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12/05/02 颁布日期: 2012/05/02
颁布机构: 大同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大同市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12/05/02
颁布日期: 2012/05/02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同政发[2012]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法》对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34号),现就我市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政府管理也将产生深刻影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了解《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通过《行政强制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将《行政强制法》培训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组织对本县区、本部门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市政府也将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通过学习培训,使其了解和熟悉《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并将《行政强制法》纳入各级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基础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内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行政强制法》培训并考试合格;已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包括《行政强制法》在内的有关科目的轮训并考试合格,方可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其他各种形式,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宣传,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知晓并正确行使自身依法享有的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法》的监督。   二、组织开展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进行修改和废止。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强源头管理,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通知》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抓紧组织力量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按照“谁制定(起草或者实施)、谁清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严格把握规范清理的标准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省政府《通知》要求,对本区县、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主体进行规范与清理。规范与清理要严格把握以下标准:一是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二是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三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四是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纠正不合规范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   (三)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规范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各级行政机关要集中专门时间,认真清理和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把具备资格的人员配备在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岗位上;对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确保行政强制措施职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凡是有严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和政治、业务素质不能适应行政执法岗位要求的人员,要坚决从行政执法队伍中清理调整出去,绝不姑息迁就。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严格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和考核工作,按程序申领和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一)完善行政强制告知制度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时,要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各项程序规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告知制度,特别是行政强制告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二)统一规范行政强制实施程序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本县区、本部门统一的规范行政强制程序的一般规则,界定执法权责,规范执法行为。要健全部门行政执法操作指南制度,明确本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权限、程序、流程和步骤;已经制定实施行政强制的操作指南的,要及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本系统行政执法的特点,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强制进行指导。   (三)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关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正确行使,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一)要完善相对人权益保护制度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保护相对人权益作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有关行政强制的执法操作规范、行政执法依据和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内容,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公告栏等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尊重并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利。健全行政强制执行补救制度。对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   (二)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将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探索建立该制度,明确本县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范围、备案程序和相应的监督机制,并及时总结经验。   (三)要强化行政强制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级法制机构要适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监督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情况的行政监察,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对《行政强制法》的执行情况,建立实施机关自查、政府法制部门检查和社会评议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六、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各级各部门及其法制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通知》和本《通知》要求,把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相结合与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完善措施、狠抓落实,以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规范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通知》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抓好贯彻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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