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关于加强闸北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5/24 颁布日期: 2005/05/24
颁布机构: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5/05/24
颁布日期: 2005/05/24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闸北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闸府办发【2005】9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区发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闸北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加强闸北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闸北区抗御火灾的综合实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保障闸北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 认真落实《上海市消防规划》   区规划局应考虑《上海市消防规划》的要求,在组织编制规划时,涉及具体的消防设施选址和布局应结合闸北区内消防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全区内综合平衡,有计划的分布实施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的建设。   (二) 大力加强公共消防站建设   1、建设目标。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消防规划》,加大公共消防站建设力度,力争到2007年底,建成彭浦等消防站,使我区公共消防站的总量达到3个,进一步改善公共消防站分布情况,提高公共消防队的接处警能力,更好地控制和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2、建设标准。我区公共消防站建设以建设标准型普通消防站为主。消防站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配套的消防装备和配置数量、质量按照辖区消防保卫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为加强消防支队建设,根据需要并结合消防站建设,设置一个支队部。   3、职责分工。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区政府按照《上海市消防规划》负责落实批准立项的新建消防站建设用地(包括建站征地的所有经费和相关手续),待建设用地实现“三通一平”后交付建设单位。新建消防站的建设经费和消防装备配套经费由市级财力承担。其中,市建设财力承担60%,市城建资金承担40%。消防站建设所涉及的各类市政配套费,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全免。消防站建设和相关设施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三) 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1、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在企业单位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区等区域,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建设市政消防管网和消火栓系统。老城区消防供水管网水蚀严重的,要抓紧改造。在无市政消防水源、离城镇较远、单位相对分散的市郊区域,应采取企业自建、联建消防水池,或在临近的河道岸边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泊位方便利用天然水源等措施,确保消防用水。   2、加强消防车通道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下大力气解决消防车通道不畅的问题,保证消防力量及时到达火场进行扑救。   3、加强社区消防设施建设。按照“组织网络健全,管理机制合理,硬件设施配套,防范意识增强”的要求,切实加强社区消防设施建设。公安、民政、房地资源等部门要依靠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积极督促居(村)委和社区有关单位加强社区消防设施建设,增强社区防范火灾的能力。   (四) 大力加强建筑消防设施建设   1、推广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逐步在以下重点场所推广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公共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二是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2、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一是推动城市火灾报警联网系统建设。在本区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等处,优先推广城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网建设,以实时监控这些建筑的消防安全情况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二是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的培训,确保有关人员持证上岗。杜绝拆除、圈占、损坏建筑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不断提升本区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同时,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企业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五) 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公安、旅游、宗教、文化等部门要深入贯彻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4]8号)精神,以《消防法》、《文物保护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对本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治理,提升此类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一是清理此类建筑物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二是拆除擅自与之毗连搭建的棚、房;三是撤移此类建筑物保护范围内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四是改造此类建筑物内未经穿管保护、乱拉乱接的电气线路;五是规范宗教活动的用火管理和僧、尼、道士等人员的生活用火行为;六是增加和改善保护此类建筑物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使之达到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六) 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   1、积极探索建立合同制消防员队伍。根据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文件要求,积极推动合同制消防员队伍的建立,并逐步扩大合同制消防员队伍。   2、加强专职消防队建设。距公共消防站较远的基层政府要因地制宜,积极组建专职消防队,确保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火灾事故。   3、加强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消防队伍建设。根据《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应建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建队;已建的专职消防队不得随意撤并。同时,要积极推进企业、社区义务消防队伍建设,全面增强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   根据《通知》要求,我区成立由颜建平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计划委、区建委、区规划局、区财政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房地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区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达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达标工作小组),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并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达标考评和验收。区达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安闸北分局防火监督处。   三、工作步骤   本着“还清旧账、不欠新账,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建管并举、标本兼治,条块结合、整体推进”的原则,分步实施加强本区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一)情况统计   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开展消防规划的实施工作,加强对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底数。   (二)自查小结   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对本部门阶段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小结,及时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写出书面报告。   (三)督查验收   2005年4月下旬,市达标工作小组将对我区各部门落实消防规划、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阶段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要积极做好迎接国家有关部委联合检查的准备。   四、具体要求   (一) 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区政府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定,严格检查督促,落实有关工作。   (二) 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区计划、建设、财政、劳动保障、房地、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通力协作,形成推动本区消防规划落实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力。规划部门要严把规划审批关,在组织编制地区规划中,要努力协调好消防站的规划布局和用地,并贯彻落实《上海市消防规划》,严格控制消防站规划用地。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要主动地当好参谋,进一步加大消防执法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各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各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积极指导各街道(镇)、站区、各单位落实消防规划和加强消防设施建设。   (三) 自查自纠,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树立消防安全理念,增强消防法制观念,自查自纠本单位消防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努力提升本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四) 舆论引导,加强宣传   区有线电视台和闸北报要充分发挥传媒的作用,大力宣传加强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传播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及时曝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消防安全、积极参与推进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增强闸北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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