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关于实施《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意见

颁布机构: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9/09/01 颁布日期: 1999/08/26
颁布机构: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99/09/01
颁布日期: 1999/08/26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委关于实施《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1999]4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委《关于实施〈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实施《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意见   为了加强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现根据区的实际,提出实施《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1999年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的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1、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2、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3、独立设置发布户外的橱窗陈列广告和店招牌匾中含有具体商品的广告。   二、管理部门和职责   1、管理部门   区工商分局是本区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区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区市政委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2、职责   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委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1)区工商分局作为户外广告的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络。   (2) 区规划局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试行)》的要求,审核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尺寸和形式等,依法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审批后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区工商分局、区市政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媒体设置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在区市政委收取市容整治费后,核发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3)区市政委要按照市容审核的要求,监督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科学性和与周围景观的协调性等,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人民日常生活、陈旧破损、损害市容市貌和设置期满后未及时撤除的户外广告设施。   (4)建立由区政府分管区长牵头,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委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通报、研究、协调日常审批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沟通,统一口径。各审批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均须编号送转审批,防止简单的“一票否决制”,如审核意见不一致时,通过每两个月一次的联席会议或专题协调会议协调解决。   (5)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要着重对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广告内容进行合法监督,对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广告、户外广告内容变更未办变更登记、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重点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同时,要加强对户外公益广告的管理,督促公益广告经营单位完成年度公益广告发布指标。   三、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   根据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的通知》(沪规法[1999]489号)精神,区规划局、区工商分局、区市政委对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为杨浦大桥(杨浦段)(包括引桥、桥体),由各自的上级部门受理、审核。   四、设置原则   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试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作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5)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6)在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载体上设置的。   五、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应由阵地所有权人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使用权人出让获得;阵地属多人共有的,使用权的取得应征得全体所有权人的同意。   2、利用重要地区、重要道路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   六、设置审批   1、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提出申请,经区工商分局初审符合条件后发放《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委各自按照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187号)规定的职责范围,按工商、规划、市政的顺序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审核。对特殊性质设置的户外广告媒体设施,根据需要在《审批表》上追加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提请其对该户外广告设施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3、重要地区、重要道路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照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工商广[1999]187号)执行。   4、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委如审核同意,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交申请人带至下一顺序审批机关审核;如不予核准,则由不予核准的机关将签署不予核准意见的《审批表》封存后直接寄送区工商分局。   5、经各审批机关审核同意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由申请人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由区工商分局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6、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有效期内单独申请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的,申请人只需填《审批表》直接向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经登记核准后即可实施发布。   七、设置期限   1、经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为1年(不满1年的按实核准),最长不超过3年。   2、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期限,区规划局、区市政委在审批核准时应对应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以期限短的为准。   3、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自核准设置之日起,如6个月内未发布具体广告内容,其审批即行失效;户外广告媒体设施的版面空置(包括超过登记核准期而未将广告内容清除的间接空置)在6个月以上的,其设置审批也即行失效。   八、公益广告   1、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2、以户外公益广告专用媒体设施名义申请设置公益广告,不得用以发布户外商业广告。   九、收费管理   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经有关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申请人应按市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区市政委缴纳市容整治费。   2、区市政委收取市容整治费后,应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市容整治。   3、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者可凭区工商分局《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向区市政委申请减缴市容整治费,已缴纳的可申请退费。   4、在户外商业广告中含有部分公益宣传内容的,经发布者申请,区市政委可以按照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减收市容整治费,已经足额缴纳的可相应退费。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在从事户外广告活动中,凡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规划管理规定、市容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分别由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委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意见》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则以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浦分局 上海市杨浦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杨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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