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7/03 |
颁布日期: |
2012/07/03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7/03 |
颁布日期: |
2012/07/03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12〕31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住房和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建筑自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的内容,统一技术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试行)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编制组 二〇一二年六月)
编制说明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配合《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的实施,统一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进行而编制的。
本《导则》由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会同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凯德茂望京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导则》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外房屋建筑日常检查的经验,结合北京市房屋建筑的实际,经历了调查、研讨、修改等过程,最终审查定稿。
本《导则》包括: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建筑给水排水、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建筑空调系统、建筑电梯设备、建筑供电与照明系统、建筑智能系统、建筑消防系统、建筑防雷系统,共17章。
本《导则》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了提高《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技术导则》的编制质量和水平,请在执行本导则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建议寄至: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金源时代商务中心A座12b,邮编:100097)或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金澳国际1026,邮编:100088)。
本导则主编单位:北京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
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本导则参编单位: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房地产科学技术研究所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凯德嘉茂望京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 高小旺 张 量 冷 涛 李志淳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王小轮 王满生 刘 佳 李 宁 成 晖 陈小华
杨 威 张靖岩 赵海山 徐选才 凌韧娟 熊 伟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
林松涛 杨于北 张 杰 魏毅宇 王 虹 闫 耘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3.1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的基本要求
3.2房屋建筑检查结果处理和维修与维护
4.地基基础
4.1地基基础检查内容
4.2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5.建筑结构
5.1一般规定
5.2建筑结构检查
5.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6.建筑构件与部件
6.1一般规定
6.2围护墙体、隔墙和女儿墙
6.3栏杆和扶手
6.4阳台、雨篷、空调机架
6.5附属广告牌
6.6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7.构筑物
7.1一般规定
7.2构筑物检查
7.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8.建筑装饰装修与建筑防水
8.1一般规定
8.2建筑内部装饰装修
8.3门窗和幕墙
8.4建筑外墙装饰装修
8.5建筑防水
8.6特定检查
8.7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9.建筑给水排水系统
9.1一般规定
9.2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检查
9.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0.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
10.1一般规定
10.2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日常检查
10.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1.建筑空调系统
11.1一般规定
11.2空调系统检查
11.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2.建筑电梯设备
12.1一般规定
12.2建筑电梯设备检查
12.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
13.建筑供配电与照明系统
13.1一般规定
13.2建筑供配电系统检查
13.3建筑照明系统检查
13.4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37
14.建筑智能系统
14.1一般规定
14.2建筑智能系统检查
14.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5.建筑消防系统
15.1一般规定
15.2建筑消防系统检查
15.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6.建筑防雷系统
16.1一般规定
16.2建筑防雷系统检查
16.3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7.检查记录要求
附录A 49(略)
附录B-1 51(略)
附录B-2 53(略)
附录B-3 55(略)
附录B-4 57(略)
附录C 59(略)
附录D 62(略)
附录E 64(略)
附录F 67(略)
附录G-1 69(略)
附录G-2 72(略)
附录G-3 74(略)
附录H 76(略)
附录I-1 78(略)
附录I-2 81(略)
附录J-1 84(略)
附录J-2 86(略)
附录J-3 88(略)
附录J-4 90(略)
附录K-1 92(略)
附录K-2 94(略)
附录K-3 96(略)
附录K-4 99(略)
附录K-5 101(略)
附录L 103(略)
附录M 106(略)
附录N 108(略)
1.总则
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的内容,保证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及时发现和处理使用安全隐患,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房屋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依法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等的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
1.0.3 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特定检查,除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术语
2.0.1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具备房屋建筑结构或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考试合格,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人员。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按专业分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
