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1999/09/27 颁布日期: 1999/09/27
颁布机构: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1999/09/27
颁布日期: 1999/09/27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提高抗灾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应急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南宁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抗灾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一)成立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救灾应急行动的决策和指挥。   组长:由市长担任。   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民政的副市长、南宁警备区一名首长担任。   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局、南宁日报社、市供电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信息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工商联、市红十字会、各县(区)政府、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等部门领导组成。   (二)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整个救灾应急行动的综合协调,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门一名同志组成。办公室电话5505933、5505635(传真)。   (三)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工作组,按照其成员单位职责,分别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应急工作组具体任务详见附表一)。   二、应急准备   为保障救灾工作有序开展,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救灾工作职责,做好紧急救灾物资和救援队伍的准备工作。   (一)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筹集   救援物资包括紧急抢险物资和紧急救助物资。紧急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信所需的物资,由水利、交通、通信、电力、建设等部门储备和筹集;紧急救助物资主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抢救伤员的药品、医疗器械,由民政、财政、粮食、卫生、商务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二)抢险救灾队伍   1.组成救灾抢险突击队。由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南宁驻军和武警及南宁市民兵4500人组成抢险队伍,各县(区)组织调动本级使用的抢险应急民兵队伍人数不少于500人。由各县(区)、南宁警备区、武警南宁市支队负责。   2.交通、电力、通信、水利、农业、林业、消防、环保、卫生、地震等部门要依据自然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结合部门和当地灾害特点,建立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每个部门30—60人),配备相应装备,适时开展救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一旦灾害发生,立即赶赴灾区实施救援。   (三)救灾捐赠和救灾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县(区)政府要落实当年本级救灾资金预算,主要用于自然灾害救济以及灾民生活救助。在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用款申请及分配方案,财政、民政部门视灾害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请求上级给予救灾资金和物资上支持。同时,各有关部门积极向上级争取相关补助资金。在发生重大或特大灾害后,根据灾情,通过政府发文或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在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积极争取市外和区外的援助。   三、应急救助   当突发性的灾害即将或已经发生,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时,经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必须及时组织群众撤离险区,转移至安全地方。   (一)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   灾民的紧急转移安置,在农村的由县(区)或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城镇的由市政府或县(区)组织实施。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上级的转移命令后,要立即通过上门动员、发出警报或广播向灾民下达转移指令。同时组织调用运输车辆,按照优先照顾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原则并按照预定的路线进行转移。紧急转移安置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投亲靠友、搭建临时住所方式,保障灾民安全。并及时做好灾民情况登记,保障转移安置灾民的饮用水、食品、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发放到位。   (二)灾民的生活保障   灾害发生后,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下拨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要保证灾民每人每天有基本口粮、有过冬御寒衣被。   (三)紧急医疗救助   灾害发生后,卫生部门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点,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四、灾后恢复重建   (一)倒房恢复重建   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市、县(区)政府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拨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发改委、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部门,要帮助灾区做好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讯、供水、供电、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益设施,使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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