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3/29 |
颁布日期: |
2011/03/2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3/29 |
颁布日期: |
2011/03/29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闸府发〔2011〕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6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确保本区不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确保本区安全生产形势始终处于平稳受控状态。
(二)主要任务。以加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为主线,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行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实现本区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工艺装置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加强一线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的控制和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并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现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责令“三超”单位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加强现场施工组织、指挥、协调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对相关管理部门和岗位安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发生事故而又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性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如实反映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积极跟踪隐患整改进展,确保整改到位,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突出抓好事故多发道路、高层建筑、地下及半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等重点区域、重要场所、重大危险源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市、区、街道、镇三级挂牌督办制度,定期进行通报。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考核,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继续强化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要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事项。对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问题的企业,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要深入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七)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企业要强化研发、设计、工艺部门等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八)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要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按规定进行实时监控。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防护水平。
(九)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安排必要的安全投入,优先安排用于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改项目。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安全科技研发单位与企业结合,开展安全科技研究。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十)进一步加大安全综合监管力度。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建设、民防、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定期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督导、联合约谈、联合执法等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街道、镇安全管理机构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十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对市属、区管重点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二)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准入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安全评价;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三)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严禁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施工,严禁违反承发包管理规定。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防范机制,落实事前申报、过程监控,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总体受控。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违规施工作业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十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组织“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活动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提高企业职工参与安全监督的热情。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十五)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各部门、各行业依托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托消防等专业救援力量,逐步完善城市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整合应急救援信息数据、专家库等资源,逐步健全、完善本区应急救援体系。
(十六)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要制定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与闸北区应急预案保持衔接,配齐物资装备,定期开展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对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十八)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标准作为高危重点行业和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或取缔。对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十九)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规范发展,切实提高专业技术服务质量和效能。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其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
(二十)组织实施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
(二十一)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力度。加强对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探索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二十二)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二十三)鼓励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企业重视安全生产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指导本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逐步将“安全岗位教育和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在教学和课外实践中不断增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快实现安全基本知识普及化。
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十四)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二十五)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将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列入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加大对安全条件落后企业的整治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超过使用期限并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及时公布、依法处置。
(二十六)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积极推动企业运用先进、高效、清洁、安全的工艺和装备设施技术改造升级,从源头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十七)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大履职考核力度,突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对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各重点企业每年下达考核控制指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整改不得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较大大人员伤亡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追究相应领导责任。
(二十八)加大对事故企业及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责任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以及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由区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二十九)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部门与单位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闸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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