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森林防火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10/21 |
颁布日期: |
2003/10/2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10/21 |
颁布日期: |
2003/10/21 |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延庆县森林防火工作制度的通知
(延政办发〔2003〕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各市属垂直部门:
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县林业局制定的《延庆县森林防火工作制度》,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乡镇的乡镇长是本乡镇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国有林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是场长;铁路、公路、水利等有林部门和农场、矿山等有林单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是其部门或单位的第一把手或法人;农村集体林木的第一防火责任人是村民委员会主任;风景旅游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是其经营者。
二、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五)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三、机关单位对所属干部职工负责;旅游公司对游人负责;学校对学生负责;村委会对村民负责;监护人对精神病、呆傻人员负责;招工单位对外来人员负责;企业公司对施工人员负责。
防火值班制度
一、进入重点森林防火期各级防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二、公示带班值班人员、时间、责任,将值班表报县防火办。
三、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能够熟练使用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
四、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饮酒、不准搞娱乐活动,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五、遇有火情及时向县防火办报告。
六、备有防火专用值班车,随时准备应付突发火情。
森林防火巡护管理制度
一、建立县、乡、村三级护林防护网络,加强对全县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二、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火灾案件。
三、县森林管护大队上岗巡查员60人以上,分片到岗,责任到人,并有权监督乡镇、村级护林员的上岗情况。
四、川区乡镇在重点森林防火期按不低于5名标准配备专职护林员,山区、半山区乡镇按有林地面积每10000亩不低于1名标准配备专职护林员。
五、村级按有林地面积每2000亩不低于1名标准配备专职护林员。
六、防火戒严期根据需要增加临时护林员,有林单位根据情况要上足上够护林员。
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火情监测报告主体是县、乡、村和有林单位三级护林员及其主管单位,社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报告火情。
二、发生火情立刻将火情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地被物状况、火势大小、蔓延方向及扑救情况报告县防火办。
三、乡镇(有林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半专业、义务扑火队迅速开展扑救。
四、保护好起火点,发现可疑人予以截留,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破案。
五、对故意瞒报、迟报、误报火情或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县防火办电台号为“253”,防火值班室电话“69101765”。
七、对于及时报告火情,挽回重大损失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野外火源管理制度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三、防火期内需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四、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五、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六、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七、森林防火期内,在一、二级防火区组织一百人以上大型群众活动的,应当制定防火措施,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注:野外火源包括:吸烟;上坟烧纸;农事生产用火;工程用火;野炊、呆傻人员、小孩点火;汽车喷火;雷电击火等。
扑火指挥制度
一、发生在乡、镇区域内的林火,火场指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担任(国有林场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林火燃烧时间超过两个小时,地处一级防火区或者当时风力在六级以上,火场指挥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以上担任。
三、超过十二小时仍未扑灭的火灾,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指挥扑救,也可指定专人担任火场指挥。
四、凡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上领导赶赴现场,火场指挥权可以交给县领导担任。
五、火场指挥人员应佩带明显标志,并对火灾的扑救负全部责任。
六、扑火指挥应根据火场地形、森林类别、风向、风力、温度等因素,正确判断扑火人员到岗、物资到位情况,不得因指挥不当引起伤亡事故。火场指挥做出的增派人员,交通运输和物资调运的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不得有误。
七、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及时安排追截火灾肇事者或嫌疑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八、严禁老人、不满16周岁以下儿童、病人、残疾人、孕妇等进入火场。
九、火场明火扑灭后,要安排足够人员看护火场,防止死灰复燃,做好火场移交工作。
防火设施物资管理制度
一、各级防火指挥部应建立不少于12平米的防火物资仓库,明确管理物资责任人。
二、防火设施设备进行分类造册登记。一个防火年度清理一次,掌握增减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
三、森林防火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加强维修保养,确保防火用车。
四、每个乡镇应当配备100把以上二号扑火工具。乡镇长、主管乡镇长、林业站站长及专职护林员都要配备400兆手持对讲机(有林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五、防火物资必须保证性能良好,随时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虫、防雨工作。
六、遇有重大火情,全县防火物资统一调动使用。
防火扑火预案制度
一、各级防火指挥部均要制定防火扑火预案。内容包括:本辖区的基本情况、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分工、护林员的分布情况及职责、半专业(义务)扑火队人员组成及发生山火后的扑救指挥程序、通讯状况及联络方式等。
二、乡镇(有林单位)的防火扑火预案于下一个防火年度前上报县防火办。
三、各级防火指挥部要严格按照防扑火预案落实各项防火工作。县防火办将对防扑火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防火年度的考核评比挂钩。
森林防火联防制度
一、各乡镇(有林单位)、村之间要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并确定牵头单位。
二、各联防单位之间要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
三、联防单位的山林要实现共看共管,发生山火共同组织扑救。
四、联防单位之间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五、联防单位要定期组织召开联防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六、建立联防组织,开展联防活动,并及时通报县防火办公室。
七、延庆、赤城、怀来三县森林防火联防工作已开展多年,要继续坚持下去。
无线电台通讯联络管理制度
一、400兆电台通讯网为全县防火、防汛、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专用网,任何单位不得挪作它用,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入网,否则予以没收处理。
二、凡批准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要设专人管理电台,县防火办负责全县通讯网络差转台的定期维修、保养、保持畅通。
三、固定无线电台要建立值班日志,对主要通讯内容、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干扰情况认真登记。机房要有防火、防盗、防雷击等安全措施。
四、手持通讯电台要专人使用,使用人要爱护电台,不准将电台擅自借给他人使用,不准随意摆弄或拆卸电台及有关设备,遇有故障,应及时报告,进行检查维修。
五、电台使用人要严格按操作规范开机、通话、关机,通话时应使用代号呼叫,使用规范文明用语,简洁、明确,严禁用电台聊天、开玩笑或播放收音机节目等。
六、电台通话实行分级优先原则,一般人员服从领导,乡、镇级服从县级,紧急现场优先一般现场,确保主要领导指挥畅通。
森林火情查处制度
一、发生森林火情的,各级防火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二、林火发生后,所在地乡、镇政府及护林员应当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并将肇事者就地扣留,移送森林公安机关。
三、调查林火案件中,有关单位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提供信息及证据,迅速查处火因及肇事者。
四、森林公安人员应及时赶赴火场,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损失情况,查清肇事人员,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五、办案人员要不徇私情,依法从快结案,教育和打击火灾肇事者。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一、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有林单位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有林单位法人代表是防火第一责任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落实各项责任制及防火扑火措施,在本辖区内连续发生多起火情的;
(二)有森林火险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通知不加消除,造成森林火警、火灾的;
(三)在森林防火期内,值班不到岗或迟报、瞒报火情,贻误扑火战机,造成火警以上灾害的;
(四)发生森林火情,组织指挥不得力、不到位,造成火灾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因玩忽职守,在扑救森林火灾中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发生重大火灾或人员死亡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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