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工作责任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12/04/28 颁布日期: 2012/04/28
颁布机构: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12/04/28
颁布日期: 2012/04/28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工作责任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交〔2012〕6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南省交通运输工作责任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工作责任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年度责任目标管理,确保全省交通运输各项工作目标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目标管理的对象为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省厅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目标领导小组)负责责任目标的全面管理,厅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目标办)负责责任目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厅目标办设在厅办公室。 第二章 目标拟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局(委)年度责任目标的拟定,由各交通运输局(委)根据当年和辖区的工作重点,拟定本单位的年度责任目标,报厅目标办后,由厅目标办组织厅有关职能单位和处室研究,拟定年度责任目标的审查稿,在征求交通运输局(委)意见后,提交厅目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五条 厅直属单位和厅机关处室年度责任目标的拟定,由各单位(处室)根据当年的工作重点,拟定本单位(处室)的年度责任目标,报厅目标办后,由厅目标办组织厅有关职能单位和处室研究,拟定年度责任目标的审查稿,在征求各单位(处室)意见,并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提交厅目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六条 各单位(处室)共性目标的拟定,由厅有关职能单位和处室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提交厅目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七条 厅目标办根据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和厅领导指示要求,拟定年度重点工作责任目标并分解立项,经征求各责任(牵头)单位(处室)意见,呈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提交厅目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章 日常督查   第八条 责任目标的督查分自行督查和部门督查。   1.自行督查。由责任(牵头)单位负责,负责对本单位(处室)责任目标细化量化,对目标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自查,并对自查评价结果负责。   2.部门督查。由厅有关职能单位或处室负责,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单位的责任目标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并对所督查、评价的责任目标负责。   第九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的自查报告每季度向省厅上报一次。厅直属单位、厅机关处室的自查报告每月形成月报、每季度形成季报,报厅目标办后,由厅目标办汇总呈报厅领导和厅目标领导小组。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处室)和厅职能部门在责任目标运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厅目标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责任目标考核步骤   1.拟定考核实施意见。由厅目标办负责拟定包括考核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厅考核组)、考核时间、考核方法等内容的《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提交厅目标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拟定考核评价方案。厅考核组根据《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意见》和目标的难易程度及重点,拟定具体的《责任目标考核评价方案》(各项目标的考评标准和分值),提交厅目标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考核。由被考核单位(处室)上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厅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单位上报的报告,依据平时督查情况和《责任目标考核评价方案》,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   4.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召开厅目标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厅考核组的考核工作情况汇报,形成初步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各考核组负责向被考核单位(处室)进行反馈。被考核单位(处室)对反馈意见有原则性或重大异议时,向厅目标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年度内增加或变更的责任目标,考核时以增加或变更的责任目标为准。   第十四条 责任目标考核采取评分的办法进行,考核分值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以上)、良好(大于等于85分、少于95分)、一般(大于等于70分、少于85分)、较差(7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重点工作责任目标和共性目标有一项未完成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两项及以上未完成的,当年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第十六条 省厅对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评为优秀的单位(处室)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责任目标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定量与定性、平时与年度、责任轻重与主观努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责任目标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的年度评先资格,已经表彰的,撤消其表彰,追究负责人和主要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成立一年及一年以上临时部门的责任目标管理工作,参照正式部门的有关条款执行。厅直属单位所属下一级单位的责任目标管理,由厅直属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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