2.0.2 房屋管理单位
房屋建筑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统称房屋管理单位。
2.0.3 日常检查
房屋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对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附属构筑物的现状和容易出现安全隐患部位的查勘以及对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的完好性和运行状况的巡检。
2.0.4 特定检查
房屋管理单位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或协调使用人,依据季节气候变化对应季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功能性查验;依据环境条件对受影响大的建筑物构件和设备设施及系统进行安全性查看。
2.0.5 安全评估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核查资料、现场检查和必要的简单测试,对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和建筑设施设备可能存在的结构安全隐患、使用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判断,对房屋建筑的使用安全做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2.0.6 检测鉴定
专业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出现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损伤或设备系统出现故障、功能失效等进行深入的调查、必要的测试与综合分析判定,给出建筑结构安全的损伤或设备系统出现故障、功能失效的原因与影响程度等结论的活动。
2.0.7 维修养护
房屋管理单位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日常实施的清洁、修补等工作。
2.0.8 建筑分部
按构成房屋建筑的专业性质划分为若干系统或类别。如地基基础、建筑结构、建筑构件与部件、构筑物、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建筑给排水、建筑电梯、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建筑空调、建筑供电、建筑智能、建筑防火、建筑防雷分部等。
2.0.9 建筑构件与部件
房屋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非承重墙体、女儿墙,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的阳台栏杆和附属广告牌、空调外支架等的统称。
3.基本规定
3.1 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的基本要求
3.1.1 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地基基础、建筑结构构件和附属构筑物、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出现的开裂、变形;
2.建筑物的悬挑构件、女儿墙、外墙饰面砖等附属构件以及幕墙等损伤;
3.建筑消防设施完好和管理完善状况;
4.建筑防雷装置年检实施和检验结果存在问题整改状况;
5.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实施与检验结果是否满足要求,以及维护保养的实施状况;
6.其他建筑设施设备及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等。
3.1.2 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应由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通过目测和使用工具等对各建筑分部按本导则相应章节检查的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对于新建房屋建筑第1次检查时,应同时进行验收资料、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完整性的检查;对于有法律法规要求需定期检测建筑电梯、防雷设施等建筑分部,还应检查按期进行定期检测和检测报告结论及不满足要求的整改情况。
3.1.3 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应形成完整的记录,现场记录应尽量详细,对于发现损伤与缺陷的问题应记录相应的部位与损伤范围、程度并配有相应的照片。
3.1.4 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应协调房屋建筑使用人进行下列特定状况的检查:
1.在采暖期到来之前,对采暖设施和系统的完好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以及对供水、排水、消防管道设施和系统的防冻措施进行检查;
2.在雨季到来之前,对公共部位的外窗渗漏状况、幕墙的密封状况、屋面渗漏状况、屋面与室外排水设施状况等进行检查以及在雷雨季节前对房屋避雷设施进行检查;
3.在大风、大雪天气季节到来前后,对外墙装饰装修、伸缩缝装饰板的牢固性、公共部位的外窗和房屋建筑附属构筑物的牢固性状况进行检查。
3.1.5 房屋建筑各建筑分部日常检查的周期由本导则各章做出具体规定。
3.1.6 房屋管理单位应分别建立每个房屋建筑和设施设备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记录、安全评估和检测鉴定报告,房屋建筑维修和设备更换、改造记录,房屋改造加固设计和施工验收的档案。
3.1.7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应由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实施。
3.2 房屋建筑检查结果处理和维修与维护
3.2.1 对于日常检查或特定检查中发现的缺陷与损伤,应按下列规定及时处理:
1.发现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或建筑设施设备系统存在一般缺陷且判定为不影响使用安全时,可由房屋建筑保修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
2.发现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或建筑设施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与损伤无法判定对使用安全的影响时,应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3.发现建筑构件与部件、建筑装饰装修或建筑设施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与损伤且判定对使用安全有影响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或相应设备系统安全的专项检测鉴定。
4.对于建筑结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建筑设施设备系统存在影响功能的房屋建筑,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或相应设施设备系统的功能专项检测鉴定,并应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3.2.2 根据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或专项检测鉴定报告,需要对房屋建筑进行修复、加固、改造或设备进行中修、大修与更新改造时,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报批。
3.2.3 对于进行维修与维护、加固改造的,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应跟踪检查维护与维修处理效果。
4.地基基础
4.1 地基基础检查内容
4.1.1 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房屋建筑室外散水与主体结构之间、主体结构或填充墙体中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出现的裂缝以及建筑倾斜等;
2.有地下室房屋建筑肥槽回填土下沉和造成的建筑构件损伤状况。
4.1.2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的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砌体结构外纵墙窗下墙体的竖向裂缝、门窗洞口周边裂缝;
2.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联系梁与柱连接部位的裂缝、多跨连续梁的支座部位裂缝;
3.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处裂缝与变形;
4.有地下室建筑地下室的墙、板及其连接部位裂缝与变形;
5.房屋建筑周围散水、地沟与外墙结合的界面处裂缝;
6.多、高层建筑防震缝处挤压裂缝;
7.房屋建筑底层阳台基础下沉造成阳台三面墙体开裂等。
