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07 |
颁布日期: |
2008/10/07 |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07 |
颁布日期: |
2008/10/07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体系,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高效地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和生态的危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体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源头的监管,消除隐患,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要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县、(城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3.平战结合,科学应对。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在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监测、应急处置装备基础上,加大投入,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对突发环境事件始发状态实行科学处置,避免小事件引发成大事件。
(四)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
根据历年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我市潜在突发环境事件主要由工业企业事故性大量排污、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主要类型有:
1.饮用水源受污染事件
我市沿邕江、郁江、红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各县、乡镇饮用水源流域,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因重污染企业污染物事故性排污,企业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危险化学品、高浓度有机物原料泄漏,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车辆因交通事故致使危险品泄漏等事故导致污染物大量排入饮用水源水系可能发生的饮用水源污染环境事件。
左江上游的崇左市、右江上游的百色市境内发生上述排污事件可能会造成邕江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河池市境内发生上述排污事件可能会造成我市境内红水河段水污染事件。
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造成城镇水源受污染、水生物死亡和导致城镇供水中断的后果。
2.大气污染事件
在人群密集区使用、储存、运输挥发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因安全生产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危险品泄漏引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排放臭气的企业污染处理设施失效导致的大气污染事件。
大气污染事件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疏散和其他次生环境事件。
3.综合环境污染事件:具有挥发性的危险化学品在爆炸、泄漏、燃烧等安全生产事故中引起大气污染事件;在事故处置过程中由于无法或没有及时采取对污染物阻拦的措施又造成的次生水污染事件。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六)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以上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市各开发区管委会,适用本预案中县(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涉及的条款。
(七)应急预案体系
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的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各排污企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各排污企业要根据企业排污特点,制订本企业的污染排放事故的应急预案。
4.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订预防和处置危险品泄漏的应急预案。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相关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和完善,第1、2类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联动中心,第3、4类预案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1.成立南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
成 员:南宁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发改委、物价局、经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建委、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局、环保局、广电局、林业局、安监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地震局、应急联动中心、广西电信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南宁供电局、南宁海事局、市气象局,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
2.市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以上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控制、污染物无害化处置及善后工作方案;发生跨地市行政区域环境事件时请求上级政府及协调有关部门支援和参加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地市人民政府解决处置环境事件中有关事宜;处理其他处置环境事件有关的重要事项;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权威信息。
(二)工作机构
1.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应急联动中心、环保局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联动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应急处置环境事件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污染控制、污染物无害化处置及善后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趋势,评估损失和中长期影响;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分工
市应急联动中心是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平台和信息平台,负责应急值守和信息汇总;负责督促有关成员单位执行市指挥部作出的各项决定并检查落实,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和实施;提出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污染控制、污染物无害化处置及善后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趋势和中长期影响;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和整理档案;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四)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
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由市环保局统一管理。负责为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五)专业救援队伍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要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建立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严厉打击超标排污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各环节的管理,明确重点监控对象制定有效的措施排除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能制定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处置应急预案,防范于未然。
(二)预警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及易发环节加强监控、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和事故发生的报告网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影响。
1.工业污染源排污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由环保部门负责。
2.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由安监、公安、交通、环保等监管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各环节事故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市环保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强与上游地区对应部门的信息交流,当获悉江河上游出现突发性排污、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时及时应对,市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跨地市江河交接断面的监测,发现水质异常,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市应急联动中心要加强值守,确保12345市长热线、12369环保举报热线、110、120、119、122特服电话畅通接受市民举报;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畅通突发环境事件的举报渠道,及时获取突发环境事件的最先信息。
5.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泄漏污染物的数量、种类、可能影响的人群、可能流入的水体进行预测,根据事件的性质紧急会商有关部门开展预报预警工作,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预警结果。
(三)预警级别和发布
1.预警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警,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
Ⅰ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事态不断蔓延;
Ⅱ级(橙色):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发突环境事件,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Ⅲ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发突环境事件,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Ⅳ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可能扩大。
2.预警发布:蓝色预警由县、区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四)预警行动
突发环境事件预计发生或已经发生,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都必须采取行动对突发环境事件始发状态进行处置,以避免使突发环境事件升级。
水污染环境事件:
1.控制污染源:责令肇事排污企业立即停产、切断排污管路;控制危险化学品继续泄漏,对已泄漏的必须要采取堵截、吸收、收集、消解等方式防止污染物排入水体。
2.跟踪监测:对可能受污染的水体进行跟踪水质监测。
3.做好防范:通知下游供水部门做好防范准备。
大气污染事件:
1.控制污染源:责令肇事排污企业立即停产、切断排污管路;控制危险化学品继续泄漏;
2.紧急疏散人员:对事发地周边人群进行紧急疏散,防止人员伤亡。
(五)报告制度
1.报告程序和时限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市、县(区)级环境保护局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应当同时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报告。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确认由市环境保护局与有关部门会商后确认。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波及相邻地市行政区域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市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2.报告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及事件处置后的遗留问题等基本情况。
3.事件速报
各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及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运输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通过110、119、120、122、12345、12369等电话或其他方式尽快报告有关部门。
