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配套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财政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2/08/09 | 颁布日期: | 2012/08/09 |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财政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2/08/09 | 
              
              	| 颁布日期: | 2012/08/09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配套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979号)
各相关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配套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配套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安徽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配套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配套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和《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45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配套能力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技术规范标准编制、技术研究等;
  (二)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抽检;
  (三)示范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管管理等支出;
  (四)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技术规范标准编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发布需求目录,公开竞争,择优选择承担单位。
  第六条 技术研究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较水平、在业内有影响的科研机构组织开展。
  第七条 综合能效检测抽检,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具有资质的能效测评机构中,选择承担单位。
  第八条 资金安排
  (一)技术规范标准编制,根据编制工作量和相关费用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省财政厅审核后安排。
  (二)技术研究项目,根据目标需求和研究成果内容,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评估后给予定额补助。
  (三)综合能效检测抽检,根据相关标准测算经费需求,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给予定额补助。
  (四)其他支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细化、合理、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安排支出。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技术规划、技术研究、能效检测项目执行的跟踪监督。项目完成后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对违反规定,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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