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5/04 |
颁布日期: |
2012/05/04 |
颁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5/04 |
颁布日期: |
2012/05/04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建[2012]2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房产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11]194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工作机制,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的领导下,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实现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目标。各地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明确责任;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考核;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于2012年5月3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按年度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省厅将分年度对各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附件:
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11]194号)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突出抓好发展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加强政策激励,完善技术标准,强化科技支撑,落实目标责任,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节能目标。到“十二五”期末,通过建筑节能实现节约700万吨标准煤,并形成每年节约3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其中:通过提高建筑能效水平,逐步提升65%节能标准执行率,新建节能建筑2亿平方米、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形成年节约275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通过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600万平方米,形成年节约4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通过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50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65兆瓦,形成常规能源年替代能力21万吨标准煤。到2015年,全省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比例达85%以上,县级以上城区新型墙材应用率达到90%;继续巩固县级以上城区“禁实”成果,完成100个重点镇“禁实”。
(三)减排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形成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24万吨,氨氮削减能力2万吨。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武汉、宜昌、襄阳、十堰市的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在武汉等大中城市推进和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宜昌市率先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全省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单独收运和无害化处理。乡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内各乡镇的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二、调整优化建设领域发展方式
(四)坚决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在城乡规划编制中充分体现我省可持续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将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的八项必要条件,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按规定予以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推进新型墙材及节能建材产业化基地建设,限制使用淘汰落后的墙体材料,将“禁实”工作逐步向乡镇延伸。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限制使用袋装水泥,严格落实“禁现”规定。(责任单位:厅规划处、设科处、审批办、省建管局、省节能墙革办、省散装水泥办、省质安总站)
(五)积极推进建设领域能源结构调整。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要求,因地制宜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力争“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5000万平方米以上。贯彻落实《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等法规政策关于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建筑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和12层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设计、施工、能效检测等各环节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加大对太阳能采暖制冷、太阳能与浅层地能耦合利用、污泥沼气利用技术、工业余热利用等新技术的推广力度。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继续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进一步扩大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加强对列入国家示范的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示范城市和示范县的工作督导,加快示范项目实施进度和验收评估,确保示范取得成果,示范效应得到发挥。(责任单位:厅设科处、省节能墙革办)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六)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严格执行《湖北省绿色建筑规划(2011~2015)》,制定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实现全省17个市州绿色建筑全覆盖,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研究出台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和产品标准,研究编制绿色建筑工程定额。以城市新区、政府投资工程、新建住宅小区为重点,综合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支持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武昌滨江商务区“零碳未来城”、咸宁华彬金桂湖低碳生态区等城市新区按照绿色低碳生态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帮助指导政府投资类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14年,符合绿色建筑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开始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开展绿色建筑项目示范。同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责任单位:厅设科处、规划处、房产处、省建管局、省节能墙革办、省质安总站、省造价总站、省建科院)
(七)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城镇既有建筑存量及不同年代典型建筑能耗调查,摸清建筑类型、建筑年代和建筑用能状况,科学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研究制定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支持武汉市积极申报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加快实施与法国合作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探索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路线和相关政策措施,为全省提供有益经验借鉴。研究制订湖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为稳步推进全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供技术指导。以机关办公建筑和高能耗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结合旧城改造工程、城市市容整治工程,引导居住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大力推广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改善通风条件、改造用能系统等经济适宜的节能改造技术。“十二五”期间,计划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150万平方米,居住建筑节能改造450万平方米;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积极推动“节约型校园”建设,开展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改造示范。(责任单位:厅设科处、房产处、城建处、城管处、村镇处、省节能墙革办、省质安总站、省建科院)
(八)加强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以及新建建筑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公共建筑用能运行管理,力争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以上,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5%以上。组织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全口径能耗统计,将单位面积能耗高于平均水平和年总能耗高于1000吨标煤的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并组织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快省、市两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选择一批重点用能建筑,分期分批实行分项计量与动态监测。2012年启动宜昌、襄阳两个省域副中心城市市级监测平台建设;2015年前,实现全省地级以上城市能耗监测平台与省级平台的全面对接,促使高耗能公共建筑按节能方式运行。(责任单位:厅设科处、房产处、省节能墙革办、省建科院)
