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2012修订)

颁布机构: 邯郸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7/24 颁布日期: 2012/07/24
颁布机构: 邯郸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邯郸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7/24
颁布日期: 2012/07/24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邯建抗〔2012〕14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建设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我局对《邯郸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邯郸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邯建抗〔2008〕79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邯郸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做好我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最大限度的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按照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本预案。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做好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一、建设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各分管局领导   成 员:办公室、抗震办、勘察设计处、建管处、城建处、村镇处、房产处、计财处、法规处、科教处、组织人事处、信访处、老干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处、工会、建管办、城投公司、城建档案馆、拆迁办、招标办、交易中心、稽查办、造价站、墙改办主要负责同志(正职)。   应急预案启动后,领导小组成员随时待命,未经批准不得离岗;领导小组成员未在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按职务高低递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抗震办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有关处(室)和局属单位派人共同组成。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各项抢险救灾事宜,领导和协调建设系统应急工作;上报震情、灾情;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大等事项。   (2)按照地震的破坏程度,决定是否派出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会同地震灾区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抢险抢修,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调查和评估。   (3)按照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灾区道路、市政设施、电力等工程抢险工作;保护重点设施、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稳定社会秩序。   (4)按照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派员参加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并完成市政府(或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   (5)组织建设系统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技术支持或支援。   (6)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办公室   (1)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负责传达领导小组的指令,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落实情况。   (2)编制《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时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城市疏散通道、避震场地安排方案》、《次生灾害应急防御预案》,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应急期间市建设局机关通讯系统的维护,保证信息(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畅通;负责安排昼夜抗震值班,随时保持与市政府(或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厅以及地震灾区或临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讯畅通。保证指挥小组领导及时参加市政府(或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   (4)负责安排市领导小组的办公地点及抗震救灾会议的组织工作。   (5)负责协调有关处室和局属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6)负责应急状态下局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7)负责建设系统有关震情、灾情、抗震救灾的新闻报道稿件审查及对外宣传报道,并组织编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情况简报。   (8)负责应急期间局领导及局机关所需车辆及后勤物资的组织保障。   2、抗震办公室、勘察设计处、科教处   (1)负责协助办公室完成领导小组的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做好各项抗震救灾指令的传达、贯彻、落实工作。   (2)负责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勘察设计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3)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组织工程抗震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程抗震工作。   (4)负责组织有关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工程技术专家成立工程震害考察小组,赴地震灾区进行震害调查,收集整理工程震害资料。   (5)指导地震区开展房屋及工程设施的抗震鉴定、临震加固和恢复重建的工作。   (6)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7)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开展房屋及工程设施的修复、加固设计和恢复重建勘察设计等工作。   (8)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计财处   (1)负责地震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   (2)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4、城建处   (1)负责在建(或已建但未交道路管护部门)的道路及其相关重点城建项目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工作。   (2)负责收集、核实上报的城建项目震害情况。   (3)组织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5、村镇处   (1)负责指导灾区或临震区村镇建设系统开展村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会同公用事业局)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工作。   (2)负责收集、核实上报的村镇建设震害情况。   (3)组织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6、房产处   (1)负责指导灾区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等工作。   (2)负责统计与核实上报的房屋建筑震害情况。   (3)组织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7、建管处、建管办   (1)负责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临时建筑搭建等工作。   (2)组织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8、法规处   负责地震应急期间有关政策研究、草拟有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应急期间有关宣传教育、普及培训工作。   9、老干部处、机关工会、信访处   (1)负责应急期间建设系统老干部的安抚、安置工作。   (2)动员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自救、互救和支援灾区等。   (3)负责应急期间建设系统的稳定工作。   10、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处   (1)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或协助外事部门对我局应邀外宾或涉外事项的联络、安置、疏散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2)负责对建设系统党员干部和职工就地震应急形势和地震应急措施做好宣传、动员、解释等工作。   (3)负责对抗震救灾工作中突出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过失的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   (4)根据需要动员党员干部和职工积极支援灾区工作。   (5)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区建设系统慰问工作。   11、城投公司、拆迁办、招标办、交易中心、稽查办、墙改办、造价站、城建档案馆   (1)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抗震防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2)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抗震防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二、震前应急准备   (一)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以及利用房屋抗震设防能力普查等资料,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内容包括:各类建筑物的分布、规模和设计、建造、使用概况等,以便在地震应急期间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城市基础设施系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讯、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房屋建筑系指:《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以及指挥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工程等;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系指减震、隔震等建筑工程。   (二)在已有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数据库的基础上,对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逐个进行震害预测。根据震害预测结果震前编制《城市重要基础实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   (三)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和群体房屋建筑的震害预测,震前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   (四)根据城市居民分布情况,震前制定《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方案》,震时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负责组织城市居民避震疏散。   (五)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宣传,对有关应急救助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或演练。   