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9/01/01 |
颁布日期: |
1998/12/2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1999/01/01 |
颁布日期: |
1998/12/21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杨浦区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杨府发[1998]2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现将《杨浦区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加强河道管理工作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根据“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在区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的指挥下,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严格考核,抓出成效,努力探索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为全力提高杨浦环保水平和排水泄洪能力,为改善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杨浦区加强河道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建设委员会是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区河道管理所和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的市政管理委员会具体实施对河道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全面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责任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认真履行河道管理的职责。
(三)认真组织、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区各有关部门开展河道整治工作。
第二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环境卫生管理的任务布置、经费安排、工作协调、监督检查等。具体的环境卫生管理,分别为:
(一)陆域部分
1、住宅小区所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由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并承担经费。
2、各企事业单位所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由该企事业单位负责,并承担经费。
3、尚未形成责任区域的,其环境卫生管理由该地区环卫所负责。
(二)水域部分
1、杨树浦港、虬江、东走马塘等主要骨干河道的环境卫生管理,由区河道管理所负责。
2、其他河道的环境卫生管理,由所在地环卫所负责。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行政执法管理的责任主管部门是区建设委员会,由区水政管理所和各街道监察队按照法规规定具体实施。
第四条 水资源调度管理的责任主管部门是区建设委员会,由区水资源办公室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利用潮汐引黄浦江水进入内河,改善内河水质和水环境。经费由区建设委员会负责筹措。
第五条 河道疏浚和河道堤岸建设管理的责任主管部门是区建设委员会,由区河道管理所具体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入与多渠道筹措相结合的方法落实经费。
(二)根据经费落实情况,结合全区河道实际,区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河道疏浚与河道堤岸建设。
第六条 污水排放管理的责任主管部门是区环境保护局,由区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科具体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定时测定各排水口排水水质,加强河道水质监测。
(二)定期向区建设委员会、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水资源办公室通报监测情况。
(三)强化行政执法工作,严格达标排放。
第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的责任主管部门是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具体由区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队和区水政管理所实施,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八条 河道管理工作经费保障的责任主管部门是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我区河道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年度河道整治建设计划,每年安排相应的预算经费;对河道管理的各项基金、收费、罚款严格按收支两条线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管理。河道管理的其他各责任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落实相应经费。
第九条 建立区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一协调落实河道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具体协调区各责任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其办公经费由区建委解决。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区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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