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11/22 |
颁布日期: |
2010/11/22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11/22 |
颁布日期: |
2010/11/22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10〕3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2010年10月27日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区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大兴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办法》,顺利推进大兴区供热采暖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供热采暖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绿色环保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依规做好供热采暖工作,确保全区广大居民冬季采暖顺利。
二、明确《办法》实施的责任目标
大兴区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的体制。通过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属地保障管理,优化配置热源设施,促进节能环保,实现全区安全稳定供热和居民正常采暖。
(一)积极督促供热单位做好供热准备。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协调督促供热单位,积极利用北京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补助、供热设施节能技术改造奖励等政策,对供热设施、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提高供热设施、管网的运行效率。区住建委负责协调督促相关产权单位,对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逐步进行改造。同时,区市政市容委和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督促供热单位,加强自身建设,做好收费、维修人员的培训。区发展改革委、农委、社会办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二)认真做好辖区内供热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区市政市容委和相关部门,组织本辖区供热工作,处置供热突发事件,监督供热单位服务质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监督辖区内供热单位执行供热单位登记备案管理规定的情况,对改变登记备案内容但未作变更登记的供热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告知区市政市容委、城管大队,由区城管大队依法查处。
2.监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执行供热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反干扰供热单位正常运营,影响公共利益的决定和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区市政市容委,并积极协调解决。
3.协调、排查辖区内供热用热矛盾隐患,监督供热单位和采暖用户执行市、区有关部门解决供热用热矛盾协调意见的情况。
4.核实辖区内享受政府采暖救助对象的相关材料。
5.做好供热采暖信息的沟通工作,及时向区市政市容委、供热单位反映辖区内群众关心的问题和诉求,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在区市政市容委和供热单位启动供热应急预案或根据市、区政府决定采取应急接管措施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采暖用户、社会单位等做好配合工作。
7.协助供热单位进行设施巡检作业、质量抽测工作。
(三)依法及时协调解决供热纠纷。
区市政市容委要深入调研,研究《办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依法及时协调解决供热纠纷。每年供暖季前,组织各单位进行供热矛盾隐患排查工作,按照矛盾隐患的级别,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化解纠纷和矛盾。
三、落实《办法》实施的工作要求
(一)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各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对《办法》进行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区市政市容委要通过大兴报、大兴电视台等媒体,开展专题、系列报道,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同时,组织区内供热单位开展进社区宣传活动。
区内供热单位要以多种形式开展社区宣传,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每年5月-10月,重点做好涉及管理到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相关法规的宣传;每年11月至本采暖季结束,重点加强设施运行期间工况、温度监测等法规的宣传。
(二)认真做好供热培训。
区市政市容委要认真做好供热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年供暖季前,组织做好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具体科室负责人,供热单位企业法人、一线骨干的培训。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督促辖区供热单位,做好收费人员的配备和相关业务的培训。
(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各相关单位要尽快制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办法》。
1.逐步实施老旧管网改造,确保室温达标。供热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相关政策,有计划地对供热设施、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提高供热设施、管网的运行效率,确保室温达标。
2.尽快推进建筑节能改造,促进节能减排。供热单位要积极配合区住建委、市政市容委,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制定建筑节能改造计划,争取在3-5年内完成改造,促进节能减排。
3.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要求,区市政市容委要对供热单位(锅炉房)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备案资料向社会公布。供热单位要按照有关规章要求,以及区市政市容委《关于对供热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供热单位备案登记指南》,做好备案准备,并于2010年11月前完成备案工作。
4.履行法定职责,签订采暖合同,实行入户收费。供热单位要以多种形式,在本单位供热范围内开展签订采暖合同和实行入户收费宣传活动,为实行相关措施创造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高采暖合同签约率和入户收费效率。同时,供热单位要规范相关工作制度,入户收费人员必须佩带工作证件上岗,结合实际做好收费工作。
四、抓好《办法》实施的保障工作
(一)组织保障。
成立大兴区供热采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建委、农委、社会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环保局、公安分局、城管大队、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区供热采暖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重大供热采暖矛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政市容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成立本辖区供热采暖矛盾调节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主管科室及辖区城管执法分队、司法所、社保所、各社区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供热采暖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供热采暖的矛盾和问题,并对辖区内的供热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及属地监管职责。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供热采暖矛盾调节小组遇到本辖区内供热采暖问题,经协调解决无效情况时,要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区供热采暖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供热采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如供热采暖问题涉及中央、市属单位,由区供热采暖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市供暖办。同时,区信访办按照相关程序上报市信访办,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应急保障。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区市政市容委要加强区供暖中心应急抢修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设备、器材等物资,采暖季内随时做好处置全区较大突发供热采暖事件的准备,确保全区供热采暖应急工作万无一失。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区供暖中心组织成立大兴区应急接管供热服务队,在供热单位出现严重影响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情况时,经区市政市容委上报主管副区长同意后,由区应急接管供热服务队立即启动供热设施临时应急接管,区公安分局、各镇政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做好配合。紧急接管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接管单位临时垫付,净损失经市市政市容委审核批准后,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一定比例一次性给予全额补偿。
(三)资金保障。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区政府应设立供热应急储备专项资金,用于全区供热采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向区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的供热突发事件专项资金预算,由区财政局列入同年全区财政预算,并根据区市政市容委的建议,及时支付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四)执法保障。
根据《办法》规定,区城管大队要及时与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沟通,进一步细化供热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和标准,指导各城管分队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科学执法,加大对供热采暖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提高执法绩效和执法水平,切实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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