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意见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1/10 |
颁布日期: |
2011/01/10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1/10 |
颁布日期: |
2011/01/10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各司其职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宝山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规定(试行)的通知》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的规定(试行)》(沪府发〔2007〕40号)的精神,进一步明确闲置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宿舍(以下简称“非改居”)的管理职责和审批流程,严格执行改建标准,加强“非改居”行为的管理,确保城市运行安全,保障来沪务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审批流程
1、按照沪府发〔2007〕40号文件规定,房屋产权人准备好改建方案等相关书面材料,向区经委提出闲置厂房、仓库改建临时宿舍申请。
2、区经委收到申请后,征询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对改建方案的意见。
3、由区经委牵头,召集区安监、建设、规划、消防、房管、环保、卫生等部门及房屋所在地街镇、园区召开协调会,由申请人介绍改建方案相关情况,各职能部门向申请人明确“非改居”报批要求。
4、各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的报批材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申请人。
5、改建方案通过审批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监督房屋产权人严格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改建。
6、改建完成、验收通过后,根据“谁拥有、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负责成立相应的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方可对外出租。
二、加强日常监管
区各职能部门和街镇、园区要紧密配合,加强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的宿舍的日常监管,形成长效机制,确保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落到实处,确保租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1、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向所在街镇、园区上报来沪务工人员租住情况。
2、街镇、园区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社会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监管。
3、区安监部门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进行定期通报。
4、公安消防部门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区房管部门加强对租赁面积标准进行核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加强日常治安管理。
7、区工商、税务、环保、卫生等部门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对非居住房屋临时改建的宿舍开展监督管理。
三、加强违规改建宿舍行为的整治
1、各街镇、园区要进一步加强企业“非改居”行为的排摸工作,坚决制止未经审批的改建行为。
2、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行政许可证照管理,对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建的闲置厂房、仓库内的各类经营行为,依法不予以行政许可,并坚决予以取缔。
3、对违规改建或违规改建已出租的企业,由所在街镇、园区牵头,区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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