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5/15 颁布日期: 2010/05/15
颁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5/15
颁布日期: 2010/05/15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0〕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环保局制定的《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12月10日经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更好地贯彻《条例》,切实保障黄浦江松江段取水安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1号)和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   饮用水源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是上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意义。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把宣传《条例》作为当前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依法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识。   二、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松江位于黄浦江上游,对保护黄浦江饮用水水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坚决贯彻、模范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区政府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条例》贯彻工作有序推进。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把贯彻《条例》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制订方案、完善措施、落实经费。   根据市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区拟定了近期2009年~2012年保护水源的具体任务(详见附件2),相关责任部门要抓好落实,确保完成。   《条例》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任务,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三、加快推进供水集约化进程   我区现有中小水源地9个,这些水源地大多由于水体自净能力有限,水质相对较差,环境风险相对较高。要尽快归并中小水源地,加快供水集约化进程,2010年底前完成石湖荡自来水厂等4座镇级水厂的关闭, 2012年底前确保区内中小水源地全部关闭,实现饮用水源集中保护、有效保护的目标。   四、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取缔各项违法设施   按照《条例》要求,2010年年底前依法完成浦南地区集约化取水口区级饮用水水源划分工作,划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同时,按照规范,设立相应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和警示标志。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对各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设施进行整治和清拆。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畜禽养殖场、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危险品码头等项目。   五、加强环境风险源控制和事故应急处理   各镇、街道要根据《条例》要求,切实承担起区域环境安全的责任,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风险企业监管、船舶污染防治、危险品运输监管、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饮用水应急供应等工作,尤其是要保障世博期间饮用水源供水安全。各有关部门要联防联控,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居民的饮用水供应和生产生活的稳定,把损失降到最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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