4.1.3 在下列状况发生时,应进行房屋建筑地基基础的特定检查:
1.对于建在河涌、水渠、山坡、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重点检查建筑结构损伤和地基滑坡、变形等状况。
2.对于房屋建筑周围进行基坑开挖、地铁施工、降水或管沟施工以及有振动源时,应对房屋建筑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特定检查。
4.2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4.2.1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日常检查应每半年一次,对地基基础特定状况发生时,应根据影响状况制订检查计划和次数。
4.2.2 房屋建筑地基基础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存在回填土局部下沉等一般缺陷时,可由房屋建筑保修单位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
2.发现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存在较大面积回填土下沉等缺陷时,应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3.发现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存在结构构件下沉造成结构损伤或基坑肥槽下沉造成建筑构件损伤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4.怀疑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下沉仍在继续发展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沉降观测。
5.房屋建筑周围出现山体滑坡等迹象时,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5.建筑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
5.1.2 房屋建筑结构的日常检查应重点关注结构主要承重构件、悬挑构件、外露构件、连接构造等损伤以及房屋装修变动结构主体引起的损伤等状况。
5.2 建筑结构检查
5.2.1 房屋结构的梁、板构件,应检查构件出现裂缝和下垂,混凝土梁、板的混凝土局部剥落、钢筋明显外露及钢筋锈蚀,木梁、板腐朽、虫蛀等状况;对悬挑构件,应检查构件上面根部的裂缝、向下变形状况。
5.2.2 砌体结构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承重墙、柱,特别是底层墙、柱出现受压裂缝状况;
2.支承梁或屋架的墙出现梁(屋架)下部开裂状况;
3.墙体出现的温度或收缩引起的裂缝状况;
4.墙体出现外闪、倾斜和纵横向墙体交接处拉开状况;
5.墙体出现严重的风化、酥碱和面层脱落状况;
6.砖过梁中部出现竖向裂缝或端部出现水平裂缝状况。
5.2.3 混凝土结构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多、高层建筑的底层和空旷层的承重柱混凝土的压坏状况;
2.结构构件出现钢筋主筋锈蚀裂缝状况;
3.结构构件出现腐蚀物质侵蚀状况;
4.构件出现变形和裂缝状况。
5.2.4 钢结构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钢结构构件锈蚀后出现凹坑或掉皮;
2.受压构件因失稳出现的弯曲变形,或出现拉杆变为压杆的变形;
3.构件截面因宽厚比不足出现局部屈曲;
4.钢结构构件裂纹、表面缺陷、构件锈蚀与表面涂装脱落;
5.焊缝的裂纹、未焊满、根部收缩、表面气孔、咬边、电弧擦伤、接头不良、表面夹渣等;
6.螺栓断裂、松动、脱落、螺杆弯曲、连接板变形和锈蚀;预埋件出现变形或锈蚀;
7.网架螺栓球节点螺栓断裂、锥头或封板裂纹、套筒松动和节点锈蚀等状况;
8.网架焊接球节点球壳变形、两个半球对口错边、球壳裂纹、焊缝裂纹和节点锈蚀等状况;
9.有防火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火措施出现局部损伤;
10.有防腐要求的结构构件的防腐措施出现局部损伤。
5.2.5 木结构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木梁(柁)、屋架、檩、椽、穿枋、龙骨等受力构件的变形、歪扭、腐朽、虫蛀、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结疤;
2.木构件节点的松动或拔榫状况;
3.木柱根部腐朽和木柱、木构架倾斜或歪闪状况。
5.2.6 砖木结构房屋建筑日常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结构墙体或柱承重构件出现局部受压裂缝;
2.砖木结构墙体风化、酥碱范围和程度;
3.木梁(柁)、屋架、檩、椽等受力构件的变形、歪扭、腐朽、虫蛀、蚁蚀,影响受力的裂缝和结疤;
4.木构件节点的松动或拔榫状况;
5.木构架倾斜或歪闪状况。
5.2.7 在下列状况发生时,应进行房屋结构的特定检查:
1.房屋建筑周围进行基坑开挖、地铁施工、降水或管沟施工时,应对房屋结构造成的影响进行特定检查。
2.房屋周围有振动源状况时,应对振动源造成的影响进行特定检查。
3.结构改造时,应对结构改造质量及可能造成相邻构件的损伤进行特定检查。
5.2.8 各类结构日常检查的资料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新建房屋建筑第一次检查时,应同时进行验收资料、质量保证书等文件的完整性检查;
2.其他房屋建筑应对在一个日常检查周期内的结构改造及发现问题处理的验收资料进行检查。
5.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5.3.1 房屋建筑结构日常检查周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1.交付使用的前3年和使用20年后的住宅建筑以及公共建筑,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其他建筑可每半年检查一次;
2.当房屋建筑结构出现裂缝或变动结构主体或周围环境有明显影响情况发生时,应根据情况制订检查计划和次数。
5.3.2 房屋建筑结构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房屋建筑结构存在局部损伤为一般缺陷时,可由房屋建筑保修单位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
2.发现房屋建筑结构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1)钢筋混凝土梁板构件出现裂缝;
2)砌体墙出现非受力裂缝;
3)钢结构构件出现连接螺栓松动;
4)木构件连接节点出现松动或拔榫。
3.发现房屋建筑结构下列状况之一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1)墙、柱类构件出现裂缝或明显变形。
2)钢结构焊缝开裂或大面积锈蚀;
3)木构件出现腐朽、虫蛀。
4.发现房屋建筑结构构件裂缝和变形状况比较严重时,除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外,还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6.建筑构件与部件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围护墙体、隔墙、女儿墙,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的阳台、雨篷、空调机架,栏杆扶手,附属广告牌等建筑构件与部件的日常检查。
6.1.2 建筑构件与部件检查的重点为与主体结构连接部位的松动、开裂和建筑构件与部件自身的损伤状况。
6.2 围护墙体、隔墙和女儿墙
6.2.1 围护墙体等非承重墙的日常检查,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女儿墙出现冻融和温度裂缝状况。
2.外围护墙或底层阳台围护墙体出现地基下沉和墙体开裂以及外闪状况。
3.外围护墙体和隔墙出现渗漏、空鼓、开裂、砂浆酥松。
4.预制墙板出现裂缝、变形、节点锈蚀以及拼缝处嵌料脱落和渗漏状况。
6.2.2 围护墙体和隔墙门窗框周围、窗台、穿墙管道根部,阳台、雨篷与墙体连接部位、变形缝部位的渗漏状况检查。
6.2.3 冬季多风时检查的重点应为外墙外保温的面层开裂、脱落及冻融破坏状况。
6.3 栏杆和扶手
6.3.1 房屋建筑中栏杆和扶手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栏杆和扶手与主体结构连接松动和破损状况;
2.金属栏杆和扶手变形及损伤、表面缺陷、构件锈蚀程度等;
3.木栏杆的虫蛀、裂缝、腐朽等状况。
6.4 阳台、雨篷、空调机架
6.4.1 房屋建筑悬挑阳台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于没有全封闭的悬挑阳台,应检查各层阳台上部与结构连接部位出现裂缝状况;
2.对于全封闭的悬挑阳台,除应检查各层阳台上部与结构连接部位出现裂缝状况外,应重点检查底部几层阳台与结构连接部位出现裂缝、阳台板下沉变形和底层阳台三面墙体下沉、开裂等状况。
6.4.2 房屋建筑悬挑雨篷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于混凝土雨篷,应检查雨篷上部与结构连接部位出现裂缝状况;
2.对于钢雨篷,应检查钢结构骨架的锈蚀和钢管构件开口端部的封堵状况、玻璃面板的裂纹以及密封胶的老化、龟裂、断裂、脱落等状况;
