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关于加强危险化学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2/04 |
颁布日期: |
2008/02/04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8/02/04 |
颁布日期: |
2008/02/04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危险化学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嘉府发〔2008〕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发改委、区安监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经委、区投资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请示》[嘉安监(2008)3号]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自2006年4月正式实施以来,市政府加大了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调整和规划控制力度,严格控制新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市中心区部分不在规划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被实施“关、转、停”措施后,正在逐渐向周边郊区迁移,其中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已在向嘉定迁移,已经严重影响我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布局调整和优化工作,对生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潜在危害。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控制新增危化品危险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我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规划控制和监督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准入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坚持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的原则,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物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必须按照《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符合我区的实际和总体发展规划要求。
(一)凡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设立,必需经区投资服务办证办照中心组织相关主管部门论证评审通过,区发改委予以立项。区规划、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各类行政许可,并且在国家公告规定的保留工业区内设立企业。在此范围以外的,一律不予批准。对未经批准设立,擅自开工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安监、规划、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依法查处。
(二)凡经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必须向安监、环保、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申请。对未经安监、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审核、验收批准的一律不准投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出现新的危险因素,必须依法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相应的行政许可。
(三)对不在国家公告园区内,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和已经登记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原则上不再批准在原址上改、扩建,今后逐步向国家公告的工业园区集中;对确因生产工艺发展需要进行改、扩建项目的,必须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现有企业涉及政府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动迁的,必须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经审批通过,应设立在上述国家公告的保留工业园区内。
二、依法加强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
1、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许可但不在国家公告园区内,属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设施陈旧,环境污染严重,经济效益较低的企业,要结合淘汰劣势企业、节能降耗要求,列出计划,逐步实施“关、转、停、迁”。
2、危险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切实按照《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配备安全设备和从业人员防护用品,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和适应企业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各类规章制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加强日常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执法,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要加大整改和处罚力度,对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资质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停止建设或予以关闭。
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嘉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嘉定区环境保护局
嘉定区规划管理局
嘉定区投资服务办证办照中心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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