三、临震应急反应   当市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市建设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其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领导小组成员立即到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二)督促有关县(市、区)按照《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加强实时监控,实施临震加固,以防御和减轻可能发生的震害损失。   (三)协助做好城市疏散通道、避震场所和简易住房安排的准备工作。   (四)督促检查建设系统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完成市政府或市政府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   四、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一)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反应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与工程震害的。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建设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立即启动,迅速与地震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了解震情、灾情,部署本系统的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并将震情、灾情,及时呈报市政府,同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随时准备抽调人员奔赴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和对口支援。   (二)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反应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与工程震害的。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与工程震害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与工程震害的。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立即启动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并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建设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做出如下应急反应:   1、建设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开始工作,并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要求,立即召开指挥小组紧急会议,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通报震情、灾情,讨论制定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建设局的地震应急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建立与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了解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灾情和救灾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汇报。   3、组织建设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尽快奔赴地震灾区,在市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震时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对本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   4、组织昼夜抗震值班,随时准备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小组指示,收集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与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随时掌握震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随时准备组织增援。   5、按照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完成其他有关工作。   五、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报道工作   (一)职责分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一报送市建设局的工作。   (二)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内容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内容包括:地震基本情况(时间、地点、震级、烈度等);震前各类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基本情况;震后破坏情况;工程抢险排险情况;重要建筑物、市政设施和典型结构类型建筑工程的破坏情况,可配图片、录像等资料。   (三)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报送、报道工作的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震情、灾情信息报送、报道工作预案,明确信息报送、报道工作单位,并要配备必要的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报送的装备、器材,保证准确及时、快捷、全面地报送地震震情、灾情信息。   六、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应急恢复和震害调查   (一)震后组织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遭受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技术措施,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城市功能尽快恢复正常。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震害调查工作根据灾情确定。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省建设厅根据灾情给予指导、协助;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报请省建设厅,请求支援。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确定。震害调查应对重要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逐个确定类别,并贴上标志,红色为危险,绿色为可继续使用。   (四)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1)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2)因地制宜,制订并提供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3)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五)对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重要建筑、典型建筑结构及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要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七、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   (一)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其内容应包括;(1)灾情及灾区概况;(2)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3)整个城市及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4)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5)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6)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及安排。   (二)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要求:(1)根据灾区情况和恢复重建资金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实事求是、自上而下”的原则,分系统编制后,由市政府统一协调;(2)在认真进行房屋震害鉴定的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于修复加固、原样恢复,或是拆除重建等建设内容;(3)恢复重建建设项目的标准规模应与恢复重建资金相适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恢复重建工程的标准和规模。   (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定,以确保恢复重建计划顺利实施。   (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的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当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与原城市总体规划有出入时,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纳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统一实施。   (五)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集镇以上城镇的异地重建规划方案应经各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次生灾害的防御   (一)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调查了解地震区建设系统次生灾害源的分布情况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立档案。   (二)建立次生灾害监视和控制系统。   (三)编制《次生灾害应急防御预案》,包括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紧急防护措施等,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九、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做好震前的抗震防灾工作。   邯郸市建设局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联系电话及传真:   值班电话:0310-3122889   传  真:0310-3122942   附件:   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表 填报单位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时 本次地震报送次序 第  次 一、地震基本情况 地震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震中位置 地震级别 震源深度 主要城市地震烈度 余震情况 是否需要技术支持 补充说明 二、人员伤亡情况(人) 死亡人数(总数) 失踪人数(总数) 重伤人数 (总数) 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倒塌导致 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倒塌导致 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倒塌导致 其他 其他 其他 三、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房屋建筑损失情况(万元) 市政基础设施损失情况(万元) 建筑工地损失情况(万元) 四、房屋建筑破坏情况 倒塌 严重破坏 应拆除 中等破坏应加固(待鉴定) 基本完好及轻微破坏可继续使用 城镇住宅(平方米) 城镇公共建筑 (平方米) 农村自建房屋(间) 农村公共建筑 (平方米) 工业建构筑物、独立烟囱、水塔等(个) 需要补充说明的有关事项(如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情况,不同结构形式破坏情况) 五、市政公用设施破坏情况 分类 破坏长度、数量(千米、个) 破坏情况文字描述(包括市政管道材质管道种类、管径;桥梁隧道类型;城市道路级别等详细情况) 市政管道 供水 供气 供热 排水 市政道路 城市道路 城市桥梁 城市隧道 市政厂站等设施 供水 排水 供气 供热 垃圾处理 污水处理 其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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