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关于实施《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试行办法》的意见

颁布机构: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0/04/04 颁布日期: 2000/04/04
颁布机构: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0/04/04
颁布日期: 2000/04/04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房地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试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0]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为加强区域内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房地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试行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要发挥职能作用,围绕把杨浦建设成为现代化的“安居乐业”新型城区的战略目标,加强对本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集约利用,盘活土地存量,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组合;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运作程序和供地方式,优化投资环境;要坚持开源和节流并举,综合利用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法制手段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和调动合理利用土地的积极性,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努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加快发展。   二○○○年四月四日   关于实施《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存、出让试行办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能力,完善区的国有土地供应机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提出区国有土地储备及其利用的意见。   一、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   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是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发展中心,为隶属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负责区域内土地的收购、储存、出让等工作。具体工作为:   (一)受市、区两级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收回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纳入储备;   (二)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房屋拆迁、前期开发等工作;   (三)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并多渠道、多途径地筹措资金,以确保土地储备计划的实施;   (四)负责国有土地在储备期间的利用、管理;   (五)定期向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土地储备资金和储备土地的运作情况。   二、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已列入本市旧区改造计划的地块;   (二)破产企业使用的土地;   (三)“三废”企业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   (四)带征土地;   (五)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   (六)其他可依据法律、法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安置的,根据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土地储备计划由区房地局会同规划、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拟开发地块的实际状况编制。重要地区或地段,根据区城市建设控制性详规规定实施建设。土地储备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备案。现阶段的土地储备计划以指导性为主,逐步向指令性计划转变。   区政府通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评估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规范、监督土地储备实施机构的行为。   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区土地管理部门对需要纳入储备的土地,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委托区土地发展中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收回的国有土地,需要拆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区土地发展中心毋须办理计划立项、规划许可等手续,可直接向区房地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报计划、规划部门备案;   (三)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纳入储备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缴回房地产权证书。   六、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利用   区土地发展中心受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完成储备土地的前期熟地开发工作。区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土地储备期间的管理,并可按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年限予以利用。   七、储备土地的供应   储备的土地需要进入市场的,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以出让、出租的方式进行。   区土地发展中心可以为受让或者承租的土地使用者代办项目计划立项、规划许可等前期手续。条件成熟后储备的土地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区土地发展中心可以承担招标、拍卖的前期准备工作。   八、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运作和管理   (一)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基金。其来源为市财政局返还的土地使用出让金。   (二)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1、土地储备专项基金;   2、银行贷款;   3、土地储备期间利用的收益;   4、其他可以使用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资金用于下列项目:   1、土地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安置费用;   2、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费用;   3、土地储备期间利用和管理所发生的费用;   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储备专项基金由区土地发展中心开列专项帐户。土地储备专项基金的运作接受区财政的监督和审计。   九、本《意见》由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今后若与市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市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十、本《意见》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三月三十日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