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及标准(试行)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12/05 颁布日期: 2011/12/05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1/12/05
颁布日期: 2011/12/05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冀建城〔2011〕74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对防止水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提高运营管理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6号)和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河北省污水垃圾处理专项提升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试行)   2、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标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运行监管力度,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市、县、镇已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均可参与评选。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的评选工作;各设区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经竣工验收已投入正式运营,且出水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   第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5%,或者污水收集率达到80%以上。   第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县、市已按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参加评选年度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章 评选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 重点是污水处理厂的有效处理量、处理质量、污水处理能耗、运行管理、构筑物及设备、安全管理、化验分析、厂容厂貌等八个方面。   第十条 各设区市、县级市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参评的有关单位学习《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和《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标准》,统一认识,明确要求,了解标准。   第十一条 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按照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和《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填写“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申报表”,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评选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设区市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设区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申报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和《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标准》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定初审分数,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总分达85分以上的运营单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成立评选委员会,依据各市上报名单,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达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核、指疑答辩等,提出专家评估意见,评选出10个得分最高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特殊情况数量可以适度增减)。   第十四条 评选考核结果由“评选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正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批准后将授予当年度 “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称号;同时,对管理单位给予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在国家安排以奖代补资金时给予一定的倾斜。   第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的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申报材料。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六条 各参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总结   (二)“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运行成本分析一览表   (四)运行单位耗电一览表   (五)“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初审情况表   (六)“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打分表   第十七条 各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做好自评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要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称号”,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申报表(一式三份)(略)   2、运行成本分析一览表(略)   3、运行单位耗电一览表(略)   4、“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打分表(略)   5、“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初审情况表(略)   附件2: 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标准(试行)   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的有效处理量、处理质量、污水处理能耗、运行管理、构筑物及设备、安全管理、化验分析、厂容厂貌等方面内容。   一、有效处理量(18分)   1、污水处理量(8分)   按设计处理水量为准,全年平均处理水量低于设计水量75%或污水收集率低于80%的单位不得参加评比。超过设计水量时,按设计处理量统计。   每年按365天计。   计分方法:得分=8*全年实际处理量/(设计处理量*365)   2、COD削减率(6分)   得分=6*(实际COD年度平均进水浓度-实际COD年度平均出水浓度)/实际COD年度平均进水浓度   最高得分为6分,超过6分按6分计。   