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1/15 |
颁布日期: |
2010/11/15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1/15 |
颁布日期: |
2010/11/15 |
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平战结合,专兼结合、整合资源、优化资源”的原则,制定本预案。
1.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1.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2 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 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 较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 一般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以上分级标准有关数显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体系
根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和环保部门职责,省环保厅主要负责:承担省环委会办公室日常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组成。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在省环保厅的统一指挥下,按相关职能开展工作。
2.1 领导机构
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指挥,由省环保厅领导和污染控制处、科技处、办公室、总工办、规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监督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监察总队、辐射环境监督站、环境信息中心、环保宣教中心、废物管理中心、湄洲湾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人组成。
2.2 办事机构
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环保厅污染控制处、科技处、办公室、总工办、规划财务处、监督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监察总队、辐射环境监督站、环境信息中心、环境宣教中心、废物管理中心、湄洲湾环境监测站人员组成,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环保厅污染控制处牵头负责。其主要职责:
(1)组织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负责承办领导小组的具体相关业务工作。
(2)落实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要求,组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3)负责与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厅的联系,上报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进展;负责有关工作情况、指示、信息的联络、传达、报送等工作。
(4)指导各设区的市环保厅制定各自的应急工作预案,检查、督促全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应急工作。
(5)负责全省环保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应急演习和演练,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辐射工作组和信息传输组,分别以省环境监察总队、环境监测中心站、辐射环境监督站和信息中心的力量为主组成。各工作小组要按照各自职责和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咨询组由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环境评估、防化、防辐射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责:
(1)对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工作方案、应急措施予以咨询并提出建议。
(2)对省环保厅各部门、各工作小组和设区市环保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对事发现场情况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价,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建议,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 预警和报告
3.1 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及时进行升级、降级或解除。
其中,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根据分工,省环保厅负责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安全预警信息及监控。在接到证明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且需要发布橙色或红色预警信息时,应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向省政府提出发布橙色预警公告或请求国务院发布红色预警公告的建议。
(2)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辐射环境监督站根据职责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配合现场指挥部和当地政府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配合现场指挥部和当地政府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 报告
环保部门负责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的接受、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其中:
(1)陆地(含水域)环境污染事件、陆地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由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
(2)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3)辐射事件信息、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由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
各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相关信息、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发现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应及时向省环保厅应急办报告,厅应急办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意见报厅应急领导小组。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地方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保厅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4.2 响应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四个级别。其中:
(1)发生跨设区的市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超出设区的市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以及发生重大以上环境事件的,启动Ⅰ、Ⅱ级响应。
(2)在设区市范围内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超出县级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以及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响应。
(3)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响应。
省环保厅主要参与Ⅰ、Ⅱ级响应行动。
4.3 响应行动
4.3.1 响应的启动
接到确认需要省环保厅响应的环境事件的报告后,由省环保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提出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成立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建议,并按要求上报国家环保总厅。同时,通知各工作小组和专家组,启动预案。
4.3.2 响应的联络
省环保厅应急办和各有关部门在收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由省环保厅应急办负责与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厅的联络,及时报告省环保厅在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
负责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设区的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各设区市环保厅的联络。
4.3.3 响应的一般程序
(1)根据通报的情况,应急办迅速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启动应急指挥系统,检查所需的仪器装备,了解事发当地的气象、水文情况。
(2)应急办通知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辐射工作组、信息传输组携带必要的仪器装备,以最快的机动方式抵达事发现场。
(3)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辐射工作组、信息传输组向事发当地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组织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展开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省环保厅应急办报告事发当地情况和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4)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省环保厅应急领导小组向省政府报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接受任务,并向应急办下达新指令。
(6)按照职责分工,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4.3.4 响应的主要措施
4.3.4.1 迅速开展应急监测,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
根据职责和分工要求,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和协调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组织事发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部门迅速鉴定、识别、核实突发环境事件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以及事故原因,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2)组织现场调查组、应急监测组和辐射工作组,以及事发地周边各级环境监测站对可能被污染的空气、水体和土壤展开应急监测和全过程动态监控,进一步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随时掌握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3)根据监测情况,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确定封锁和隔离区域,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对该区域进行封锁和隔离。
4.3.4.2 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调集并指令各级环境监察(辐射监督)队伍等环境应急力量采取现场紧急处置,参与现场救援工作。
(2)现场调查组(辐射工作组)要指导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各级环境监察队伍采取紧急措施,转移、封存、销毁残存的污染物,控制污染源。
(3)指导有关人员对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进行洗消。
4.3.4.3 恢复社会秩序、及时进行环境安全后评估工作。
处置工作结束,省环保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评估环境危害程度及中长期环境影响,考评指挥效能和实际应急效能,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
4.3.5 响应的终止
4.3.5.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l)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3.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工作小组应根据省环保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4 信息报送与处理
接到确认属特别重大和重大环境事件的报告后,省环保厅应急办要立即报告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野生动植物受威胁和破坏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传真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应及时报告省台办、省外事办、省侨办。
4.5 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要及时汇总事件情况,提请省环委会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环保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省环保厅各应急小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提交省环保厅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环委会和省财政厅审批。具体情况按照《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 人力资源保障
省环保厅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监察总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省环境信息中心为基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常备应急力量。以省环境监察总队为主成立现场调查组,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主成立应急监测组,以省辐射环境监督站为主成立辐射工作组,以省环境信息中心为主成立信息传输组。
建立全省环保系统应急响应队伍。各设区的市环保厅要加强所辖系统环境监察和监测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应急处理处置相关知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设区的市环保厅要编制应急人员名单,并报省环保厅应急办备案。各地要定期对名单进行检查核对,如有变动,必须及时更新。
由省环保厅总工办牵头组织相关专家成立环境安全专家咨询组,各地也要参照设立专家咨询组,确保在事件发生后专家咨询组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5.3 装备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防化、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快速、准确监测污染物种类、浓度等情况。加强相关信息传输和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配备车载卫星信息传输系统。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自身防护和信息传输装备、物质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和实时信息传输能力,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有效防止污染和扩散。
5.4 通讯保障
省环保厅应急办各工作小组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救援的通信畅通。
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确保本方案启动时,与省环保厅突发性环境紧急情况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联络畅通。
5.5 技术保障
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包括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各类环境数据库、专家数据库、通讯技术保障系统等,实现各类资源的整合。
由省环境信息中心牵头建立全省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省环境监察总队牵头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牵头建立环境监测预警系统、各类环境数据库、专家数据库;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牵头建立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5.6 风险普查与分析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省废物管理中心、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分别组织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省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
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组织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学预测模型,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监督管理处负责对新建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项目在环评阶段制定应急预案的审核;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5.7 宣传、培训与演练
5.7.1 省环境宣教中心要深入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做好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解读、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防护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素质,提高社区、农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5.7.2 省环保厅总工办牵头组织对省、市环保系统环境应急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本辖区环保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日常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7.4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加实战能力。
5.7.5 省环保厅负责定期对全省环保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