3.对于与钢筋混凝土结构连接的钢雨篷,应检查与预埋件的焊接或锚接以及预埋件的变形、错位等状况;
4.对于与钢结构连接的钢雨篷,应检查与钢结构或加肋板的焊接或锚接;
5.对于设置拉杆的钢雨篷,尚应重点检查拉杆是否松弛、变位;
6.雨篷的排水通畅状况。
6.4.3 房屋建筑悬挑空调机架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于悬挑的混凝土面板支架,应检查面板上部与结构连接部位出现裂缝状况;
2.对于后加悬挑铁件支撑支架,应检查机架螺栓连接松动状况和歪斜、下沉状况;
3.对于空调百页窗及护栏,应检查窗框及护栏与建筑外墙、混凝土面板支架的连接状况。
6.5 附属广告牌
6.5.1 附属广告牌与主体结构的连接部位检查,应重点检查其连接部位出现松动、锚固件锈蚀、开裂等状况。
6.5.2 对于广告牌构件,应检查构件之间连接节点连接的牢固性,构件出现压屈变形和锈蚀以及油漆脱落等状况。
6.5.3 在大风季节到来之前,应进行附属广告牌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出现松动、锚固牢固性状况的特定检查。
6.5.4 雷雨季节来临之前高于建筑物的金属广告牌,应进行构件与防雷接地的连接是否良好的特定检查。
6.6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6.6.1 房屋建筑构件与部件日常检查应每季度一次,当房屋建筑构件与部件出现裂缝状况时,应根据状况制订检查计划和次数;在大风和冬季、雷雨季节应对附属广告牌进行特定检查。
6.6.2 房屋建筑构件与部件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房屋建筑构件或部件本身出现局部损伤一般缺陷时,可由房屋建筑保修单位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
2.发现房屋建筑构件或部件与主体结构连接部位出现裂缝和变形等状况时,应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3.发现房屋建筑构件与部件设置不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或建筑构件出现较严重损伤或建筑部件出现裂缝较重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必要时,还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7.构筑物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烟囱、水塔、建筑小品与围墙等构筑物的日常检查。
7.1.2 构筑物日常检查,应重点关注构件不均匀下沉、倾斜变形、构件开裂以及装饰层脱落,构筑物墙体表面的包箍等构件是否脱落、腐蚀严重程度、焊接部位是否脱焊、除锈防腐措施是否损坏。
7.2 构筑物检查
7.2.1 砌体构筑物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构筑物墙体倾斜引起的变形和裂缝;
2.构筑物承重构件的裂缝、松动。
7.2.2 混凝土构筑物的日常检查,应包括构件的腐蚀、剥落、蜂窝、孔洞、疏松和钢筋露筋、锈蚀以及连接部位缺陷和构件倾斜或变形、构件裂缝、损伤等。
7.2.3 钢材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或钢栅栏围墙,应检查构件变形、焊缝质量和构件锈蚀等内容。
7.2.4 木材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应检查木构件的节点松动或拔榫,木构架倾斜和歪闪,木柱糟朽和虫蛀等内容。
7.2.5 石材构件构成的建筑小品,应检查基础、整体与构件变形、石材风化等内容。
7.2.6 构筑物第一次检查的内容应包括检查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建设及维修责任主体;核查每个构筑物权属证明、设计及竣工验收文件等。
7.2.7 在下列状况发生时,应进行构筑物的特定检查:
1.在大风季节到来前后,应对烟囱、水塔等高耸构筑物中的连接构件的牢固性进行检查。
2.在雨季到来前后,应对围墙、建筑小品的地基基础沉降情况、稳定性进行检查。
7.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7.3.1 日常检查一般应每季度一次,对于围墙、建筑小品应每月检查一次;当构筑物出现裂缝、变形等状况时,应根据裂缝、变形状况进行处理。
7.3.2 构筑物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构筑物出现一般缺陷时,如不影响构筑物使用,可由房屋建筑保修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
2.发现构筑物构件出现较大裂缝和变形等状况时,应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评估,根据评估状况进行维修处理。
3.烟囱、水塔、建筑小品与围墙构筑物损伤比较严重或建筑小品、围墙变形继续发展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处理。必要时,应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8.建筑装饰装修与建筑防水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和建筑防水的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
8.1.2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日常检查应重点关注装饰装修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失效和饰面裂损、空鼓、脱落等状况。
8.1.3 房屋建筑防水的日常检查应重点关注。
8.2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
8.2.1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检查范围应包括居住房屋建筑公共部分和公共建筑的内部吊顶、饰面砖墙面;对于住户反映内部装饰装修出现损伤状况时,也应进行检查。
8.2.2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的内部吊顶下垂、面板脱落、表面裂损状况。
2.建筑的内部墙面裂损状况;粘贴的墙面砖空鼓状况;干挂的墙面板松动状况。
8.3 门窗和幕墙
8.3.1 房屋建筑中公共部分外门窗的日常检查,应包括检查门窗及部件破损状况和门窗框及开启扇的牢固性,当手扳出现晃动时,应检查连接固定状况。
8.3.2 玻璃幕墙的日常检查,应检查玻璃裂损、开启扇牢固性、密封胶龟裂变形等状况。
8.3.3 石材和金属幕墙的日常检查,应检查石材裂损和松动状况,检查密封胶龟裂变形等状况。
8.4 建筑外墙装饰装修
8.4.1 涂饰外墙的日常检查,应包括涂饰面层裂损、空鼓、脱落状况,装饰构件脱落状况,伸缩缝装饰板脱落状况等。
8.4.2 饰面砖外墙的日常检查,应包括饰面砖开裂、空鼓、脱落状况,位于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的饰面砖外墙应进行重点检查。
8.5 建筑防水
8.5.1 房屋建筑的屋面防水日常检查重点为防水层的裂损和渗漏状况,其检查内容为:
1.瓦屋面的瓦片松动、裂损、渗漏等状况;
2.柔性防水屋面的裂缝、空鼓、裂损、积水、渗漏等状况;
3.刚性防水屋面的空鼓、开裂、积水、渗漏等状况。
8.5.2 房屋建筑的地下防水日常检查重点为地下室外侧墙里面、地面、穿墙管根和电梯底坑等处渗漏状况。
8.5.3 房屋建筑的厕浴防水日常检查重点为装修拆改引起的渗漏状况。
8.5.4 房屋建筑伸缩缝防水日常检查重点为嵌缝材料脱落、密封失效出现渗漏状况。
8.5.5 房屋建筑的外墙防水日常检查重点为外窗口渗漏状况。
8.6 特定检查
8.6.1 在大风季节到来之前,应对外墙装饰装修、伸缩缝装饰板的牢固性和外门窗、幕墙的牢固性进行专项检查。
8.6.2 在雨季到来之前,应对屋面防水和门窗、幕墙的密封状况进行专项检查。
8.6.3 在大雨过后,应对屋面、外墙和地下室渗漏状况进行专项检查。
8.6.4 当出现内、外墙饰面砖脱落时,应对其空鼓状况做专项检查评估或检测鉴定;当出现幕墙玻璃或石材破损时,应对幕墙安全性进行专项检查评估或检测鉴定。
8.7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8.7.1 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日常检查应每月检查一次;门窗、幕墙、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和建筑防水日常检查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当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出现裂损或防水出现渗漏时,应根据状况增加检查次数。
8.7.2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存在局部裂损时,可由房屋建筑保修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相应的维修和维护。
2.发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存在多处裂损或渗漏时,应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3.发现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与防水存在大量裂损、空鼓或脱落、严重渗漏时,应保护现场并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9.建筑给水排水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日常检查。
