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资产报废后电子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9/02 |
颁布日期: |
2011/09/02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9/02 |
颁布日期: |
2011/09/02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资产报废后电子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家对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废弃电子产品拆解回收以保护环境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委托市发展改革委与重庆市中天电子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签订了电子废弃物处理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将“1小时经济圈”内市级党政机关电子废弃物由中天公司无偿上门回收后实行集中处置(以下简称“集中处置”)。
为贯彻执行我市有关规定,规范资产报废后电子废弃物的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集中处置的市级党政机关范围包括“1小时经济圈”内的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群团(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
“1小时经济圈”包括主城9区及双桥、长寿、合川、涪陵、永川、江津、万盛、璧山、綦江、荣昌、南川、大足、潼南、铜梁等共计23个区县。
二、各有关部门实行集中处置的电子废弃物包括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器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其它按规定纳入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传真机、音响系统、投影机、摄照设备、电视机、碎纸机、空调设备以及其他属于上述范围的电子电器产品。
三、各有关部门在按规定履行完相关资产报废处置审批程序后,涉及上述范围内的电子废弃物按准予报废处置的清单无偿交由中天公司集中处置。
四、中天公司凭市财政局出具的资产处置审批文件及附件自行上门回收。回收时,分类填写《电子废弃物回收单》(一式四联,分单位留存联、中天留存联、财政回单和领取拆解补贴联),将“单位留存联”交移交单位,并将“财政回单”及时送市财政局。
五、各有关部门在电子废弃物实物移交时,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交接盘点,切实做到移交实物与报废处置清单相符,不符的应当做出说明。
六、电子废弃物回收后的“财政回单”将与资产处置审批文件一并作为单位完成资产报废处置手续的凭证,并作为安排资产更新预算经费和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涉密电子废弃物应按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八、除电子废弃物外的其他资产报废后的处理以及残值收入缴交按照原规定执行。
九、电子废弃物的集中处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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