我市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电话为:12369、110、119、120、122、12345。
4.各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按其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四、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响应(Ⅰ级)
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部署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按报告制度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力量对事件始发状态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污染物扩散,避免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紧急疏散突发环境件事发点周边群众,设立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对受害群众实行紧急救治;加强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现状,为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科学应对,避免处置工作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取证,依法对肇事责任人实行控制。
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市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并在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重大环境事件响应(Ⅱ级)
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时,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部署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按报告制度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要根据事件性质立即组织力量对始发状态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污染物扩散,避免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紧急疏散突发环境件事发点周边群众,设立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对受害群众实行紧急救治;加强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现状,为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科学应对,避免处置工作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取证,依法对肇事责任人实行控制。
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市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三)较大环境事件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市人民政府、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部署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按报告制度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事发单位要根据事件性质立即组织力量对始发状态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污染物扩散,避免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紧急疏散突发环境件事发点周边群众,设立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对受害群众实行紧急救治;加强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现状,为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科学应对,避免处置工作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取证,依法对肇事责任人实行控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指挥部具体指挥市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如属跨地级行政区域的环境事件的,在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应迅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支援,接受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四)一般环境事件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部署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按报告制度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要根据事件性质立即组织力量对始发状态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污染物扩散,避免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紧急疏散突发环境件事发点周边群众,设立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对受害群众实行紧急救治;加强环境监测,掌握污染现状,为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科学应对,避免处置工作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取证,依法对肇事责任人实行控制。
一般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在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区)指挥部具体指挥、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如属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对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应迅速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接受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五、应急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现场指挥部审查,符合下列应急终止条件的,负责领导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可宣布应急终止。
(一)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二)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三)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四)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五)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六、部门职责
(一)现场应急处置
1.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协调和监督成员单位及相互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汇集应急处置情况。
2.公安局部门负责调动公安消防队伍对危险化学品、高浓度有机物在爆炸、燃烧、泄漏等事故实施紧急抢险,对污染物泄漏点实施封堵,控制污染物进一步扩散;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负责对肇事责任人进行控制;协助事发地县(区)政府抢救、疏散人员。
3.市供电部门负责按指挥部要求对现场实施断电或供电。
4.环保部门负责现场环境监测;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的性质、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等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对事件等级进行判定,为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负责责令对工业企业污染物事故性排放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肇事企业停止排污行为;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5.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危险品泄漏处置专业抢险队伍协同消防支队控制污染物继续泄漏;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现场残留的污染物进行安全处置;负责转移现场危险化学品。
6.建设部门负责调动工程机械,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对已排放污染物进行拦(围)截,引流,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7.水利部门负责按市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调节控制江河流水流量。
8.卫生部门负责对中毒人员实行救治。
9.畜牧水产兽医部门负责对中毒动物和水生物进行安全处置,防止人群食物中毒。
(二)应急物资调用
1.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其他设施、设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条件。
2.经贸部门、安监部门负责按指挥部的要求组织调运降解、中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学品和物质。
3.市政部门、绿城水务集团负责调用应急用的罐车、抽水等设备。发生饮用水源污染停止供水时,绿城水务集团负责统筹调度尽可能保障城市居民饮水,商务部门做好瓶装水组织采购和应急供应。
4.交通部门负责调用运输应急救援物资所需的交通工具。
5.中国电信南宁分公司负责调用指挥部与处置现场通讯所需的应急通信设备。
紧急调用单位或个人的物资,事后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有关职能部门及发生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依法处理责任单位或个人,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核定损失、受害者赔偿等。
3.发生环境事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4.农业、畜牧水产兽医、物价部门负责核定突发环境事件带来的农业、渔业损失,为索赔、赔偿提供依据。
5.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长期影响进行评估。
七、应急保障体系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队伍及时到位。消防部门及重点工业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预防、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分别经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超出年度预算时,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追加。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县(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职责,建立本部门紧急调用物资档案库,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时能及时调用。
(二)应急处置技术保障
市环保局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环境监测、趋势预测、处置技术等科学研究,为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成员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救援等技术研究工作。
八、信息发布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各项信息的发布按《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九、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各项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监察部门对在预防、处置环境突发事件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宣传与培训
市各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提高守法意识;加强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使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环境事件始发时采取正确的处置方法;对公众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紧急避险意识。
十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各县(区)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附则
(一)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