9.1.2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日常检查应包括环境与卫生以及系统安全性检查等。
9.2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检查
9.2.1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现状日常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给水的水池、水箱、水泵、水处理等设备及附属配件的完好状况;
1)对于水箱应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水箱水位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2)水箱是否有漏水现象;
(3)溢流管、排水管、通气孔的防虫网完好、清洁;
(4)水箱的封闭管理情况。
2)对于水泵应进行下列检查:
(1)水泵运行是否平稳,没有异响;
(2)水泵的电流、电压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3)水泵的进、出口压力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4)水泵的密封是否正常;
(5)水泵的油位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3)对于水处理设备应进行下列检查:
(1)水处理设备是否在开启的状态;
(2)水处理设备的开启是否有效、可靠。
2.管道锈蚀情况,保温层的完好状况,阀门开启和滴漏状况等;
3.设备基础和管道支架等完好状况;
4.系统的负荷状况。
9.2.2 建筑给水卫生状况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消毒、水质化验合格,水质检测报告公示;
2.检查供水机房的卫生情况,防止生活水二次污染;
3.设有紫外线消毒器的,紫外线灯管应每季度更换一次并做好记录;
4.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水箱间,有效期二年;
5.检查溢水管防虫网情况;
6.检查防盗门门锁安全性及灵活性。
9.2.3 建筑给水子系统安全类的日常检查,包括给水管道及设备的承压能力和使用的可靠性,应进行下列项目检查:
1.检查给水管线是否有腐蚀、变形、渗漏现象;
2.检查给水管线支架是否完好、无变形;
3.检查给水泵的进出口压力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9.2.4 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大修记录和改造资料记录的完整性检查;
2.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记录;
3.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进行的维护记录;
4.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卫生状况检验报告和检查记录。
9.2.5 每年雨季前应对雨、污水井、屋面漏水口等疏通情况以及对建筑物落水管锈蚀、开裂和折断情况进行特定检查。
9.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9.3.1 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现状和安全性日常检查应半年一次,排水设施应在雨季前检查一次,在汛期应对污水泵每日检查一次;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卫生性日常检查每季度一次,其中二次供水情况应每日巡视。
9.3.2 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房屋建筑给水出现个别原件损伤、排水系统出现局部渗漏情况时,可由房屋管理单位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
2.发现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出现安全性缺陷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查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3.发现房屋建筑给水、排水系统出现安全性情况严重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10.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采暖供热系统的日常检查。
10.1.2 建筑采暖供热系统的日常检查,应包括建筑锅炉设备、压力容器设备和系统管道状况和系统安全性检查等。
10.2 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日常检查
10.2.1 建筑锅炉设备状况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锅炉本体的运行检查
1)从窥视孔、门孔等观察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是否有变形、泄漏、结焦、积灰,耐火砌筑是否有破损、脱落;
2)管接头可见部位、阀门、法兰及人孔、手孔、头孔、检查孔、汽水取样孔周围是否有腐蚀、渗漏;
3)炉顶、炉墙、保温是否密封良好,有无漏烟现象,是否有开裂、凸鼓、脱落等缺陷;
4)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2.锅炉本体停炉时的检查
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处有无裂纹、裂口或腐蚀;
3)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4)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5)水侧内部的水垢、水渣是否过多;
6)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是否采取防腐措施。
3.安全附件、自控调节及保护装置
1)安全阀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阀体是否有泄漏。
2)压力表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有无铅封;
3)水位表是否完好,水位表上是否有最低、最高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是否清晰可见;
4)温度仪表的定期检定是否过期,量程与其检测的温度范围的匹配情况;
4.辅机和附件
1)排污阀与排污管道是否有渗漏;检查排污管是否畅通,排污时是否有振动;
2)循环泵和备用循环泵是否完好、正常;
3)燃烧设备、燃料供应设备及管道、除渣机、鼓、引风机运转是否正常;
5.分汽(水)缸和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及支吊架是否有变形、泄漏、保温脱落等现象。
6.锅炉管理方面主要检查锅炉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水处理记录、事故记录、检修记录满足相关制度要求。
10.2.2 建筑压力容器设备现场状况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阀门、管路)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过热、变形、泄漏、损伤等;
2)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3)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者构件有无异常振动、响声或者相互摩擦;
5)支承或者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6)排放(疏水、排污)装置是否完好;
7)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等现象。
2.安全附件
1)安全阀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安全阀是否泄漏;
2)压力表校验有效期是否过期,有无铅封,同一系统上各压力表的读数是否一致;
3)液位计及附件是否完好,玻璃板(管)是否有裂纹、破碎现象;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是否损坏;液位计指示是否清晰;
10.2.3 建筑采暖供热系统管道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采暖供热管道保温层的完好状况;
2.建筑采暖供热管道的锈蚀状况。
3.循环泵给水泵运行时是否有异响。
10.2.4 建筑供热、采暖系统安全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采暖子系统承压能力情况;
2.换热设备、锅炉承压能力情况;
3.锅炉水侧管道结垢、腐蚀;室内、室外管道结垢、腐蚀情况。