(九)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一是认真组织实施《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严格项目审查,合理确定项目规模与处理工艺,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提标改造。二是认真组织编制实施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库,并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十二五”管网建设计划的落实。三是按照无害化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示范试点,积极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确保“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地级城市达到70%以上、县(市)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厅城建处)
四、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严格建筑节能管理。一是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建设,尽快形成标准统一、上下联动、监管有效、省市县三位一体的协同管理机制,将建筑节能监管重心下移,提升市县的监管能力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执行能力。二是强化闭合管理,狠抓关键环节、薄弱环节和薄弱地区,确保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到达95%以上。三是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城镇民用建筑项目必须在施工现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对所建工程项目建筑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温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四是强化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积极引导新建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和运行管理,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要素及系统配置,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五是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度,冬季采暖温度不得高于20度。六是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与稽查,严格准入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厅设科处、房产处、省建管局、省节能墙革办、省质安总站、省建科院)
(十一)强化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管理。一是认真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按照住建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确定的原则、内容、程序和要求,2012年完成武汉、宜昌、襄阳、十堰、黄石、荆州等6个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并启动其他设市城市综规编制工作。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所有设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二是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积极推进大运量快速公交客运体系设施建设,着力完善城市路网结构,提升路网功能,优化配置比例,大力推进城市公共停车场站设施建设,指导武汉市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三是积极倡导绿色交通。认真组织开展“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示范项目”建设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城市绿道”建设,指导地方加强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厅城建处)
(十二)积极推进城市照明节能。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景观照明技术规范》,实施《住建部“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研究制定相关技术政策措施,指导武汉市和各大城市率先开展城市道路和景观照明节能改造试点,着力抓好城市主干道、功能区连结线、城市出入口和公园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加大对包括LED灯在内的节能型照明灯具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健全城市绿色照明节能评价体系,积极组织开展“绿色照明城市”创建活动,大力发展城市绿色低碳照明。(责任单位:厅城建处)
(十三)促进农村节能减排。一是积极开展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二是加快村镇人居环境治理。组织实施重点流域(如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建设乡镇污水处理项目353个,总投资39.89亿元,新增污水处理能力94.2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水管网2060.5公里;规划建设12个县(市、区)级的区域性垃圾处理项目,力争实现区域内城镇、乡村生活垃圾的全收集、全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设计标准、建设标准、环保标准和各项技术规范,配备完善的污染控制及监督设施。(责任单位:厅村镇处)
五、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在巩固县级以上城区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基础上,完成100个重点镇“禁实”。到“十二五”期末,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年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85%以上,新型墙材应用率达到90%。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重点发展利用粉煤灰生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或砖)、轻质墙板,利用工业附产石膏包括脱硫石膏、磷石膏等生产石膏砌块、石膏板材,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集料及混凝土砖与砌块。继续执行新型墙材认证制度,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引导市场消费行为,加大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高强钢筋的推广应用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征收与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推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责任单位:厅设科处、省建管局、省节能墙革办、省散装水泥办、省质安总站)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一是依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呈请省政府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明确部门工作职能,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二是认真落实《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十二五”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区域性垃圾处理场布点规划,科学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按照选址合理、规模适度、技术可行、设备可靠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选定生活垃圾处理规模与技术。重点推进64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22个垃圾渗沥液升级改造、14个垃圾收转运、67个非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封场及整治、8个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等设施建设。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项目示范,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管理水平。认真开展现有生活垃圾堆放点普查,做好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和堆放点治理改造。四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以点带面推进分类,重点抓好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有毒有害垃圾以及污泥的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逐步扩大试点城市范围。五是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武汉等城市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工作,尽快建成示范项目。加大对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投入,力争“十二五”期间在50%以上的设区城市建成8座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厅城管处)
(十六)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指导有条件的城市组织编制城市节水专项规划,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加强组织实施。以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小区创建工作为载体,深入推动节水工作。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指导有条件的城市充分利用现有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积极推进中水回用工作,切实保护、利用和节约水资源。(责任单位:厅城建处)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一是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建筑节能技术集成应用、建筑节能改造技术、绿色建筑技术、墙体自保温技术、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新型建筑材料等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二是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利用技术研究,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利用关键技术与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三是积极推广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新技术。以节能减排为目标导向,组织开展城市水污染控制和饮用水安全保障领域新技术与关键设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重点突破城镇排水系统优化运行、污水处理提标改造与节能降耗、污泥处置与资源化利用、饮用水深度净化等关键适用技术,并在重点流域城镇加强示范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厅设科处、城管处、城建处、省节能墙革办、省造价总站、省建科院)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加强对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技术鉴定和新产品认定工作,鼓励企业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定期发布技术公告,并制定专项的技术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技术成果转化,总结示范项目实施经验,指导全省节能减排工作。如:建设规模小于1万t/d、位于乡镇的污水处理厂,可借鉴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仙洪试验区等重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中的成功经验,按照“投资省、运行费用低”的原则,审慎选择污水处理工艺。(责任单位:厅设科处、城建处、城管处、村镇处、省节能墙革办、省建科院)