平均污染物出水浓度高于设计浓度不得分   3、污泥处理质量(4分)   以污泥安全处置率为准考核   得分=4*污泥安全处置率   污泥安全处置率=经过干化、焚烧、卫生填埋或堆肥等方式处理的污泥量/污泥总量   二、处理质量(14分)   1、污水处理(10分)   污水处理质量按COD、SS、氨氮、TP依据设计标准进行考核。其中有一项一天不达标扣0.2分,扣完为止。   2、污泥处理(4分)   按年平均污泥含水率计分   年平均污泥含水率≤60%,得4分;含水率每增加1%,扣0.2分;扣完为止。   三、污水处理能耗(10分)   1、污水处理运行单位耗电一览表完整、真实、准确得4分;   2、单耗为0.2度/立方米得6分;以0.2度/立方米为基准,单耗每增加0.05度,扣0.5分;每减少0.05度,扣0.5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四、运行管理(12分)   1、人员配备(2分) 处理规模(万立方米) 人员配备(人/万立方米) 得分 10-20 5.5-3.5 2分 4-10 8.0-5.5 2分 1-4 20-8.0 2分 0.5-1 30-20 2分   人员每超过5%扣0.1分   2、单位规章制度健全,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全都经过上岗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1分)   3、运行操作规程齐全且执行到位(2分)   4、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设计要求定期对主要处理构筑物控制点进行取样分析(1分)   5、工艺调控有详细的调控方案,并有应急预案。(2分)   6、中控室运行正常,系统显示参数应与现场设备、仪表的运行状况相符,按要求保留1年以上运行数据。(2分)   7、生产运行记录齐全、数据真实、字迹清晰。全面记录企业各项生产指标和能耗,加强成本核算,提高运行管理效能。(2分)   五、构筑物及设备维护(10分)   1、构筑物(4分)   抽检十座构筑物(少于十座构筑物全部检查)   要求:构筑物无渗漏,表面无鼓起和脱落现象,油漆良好无锈蚀,堰口出水均匀,池面清洁,闸阀无渗漏、安全有效。   计分方法:每座0.4分(如不足十座,每座分值为总分/座数)。   2、设备   (1)机电设备(3分)   抽检十台设备(少于十台设备全部检查)   要求:外观整洁,螺栓齐全牢固,无腐蚀、渗漏,润滑充分,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附属设备工作正常,整体运行平稳可靠,仪器仪表准确灵敏,设备台账及维护档案齐全。   计分方法:每台设备0.3分(如不足十台,每台分值为总分/台数)。   (2)自控仪表(3分)   要求:在污水处理厂进出口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设备,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取样频率不大于2h/次。对在线监测设备设置防护设施,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中心计算机上只运行厂内软件。   计分方法: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未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扣1分,未建中控室扣1分,中控和进出口在线监测设备未定期维护监测扣1分。   六、安全管理(10分)   1、有健全的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1.5分)   2、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1.5分)   3、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修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护措施齐全。从业人员须经特种培训后持证上岗。(1分)   4、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气体检测仪安全措施到位。(1分)   5、消防设施到位,并定期检查、更新。(1分)   6、构筑物均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1分)   7、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按规定管理。(1分)   8、有针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指定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2分)   发生过一般性安全事故酌情扣分;   七、化验分析(10分)   1、加强污水处理厂化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具备污水处理日常化验项目检测能力(1.5分)   3、建立化验室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工健康安全工作制度,妥善保存化验原始数据和报告。(1.5分)   4、化验分析参照GB18918-2002标准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并结合污水处理厂工艺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核。   要求:   水质分析得分计算表 检测频率 项目 5万m3/d以上 5万m3/d以下 满分 实际检测频率 得分 满分 实际检测频率 得分 每日一次 CODcr 0.8     1     PH 0.5     0.6     BOD5 0.5     0.6     SS 0.5     0.5     TN 0.4     0.4     TP 0.4     0.4     NH3-N 0.4     0.4     NO3-N 0.2     0.2     氯化物 0.2     0.2     活性污泥MLSS 0.2     0.2     活性污泥MLVSS 0.2     0.2     活性污泥SV% 0.2     0.1     曝气池DO 0.1     0.1     每周一次 粪大肠菌群 0.1     0.1     DS 0.1           TOC 0.1           LAS 0.1           合计 4     4       泥质分析得分计算表 检测频率 项目 5万m3/d以上 5万m3/d以下 满分 实际检测频率 得分 满分 实际检测频率 得分 每日一次 含水率 1     1     有机物 0.4     0.8     PH 0.4     0.8     每月一次 粪大肠杆菌 0.4     0.4     每季度一次 汞 0.2           镉 0.2           铬 0.2           铅 0.2           合计 3     3       说明:得分=实际检测频率*满分;实际检测频率50%以下不得分。   八、厂容厂貌(4分)   1、室外要求(2分)   (1)道路通畅、设施完好。(0.4分)   (2)车辆停放有序,且有固定场所。(0.4分)   (3)厂内照明设施整齐完好。(0.4分)   (4)厂内可绿化面积80%达到绿化,环境优美。(0.4分)   (5)构筑物指示牌完好。(0.4分)   2、室内要求(2分)   (1)办公室、操作室、机房内,无烟头污渍、无垃圾堆放等,照明齐全有效。(0.4分)   (2)门、窗、玻璃明亮,无破损,墙壁整洁。(0.4分)   (3)办公桌椅、操作工具摆放整齐有序。(0.4分)   (4)淋浴室、卫生间设施齐全,无损坏,无异味。(0.4分)   (5)操作人员着装整齐、干净,文明礼貌。(0.4分)   九、其它项目评分(12分)   1、按时上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且数据真实有效得5分。   2、开展了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国际标准的贯标和认证工作的,每取得一项加1分。   3、污水再生利用大于等于20%处理量(包括厂内、场外利用)得2分;大于等于10%得1分。   4、污泥消化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数据完整、真实得2分。   十、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1、本标准所称“全年”是指评选上年度的10月份至评选年度9月份。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