10.2.5 房屋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应进行特定检查:
1.锅炉、压力容器运行压力突然升高安全阀、爆破片动作时;
2.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时液位突然升高或者降低,经调整后不能恢复正常的;
3.锅炉、压力容器受压部件或本体出现裂纹或者泄漏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4.当锅炉严重结垢时;
5.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时发生异响或和本体发生变形时;
6.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校验有效期过期时;
7.燃烧设备运行不正常或者有异响时。
10.2.6 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的出厂资料、安装报告、使用登记证是否齐全。
2.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大修记录和改造资料记录的完整性检查;
3.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与执行记录;
4.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格证书,以及证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5.建筑供热、采暖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进行的维护记录。
6.建筑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报告结论是否与设备使用情况一致。
10.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0.3.1 房屋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检查次数及结果处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房屋建筑锅炉、压力容器和采暖供热系统供暖前应进行系统功能性检查;建筑采暖季节前后应进行设备和系统现状检查和系统安全性检查;
2.锅炉、容器运行中的日常检查应当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3.锅炉压力容器本体停运时的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4.锅炉、压力容器运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事故记录应每月抽查一次。
10.3.2 对于使用压力大于0.1MPa且大于100KW的锅炉的定期检验应由当地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法定的定期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法定的运行检验;对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的容器每年由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容器法定的全面检验应该由当地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根据安全等级状况确定。对上述检验报告每年至少核查一次,对报告结论与设备的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以及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进行整改进行核查。
10.3.3 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中的要求。
11.建筑空调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房屋建筑空调系统的日常检查。
11.1.2 空调系统的日常检查应包括系统状况和运行管理资料的检查。
11.2 空调系统检查
11.2.1 风机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风机的固定状况;
2.风机的工作状况。
11.2.2 水泵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泵的固定状况;
2.水泵的工作状况。
11.2.3 直接蒸发系统室外机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室外机组的固定状况;
2.室外机组冷凝器的积尘状况;
3.室外机组的工作状况。
11.2.4 运行管理资料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运行记录,主要包括:
1)室内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碳浓度;
2)循环水泵的运行电流;
3)冷却塔补水率;
4)冷水机组能耗;
5)软水器出水水质。
2.保养维护记录;
3.大修和改造记录;
4.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状况。
11.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1.3.1 房屋建筑空调系统的日常检查应每月一次。
11.3.2 房屋建筑空调系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房屋建筑空调系统出现风系统过滤器及风口积尘异常、部件松动、保温损坏时,可由保修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及时进行维修。
2.发现房屋建筑空调系统出现设备运行状况异常时,应请设备维保单位进行维修。
3.发现房屋建筑空调系统的主要运行指标不符合相应规定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12.建筑电梯设备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电梯设备的日常及特定检查。
12.1.2 建筑电梯设备日常检查应包括设备状况检查和运行维护状况检查等,特定检查是指建筑电梯设备遇到紧急或特殊状况时的检查。
12.2 建筑电梯设备检查
12.2.1 建筑电梯设备现场状况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轿厢内的乘梯须知及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应齐全;
2.轿厢、层门、地坎和候梯厅应保持清洁;
3.层门总体性能及层门锁紧和自动关门装置完好有效;
4.轿门总体性能及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完好有效;
5.轿厢照明和应急对讲系统完好有效,在停电状况下应急照明和应急对讲系统也应完好有效;
6.轿厢通风或空调装置应工作正常;
7.层站指示器及到站钟(如果有)应工作正常;
8.层站呼梯盒、轿厢内操纵盘的按钮应完好有效;
9.层门门楣及门套上方相邻部位若粘贴(镶嵌)饰面材料应牢固,不应因材料松动脱落伤及人员;
10.金属表面无明显老化、锈蚀和严重磨损;
11.电梯运行平稳,无明显振动和异常声响;
12.电梯应能可靠应答呼梯平层。
12.2.2 建筑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现场状况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出入口的乘梯中文提示标识及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检验合格》应齐全;
2.具有停止后自动启动功能自动扶梯或人行道应确保自启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梳齿板梳齿或踏板面齿应完好,不得有缺损;
4.在扶手带入口处护口的保护装置完好有效;
5.扶手带无明显老化,金属表面无明显锈蚀和严重磨损;
6.运行无明显振动和异常声响。
12.2.3 建筑电梯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资料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电梯制造单位提供的出厂随机文件;
2.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供的相关施工资料;
3.电梯改造、维修部分提供的清单;
4.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的主要部件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副本;
5.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
12.2.4 建筑电梯设备运行维护与使用管理资料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电梯注册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及检验合格证;
