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青浦区水利项目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1/11 颁布日期: 2011/01/11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1/01/11
颁布日期: 2011/01/1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水利项目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青浦区水利项目建设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青浦区水利项目建设若干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水利项目建设,根据《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本区行政区域内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流域防洪。主要有太湖流域引洪通道综合整治、大控制片外主要河、湖综合整治等。   (二)区域除涝。主要有大控制片外排泵站建设、大控制片内骨干水系整治等。   (三)河道整治。主要有市管、区管(区管河道包含骨、次干河道,下同)、镇管、村管河道的岸线整治、水系沟通、底泥疏浚、生态修复等。   (四)农田水利。主要有水闸、泵站、堤防等圩区防洪除涝建设,电灌站、沟渠、水源过滤、尾水处理等田间灌排工程建设等。   二、责任分工   水利项目建设实行分级负责。   (一)区水务局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建设工作。区水利管理署是本区水利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并具体负责全区市管、区管及镇际边界以上河道整治,区级重点水利项目和上级部门委托实施项目的建设。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镇、村管河道整治、圩区建设、田间灌排等建设任务。   (三)水利项目的土地征用、动拆迁等前期政策处理工作均由所在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   (四)区级公司负责开发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工作(第一条除外)。   (五)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配合水利建设相关工作。   三、资金政策   (一)流域防洪工程   工程费用一般由市级以上财政承担,前期政策处理费用争取由市级以上财政承担。   (二)区域除涝工程   工程费用一般由市级财政承担,前期政策处理费用一般由区级财政承担。   (三)河道整治工程   1.市管河道整治。工程费用一般由市承担80%,区承担20%。前期政策处理中房屋(包括蓝线外经环评须动迁的房屋)、苗木等全部地上地下物(除各类管线)的动迁费用由所在镇、街道(园区)承担。其余费用由区承担。   2.区管河道整治(区级重点水利项目参照执行)。工程费用一般由市承担50%,区承担50%。前期政策处理中房屋(包括蓝线外经环评须动迁的房屋)、苗木等全部地上地下物(除各类管线)的动迁费用由所在镇、街道(园区)承担。其余费用由区承担。   3.镇、村管河道整治。工程费用一般由市、区两级承担50%,镇承担50%。前期政策处理费用由所在镇、街道(园区)承担。   (四)农田水利工程   1.圩区防洪除涝。市农水专项补助的圩区建设项目工程费用由市、区两级承担80%,镇承担20%,前期政策处理费用由所在镇、街道(园区)承担;区财政补助的圩区建设项目工程费用由区承担50%,镇承担50%,前期政策处理费用由所在镇、街道(园区)承担。   2.田间灌排配套。市农水专项补助的田间灌排项目工程费用由市、区两级承担80%,镇承担20%,前期政策处理费用由所在镇、街道(园区)承担。区财政补助的田间灌排项目工程费用由区承担50%,镇承担50%,前期政策处理费用由所在镇、街道(园区)承担。   (五)补贴性项目   根据市、区下达的相关专项补贴政策执行。   (六)资金管理   各类资金实行区级专户管理,项目待区发改委投资批复后,各级配套资金统一汇入区水利专户,按财政有关规定支付。   四、项目储备   水利建设项目的储备遵循可行性、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区水务局、各镇、街道(园区)等根据区域总体规划、水系调整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水利建设储备项目,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方案。   各镇、街道(园区)等一般于每年7月底前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区水务局进行项目预审,通过后进入区级水利项目储备库。区水务局优先选择入库项目申报列入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区级水利项目储备库实行三年动态管理,对于三年前进入项目储备库未实施的项目自动核销出库。   五、项目审批   按照工程性质和资金渠道,分为参照基建项目管理与按农水项目管理两种模式。流域防洪、区域除涝一般由市组织实施,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参照基建项目管理审批程序   主要有市、区管河道整治等。   审批程序一般分为: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投资计划申报和批复等阶段。根据审批权限,市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务局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由建设单位报区发改委申报投资批复;区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区发改委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区水务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单位报发改委申报投资批复。   (二)按农水项目管理审批程序   主要有镇、村管河道整治、圩区建设、田间灌排建设等。   审批程序一般分为:编报和审批技术方案、投资计划申报和批复等阶段。根据审批权限,市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农水项目,由市水务局进行技术方案审查,由市水务局、财政局联合下达计划文件,再由区水务局、财政局细化工程量与投资,联合下达计划文件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委申报投资批复;由区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农水项目由区水务局进行技术方案审批,由区水务局、财政局联合下达计划文件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委申报投资批复。   (三)由各镇、街道、区属公司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按项目性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编制技术方案,报区发改委和区水务局审批。   六、项目实施   (一)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管理,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和前期政策处理责任单位,并定期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区水务局。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   (三)项目法人应在组织招投标前,到区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由区财政局进行投资核控。   (四)项目法人应在完成招投标后,到区水务工程质监站办理报监手续,到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办理建设项目及施工方案审查等相关行政许可。   (五)由区级财政承担或分摊前期政策处理的费用,各镇、街道需向区相关部门提交政策处理实物工作量及费用清单,核准后实施。完成前期政策处理工作后,向区水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区水务局组织验收。   (六)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或需动用工程预备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七)项目法人应加强水利项目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实行“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控制。   七、工程验收   (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并做好项目政府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政府验收。   (二)市级资金投资项目,一般由市水务局组织政府验收;建设权限下放的项目,一般由区水务局组织政府验收,并邀请市相关部门参加。   (三)区级资金投资项目,一般由区水务局组织政府验收。   (四)补贴性农水项目,一般由当地水务管理所组织政府验收,并将相关资料报区水务、财政局备案。由区水务局、财政局组织补贴考核。   (五)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的要求,做好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办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手续。   (六)水利项目经政府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移交手续,明确管养主体,落实管养措施和经费,保障水利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八、检查与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单位搞计划外工程、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将资金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财政局、水务局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贷)款和追回拨(贷)款等措施,并依据《预算法》、《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的意见。   九、其他规定   中央、市、区有专门出台建设规定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十、附则   本意见由区水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青浦区水务局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浦区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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