(十九)加强节能减排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以武汉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为契机,深化与法国开发署的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组织中青年专家出国考察学习,借鉴欧美国家实施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的成功经验。探索清洁发展机制(CDM),开展国际合作,支持武汉市开展国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厅设科处、人事处、省节能墙革办、省建科院)
七、完善节能减排配套政策
(二十)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一是加强城市供水管网“跑、冒、滴、漏”治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居民用水户表改造,逐步推行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二是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提高征收率,规范处理费拨付程序和使用监督管理。三是配合省物价部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责任单位:厅计财处、城建处、城管处)
(二十一)完善财政税收政策。配合省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鼓励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能减排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方面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厅计财处、设科处)
(二十二)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营特许经营。一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发展需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完善和规范特许经营制度。二是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的研究,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建立完善省、市(州)两级评审体系,逐步使等级评审工作制度化、常规化。三是积极探索农村地区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管理运营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的多元化,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乡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厅计财处、城建处、城管处、村镇处)
八、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二十三)健全法规制度。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原则,研究制定与《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配套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工作的法律地位。(责任单位:厅设科处、法规处)
(二十四)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一是加大地方标准、技术规程、标准设计图集、施工工法的编制力度,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二是加强国家标准、规范的宣贯,严格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三是切实加大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标准的执行力度。(责任单位:厅设科处、城建处、城管处、村镇处、省建管局、省造价总站、省节能墙革办、省质安总站、省建科院)
(二十五)加强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开发建立污水处理厂营运管理考核信息平台,督促营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将污水处理厂营运绩效与各类奖补资金挂钩,建立污水处理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加强检查督办,对运行负荷长期不达标或无故不运行的地区采取约谈、限批或停止资金拨付等限制措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投资效益的充分发挥。严格落实排水许可制度,强化对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质监管,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研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重点对地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管;按照技术标准和市场化原则,委托有技术能力和从业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处理设施运营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监测;加强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逐级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厅城建处、城管处、村镇处)
(二十六)加强节能减排执法检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建筑节能、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责任目标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层级管理原则,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完善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减排统计监测与核查核算办法、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开展年度工作专项检查与目标责任考核评价,通报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厅设科处、城建处、城管处、村镇处、法规处、省节能墙革办)
九、推进节能减排市场化
(二十七)加快推进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严格执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对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效测评标识,将能效测评结果作为获得示范资格和奖励资金的必要条件。修改完善《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加大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力度,全面提升省、市、县三级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能效测评技术水平。(责任单位:厅设科处、审批办、省节能墙革办、省质安总站、省建科院)
(二十八)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力度。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0]95号)要求,完善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地开展我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实施绿色建筑咨询、设计、评价收费标准,防止低价无序竞争,促进相关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厅设科处、计财处、省节能墙革办、省建科院)
(二十九)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宾馆饭店为突破口,拉动需求、激活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服务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能源服务行为,利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为国家机关办公楼、大型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厅设科处、省节能墙革办、省质安总站、省建科院)
十、加强节能减排能力建设与宣传教育
(三十)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保障经费。完善湖北省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建筑节能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省建筑节能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在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新技术(产品)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厅人事处、设科处、计财处、省节能墙革办、省建科院)
(三十一)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根据各地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方案,广泛宣传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做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周及无车日等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厅设科处、城建处、城管处、村镇处、省节能墙革办)
附件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尹维真 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占世良 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张学锋 党组成员、副厅长
袁善谋 党组成员、副厅长
徐武建 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成 员:王云泉 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处长
温芙娟 城市建设处 处长
冯家清 城市管理处 处长
赵 俊 村镇建设处 处长
胡贵玉 政策法规处 处长
童纯跃 城乡规划处 处长
陈浩泉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处长
曹向东 人事处 处长
杨 东 计划财务处 副处长
李晶杰 行政审批办公室 副主任
张 弘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副局长
施加军 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省建设科技发展中心) 主任
赵建平 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主任
叶 兵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站长
胡曙海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站长
饶 钢 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 院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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