3.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4.电梯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以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5.电梯故障与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6.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7.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及维修记录;
9.电梯专项检查记录;
10.与取得相应资格维保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
11.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取得相应资格维保单位的电梯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12.2.5 建筑电梯设备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状况,应检查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状况与执行记录。
12.2.6 建筑电梯设备当遇到下列紧急状况或特殊状况之一时,应进行特定检查:
1.一个月内2次以上频发同一故障的部件;
2.电梯主要设备遭到突发性损坏;
3.电梯运行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4.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任一部件动作时;
5.门锁装置发生故障时;
6.有特殊重要的运行任务,需确保无故障时;
7.发生水浸、地震或火灾之后;
8.发生其他危急或特殊状况时。
12.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
12.3.1 建筑电梯设备的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日常巡视检查应每日全程乘电梯上、下至少各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填入房屋建筑检查记录表;
2.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性检查次数应按照DB11/418-2007《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次数要求,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维保单位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
3.电梯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资料在检查无误后应进行妥善的存档保存;
4.电梯设备运行维护与使用管理资料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12.3.2 建筑电梯设备的专项检查,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维保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定的检查与检测,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12.3.3 建筑电梯设备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维护与维修:
1.发现电梯设备存在一般缺陷且判定为不影响使用安全时,应及时告知电梯维保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维护和维修;
2.发现电梯设备存在的缺陷与损伤无法判定对使用安全的影响时,应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3.发现电梯设备存在的缺陷与损伤且判定对使用安全有影响时,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电梯设备安全的专项检测鉴定;
4.发现电梯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电梯设备的功能专项检测鉴定。根据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对需要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的电梯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12.3.4 建筑电梯设备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后,应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并存档。
13.建筑供配电与照明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建筑供配电及照明系统使用安全的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
13.1.2 建筑供配电及照明系统使用安全的日常与专项检查应包括设施设备状况检查和紧急或特殊状况检查。
13.2 建筑供配电系统检查
13.2.1 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日常检查,可划分为7个方面进行:
1.变配电系统及设备状况;
2.低压配电系统及设备状况;
3.应急与后备供电系统及设备状况;
4.低压电器运行状况;
5.配电线路状况;
6.大功率用电设施、设备状况;
7.安全用电设施设备的状况。
13.2.2 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日常检查,应主要包括:
1.变配电装置的预防性试验状况及预防性试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2.导线连接部件检查及连接部位运行温度的状况;
3.绝缘部件检查及运行温度状况;
4.配电线路的检查及运行温度状况;
5.末级配电箱(柜)检查;
6.漏电保护装置的检查。
13.2.3 建筑供配电系统遇下列紧急状况或特殊状况时应进行特定检查:
1.设备过负荷或负荷显著增加;
2.新设备、长期停运或维修后投入运行的设备;
3.运行中的可疑现象和严重缺陷;
4.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时;
5.遇有风、雷雨、雾、雪、雹等恶劣天气时;
6.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经处理恢复送电后;
7.发生其他危急或特殊状况。
13.2.4 建筑供电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建筑供电系统的大修记录和改造资料记录的完整性检查;
2.建筑供电系统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与执行记录检查;
3.建筑供电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进行的维护记录检查;
4.建筑供电系统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强制检测记录、报告的检查。
13.3 建筑照明系统检查
13.3.1 建筑照明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灯具及其保护罩应完整、固定可靠;开关插座面板应无碎裂现象,固定用部件齐全;
2.应急灯、安全疏散标志灯等专用灯具完好、固定可靠、运转正常;
3.系统故障和维修记录应完整。
13.3.2 建筑照明系统有下列紧急状况或特殊状况时应进行特定检查:
1.运行中的可疑现象;
2.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时;
3.遇有风、雷雨、雾、雪、雹等恶劣天气时;
4.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经处理恢复送电后。
13.4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3.4.1 建筑供配电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配电系统设备检查,每周一次;
2.应急供电及后备电源系统设备检查,每月一次;
3.低压电器及大功率用电设施、设备检查,每季度一次。
13.4.2 建筑照明系统的日常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照明设备检查,每月一次;
2.应急灯、安全疏散标志灯等专用灯具检查,每季度一次。
13.4.3 建筑供配电系统日常与特定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坚持运行的一般缺陷,可由保修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组织进行维修和维护。
