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项目以奖代补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9/09 颁布日期: 2011/09/09
颁布机构: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杭州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9/09
颁布日期: 2011/09/09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项目以奖代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市)环保局、财政局:   现将《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项目以奖代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项目以奖代补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1]5号)的总体部署,在“三江两岸”一定区域范围内,开展以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促进产业转型、完善基础设施、开发人文旅游、整治两岸环境、修复岸线生态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建成一条“山水秀美、生态宜居、城景交融、和谐发展”的黄金生态旅游线。为了确保实现工作目标,市财政统筹安排了专项资金,对“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项目及工作绩效实施以奖代补。现根据《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统筹安排“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专项资金。   二、资金使用范围及具体内容   专项资金用于“三江两岸”沿江各相关区、县(市)下列环境整治项目的补助:   1、饮用水源保护类项目补助。主要指关停、搬迁三江干、支流沿岸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和水质自动站1公里范围内码头、采沙场、砂石加工、造船厂和水上加油站;拆除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和水产养殖场排污口或实施整体关停搬迁。   2、排污口整治奖励。主要指对三江干、支流的入江排污口进行整治。   3、江面保洁和清淤补助。主要指打捞、运输、处置水面垃圾、畜禽尸体等漂浮物工作;配套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底泥进行清理处置。   4、码头改造和江堤修复补助。主要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外码头实施拆并进行景观改造;对整治后的码头、砂场、部分裸露破损江堤实施生态修复,堤岸绿化、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5、船舶污染治理补助。主要指建设船舶污染物岸上接收处理设施;对重点船舶(危险品船、客渡船、旅游船)实现全天候动态监控。   6、环境监测预警项目建设补助。建立和完善水环境和空气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成三江及重要支流自动水质与水量同步监测站;在三江两岸的各区、县(市)建设大气复合污染自动监测站。   7、环境执法监管项目补助。建立城乡一体的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和跨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覆盖城乡的“数字环保”工程。   8.淘汰落后产能奖励。以奖代补推进印染染化、造纸、化工、电镀、水晶等行业的整治淘汰和转型升级。   9.工业功能区生态化改造补助。对沿江工业功能区实施生态化改造、园区企业开展循环经济予以补助。   10.中水回用工程补助。对污水处理厂及重点行业企业中水回用工程予以补助。   11、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加快中心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成集镇污水处理厂并实施截污纳管,增加污水处理能力,提升污水管理水平;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置。加快污泥焚烧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污泥处置工程建设。   12、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项目建设补助。加快污泥处置工程建设,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推进污泥焚烧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13、工业烟囱改造项目补助。主要是对沿江500米内工业烟囱进行景观化改造。   14、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工作奖励。按“十二五”减排工作要求分解和控制沿江区域和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提前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的沿江区、县(市)予以奖励。   三、资金补助标准   根据《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六项原则,分别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或奖励额度。   1、下列项目参照原有政策或专项政策执行:   (1)饮用水源保护类项目补助参照原《杭州市钱塘江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专项资金补助办法》执行。   (2)淘汰落后产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按市级污染减排专项政策给予补助或奖励。   (3)环境监测预警和环境执法监管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编列支出计划。   (4)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项目建设参照《杭州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及绩效管理以奖代补暂行办法》执行。   2、下列项目按区、县(市)财政直接用于此类项目的实际发生数的30%给予补助或奖励:   (1)江面保洁和清淤。   (2)中水回用工程。   (3)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3、下列项目按区、县(市)财政直接用于此类项目的实际发生数的15%给予补助或奖励:   (1)排污口整治。   (2)码头改造和江堤修复。   (3)船舶污染治理。   (4)工业功能区生态化改造。   (5)工业烟囱改造。   4、对按时完成整治计划任务的区、县(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办公室,经考核后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方案另行制定。   四、资金核定方式   “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奖励或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年度核定拨付。在全面完成环境整治工作后,沿江相关区、县(市)政府先对各自发放的整治资金进行审计,对大型项目再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复审后,按照规定比例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五、资金申请程序   由沿江相关区、县(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办公室审核并现场核查后,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补助资金。   市级补助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申请表》;   2、所在区、县(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4、所在区、县(市)地方财政直接拨付整治资金(对同一项目的支出不能重复计算)的有关凭据;   5、整治工作全面完成时申请补助或奖励资金需提供整治资金发生明细清单、绩效分析报告等资料。   六、资金拨付   “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项目资金以沿江相关区、县(市)各级政府筹措为主。为尽快推进工作,市级财政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年度资金计划”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即将实施的市区河道水质改善行动和苕溪流域整治行动参照此办法执行。   附表:   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所在区县(市) 联系人 电 话 环境整治工作 实施进度概况 所在区、县(市)财政 已实际发生整治资金总额(附财政拨付凭证) 万万元 万元 申请补助(奖励)资金 万元 杭州市“三江两岸”生态景观保护与建设环境整治办公室审核意见: 审核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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