2.对人身和设备有严重威胁,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事故的严重缺陷,房屋管理单位应及时将设备退出运行,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3.对缺陷的严重程度已使设备不能继续安全运行、随时可能导致发生事故或危急人身安全,房屋管理单位应立即将设备退出运行并在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的基础上组织检查和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13.4.4 建筑照明系统检查发现问题时,房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进行维修和更换,保证建筑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
14.建筑智能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7.0.1 本章适用于建筑智能系统中的通信网络子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建筑设备自动化子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子系统、安全防范子系统、综合布线子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以及相关的电源设备等日常检查和特定检查。
17.0.2 建筑智能系统日常检查应包括设备状况检查和运行维护状况检查,特定检查是指建筑智能系统设备遇到紧急或特殊状况时的检查。
14.2 建筑智能系统检查
14.2.1 通讯网络子系统的日常检查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及紧急广播系统等各子系统及相关设施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现场设备,包括卫星天线、接收装置、信号放大器、功分器、功放装置、广播喇叭等应安装可靠无松动;
2.设备外观完好无积尘,电源及数据传输等接线端子应紧固无松动现象,系统应运行正常,无故障报警。
14.2.2 信息网络子系统和综合布线子系统日常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计算机、工作站,UPS电源、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等硬件安装可靠;
2.设备外观完好无积尘,电源及数据传输等接线端子应紧固无松动现象,系统应运行正常,无故障报警。
14.2.3 建筑设备自动化子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等控制设备应安装稳固可靠无松动,运行正常;
2.现场控制器应运行正常,控制箱内应无积尘,接线端子紧固可靠,无松动现象;
3.系统网络控制设备、计算机、工作站、打印机等硬件设备安装可靠,运行应平稳,无掉电、死机现象。
14.2.4 火灾自动报警子系统的日常检查,应与建筑消防检查同时进行,宜包括以下内容:
1.中控室设备消防主机、分控盘、联动柜、消防广播柜及端子箱,以及现场设备包括感烟、感温探测器、火灾手动报警按钮、消防直通电话面板、消防广播喇叭、消火栓报警按钮、灯光报警器等应无积尘,安装可靠无松动;
2.消防主机、联动设备、打印设备、广播系统设备应运行正常,无未复位的火警、无故障显示及故障屏蔽、无故障报警信号;
3.消防直通对讲电话语音应清晰,音量适宜,无杂音。
14.2.5 安全防范子系统的日常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存储记录的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内容:
1)现场设备,包括摄像机、镜头、云台和防护罩,以及中控室设备,包括监视器、矩阵主机、视频分配器、控制键盘、录像设备等应安装可靠无松动,设备外观完好并应无积尘,接线端子应紧固无松动现象;
2)监控视频图像显示应清晰,无干扰;
3)系统主机和数字录像设备应能够正常运行,存储和回放图像应清晰。
3.入侵报警系统(包括周界入侵报警系统)的日常检查内容:
1)主机设备和现场探测器应安装可靠无松动,设备外观完好,电源线的接线端子应紧固无松动现象;
2)报警器应能够正常报警,无故障。
4.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日常检查内容:
1)主机设备和现场设备,包括门禁刷卡器,门禁控制器等应安装可靠无松动,设备外观完好,电源线的接线端子应紧固无松动现象;
2)系统主机及现场门禁设备应正常运行,设备全部在线控制,无故障报警。
5.巡更管理系统的日常检查内容:
1)主机设备和现场设备,主要是巡更点和打点的巡更设备应安装可靠无松动,外观无损伤,电源线的接线端子应紧固无松动现象;
2)系统主机运行和巡更打点设备应运行正常;
3)现场巡更点应无点位缺失状况。
6.停车场(库)管理系统的日常检查内容:
1)主机设备和现场设备,包括自动闸杆,闸杆箱、发卡器和读卡器箱、车位显示器、摄像机、地感设备等应安装可靠无松动,设备外观完好,电源线和控制线的接线端子应紧固无松动现象;
2)自动闸杆应升降自如平稳,无异响。
7.访客对讲系统的日常检查内容:
1)主机设备和现场设备,包括室内和室外可视对讲设备等安装可靠无松动,设备外观完好,电源线和控制线的接线端子应紧固无松动现象;
2)可视对讲设备在控制室和楼门入口处的视频图像应清晰,无干扰;
3)可视对讲设备对讲通话(包括管理员机与门口机)应清晰,无噪音;
4)电控锁远程控制及现场密码输入,应能正常开启门锁。
14.2.6 智能化系统集成的日常性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集成的各接口连接线及通讯接口应紧固,无松动现象;
2.系统运行和报警指示设备应能够正常显示和报警,无故障报警。
14.2.7 相关的电源系统的日常性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智能化系统电源装置设备外观应完好,接线端子应紧固无松动现象;
2.电源装置的供电电流、电压指示以及备用蓄电池的电流、电压指示应处于正常范围,无故障报警。
14.2.8 建筑智能系统的技术资料、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的管理性检查,应包括下列项目:
1.各子系统的人员岗位和规章制度建立状况与执行记录检查;
2.各子系统的使用功能、设备运行和保养进行的维护记录检查;
3.各子系统的大修记录和改造资料的完整性检查;
4.各子系统日常运行关键岗位的持证上岗管理检查。
14.2.9 建筑智能系统的特定检查,适用于下列紧急状况或特殊状况的检查状况:
1.新设备、长期停运或维修后投入运行的设备;
2.运行中的可疑现象和严重缺陷;
3.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经处理恢复送电后。
14.3 检查次数与检查结果处理
14.3.1 建筑智能系统的检查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智能系统日常检查,应根据不同子系统安全运行要求而定,可以按照表14.3.1执行;
表14.3.1建筑智能系统检查方法、检查次数
序号
子系统项目
检查方法
检查频次
1
通讯网络子系统
目测耳听
每半年一次
2
信息网络子系统
目测耳听
每半年一次
3
建筑设备自动化子系统
目测耳听
每季度一次
4
火灾自动报警子系统
目测耳听
每月一次
5
安全防范子系统
目测耳听
每月一次
6
综合布线子系统
目测耳听
每半年一次
7
智能化系统集成
目测耳听
每半年一次
8
相关的电源与防雷接地子系统
目测耳听
每季度一次
2.建筑智能系统特定检查,应根据状况确定,但每年不少于两次;
3.建筑智能系统的管理性检查,应根据状况确定,但每年不少于一次。
14.3.2 建筑智能系统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建筑智能系统存在个别原件缺失或对系统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坚持运行的一般缺陷时,可由房屋管理单位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
2.发现建筑智能系统出现个别功能性问题,对设备存在威胁,应及时组织检查并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3.发现建筑智能系统较多功能性问题,缺陷的严重程度已使系统设备不能继续安全运行,应立即将系统设备退出运行并组织检查并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专项检测鉴定。
15.建筑消防系统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建筑消防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特定检查。
15.1.2 建筑消防系统的日常检查应重点关注疏散条件的合理性和消防设施的完好性。
15.2 建筑消防系统检查
15.2.1 建筑消防的日常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性检查,主要是指外观以及损伤状况,包括建筑消防给水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系统,固定灭火系统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建筑疏散条件现状,含应急广播系统;
3.电气系统防火现状;
4.防火检查记录状况。
15.2.2 建筑内防火分隔现状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分隔设置的检查。一般是指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用于防火分隔,日常检查时主要查看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