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颁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1/08 颁布日期: 2010/01/08
颁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0/01/08
颁布日期: 2010/01/08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各类突发燃气事故,提高本区燃气行业防灾减灾和处置突发燃气事故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松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调配合;依靠科技,科学评估。、   1.5 事故分级   1.5.1本预案所称的燃气事故,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在生产、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燃气安全运行和管理事故以及因其它突发事故衍生的燃气事故。   1.5.2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突发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①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②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且未达到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①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且未达到Ⅱ级(重大)燃气事故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①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且未达到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为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①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②1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1.5.3对可能危及更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更多用户更长时间燃气供应中断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提高响应等级。   1.5.4根据《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   1.6 基本情况   1.6.1 随着城市经济和建设发展,本区的燃气气种已从以液化气为主,天然气为辅,逐步发展到天然气、液化气二气并存,并逐步向以天然气为主,液化气为辅的燃气结构过渡,城市能源结构将进一步趋于合理。   松江城乡家庭用气普及率达到97%以上,截止2008年年底,全区燃气总用户数为38.8万户,其中天然气用户为14.3万户,液化石油气用户为24.5万户。   本区天然气管道总长度1114公里,其中通过本区的市高压、超高压天然气管线近73公里, 中高压天然气管线69公里。现有天然气门站1座,中高压调压站4座。   本区现有液化石油气储配站3座,液化石油气供应站31家。液化石油气管线40公里。   1.6.2 各气种主要特性 气种 热值千卡/立方米 主要成分 爆炸极限 密度 天然气 7500~8000 甲烷 5~15% 0.62 液化气 20000~25000 丙烷、丁烷等 2~10% 1.55~1.85   1.6.3 事故的主要成因   (1)自然灾害。因台风、寒流、暴雪、潮汛、雷击、地震等影响,造成燃气设施、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甚至损坏、或短时期内生产和供气无法平衡,造成我区供气减少或中断。   (2)气源事故。由于油气田、长输管线、制气厂生产设备受区域性水、电、蒸汽供应中断或其它因素影响停止生产,以及因贸易合同不能正常执行、政治等其他原因,造成我区供气减少或中断。   (3)价格波动。由于燃气或其可替代燃料的价格短期内发生剧烈振荡造成燃气供需不平衡,引起我区供气紧张。   (4)施工缺陷。施工安装质量低劣、违章施工或施工误操作(包括未按设计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不佳以及施工过程中对燃气设施造成损伤等)。   (5)设计、材料缺陷。燃气设计中对管道防腐、焊接、密封等选材不当,阀门、管件等选型不合理,以及生产企业未能有效地对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和出厂控制。   (6)运行维护和管理误操作。燃气企业未按项目特点及可能出现的事故形式等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检测人员未能有效检测出燃气设施存在的各类隐患;操作人员未按正确的程序、步骤操作。   (7)第三方损坏。自然外力或人为外力作用(包括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目的,人为蓄意破坏燃气设施等非法行为)。   (8)其它原因。用户不安全使用燃气、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未正确安装或使用燃气器、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缺乏定期保养等。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称区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对于特别重大且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区委统一领导。区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应急办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区应急办根据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2 区临时应急指挥部   一旦发生一般燃气事故、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区政府根据区应急办或区建设和交通委的建议,视情成立区燃气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实施对本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其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开设位置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确定。应急行动结束,区临时应急指挥部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具体职责见(2.4工作机构)。   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负责燃气事故灾情的控制和扑救;救助、疏散遇险人员;进行临时性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快速、安全通行;进行现场警戒、维持现场治安、现场取证和证据保全;负责第三方损坏(人为外力作用)造成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参与其他因素造成事故的调查工作。   区民政局。协助事发地区街镇做好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尸体处理、殡葬等善后事宜。   区民防办。负责对燃气事故现场的检测;根据需要,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   区环保局。负责对燃气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区交通局。负责应急处置和人员的交通运输保障;负责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燃气事故的调查。   区水务局。组织协调相关供水单位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障燃气事故现场供水和社区居民用水;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向现场周围消防给水管网定向加(减)压。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做好燃气事故新闻发布和宣传。   区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参与其他原因引发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区质监局。参与压力容器、管道发生的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区房管局。负责对受损房屋的鉴定、检测和维修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及时救治和运送伤员。   区信访办。负责善后信访工作。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负责协调本区域行政资源,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安置,控制事态发展;搞好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做好善后各项处置工作。   燃气企业。负责及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的燃气设施采取应急措施,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提供事故相关资料。   区供电分公司。负责及时对燃气事故现场实施断电,根据需要提供现场临时用电,抢修被损坏的电力设施。   2.3 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能。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4 工作机构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区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也是本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承担本区燃气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向区应急委报告本区燃气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并提出相关指导意见,经区应急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及时向区应急委报告本区一般以上燃气事故信息;协作做好较大以上事故的相关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有关燃气事故的重大情况和信息;协助做好处置燃气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相关工作;负责预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审核专项预案;协调有关应急物资储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镇(街道)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机构   建立燃气事故应急管理专家库,主要由燃气、公安、民防、安监、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燃气事故发生后,根据燃气事故的具体情况,从燃气事故应急管理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织突发燃气事故现场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评估。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报   3.1.1建立健全本区突发燃气事故监测预报制度,完善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及时做出预报,迅速向有关单位报送重要信息。   3.1.2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责任区域内燃气事故相关信息的汇总、收集和研究,及时做出预报;加强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重大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以及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监测预报。   3.2 预防措施   3.2.1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区燃气工作责任保证体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分析各种对燃气供应系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加强对辖区内燃气企业的监控、检查和监管,实现对地下燃气管线设施及其建设、维护的长效管理;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工作指导,及时了解、掌握供气情况和动态。   3.2.2燃气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级专业处置预案和操作规程,与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立安全协作网络,设置安全协管员,与网格化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机制,构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管理网络,运用先进设备与技术手段,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和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可靠的动态化管理系统;做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为燃气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提高燃气管网巡视率,防止燃气管网出现新占压。保证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安检率,提高整改率。提高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知晓率,提高安全型燃气器具普及率。   3.3 预警信号与预警响应   3.3.1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区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红色)预警信号: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Ⅰ级(红色)预警信号:   ①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台风、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红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的。   (2)Ⅱ级(橙色)预警信号: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Ⅱ级(橙色)预警信号:   ①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台风、暴雨、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橙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的。   (3)Ⅲ级(黄色)预警信号: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号:   ①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台风、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黄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的。   (4)Ⅳ级(蓝色)预警信号: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Ⅳ级(蓝色)预警信号:   ①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寒潮、台风、暴雨、大风、地震、地质灾害等蓝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1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的。   3.3.2预警信息发布   区建设交通委根据《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松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监督管理措施,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它方式进行。   3.3.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3.4预警响应行动   进入燃气事故预警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有关街镇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以下预警响应行动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1)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2)提高供气能力,做好动用应急气源的准备;   (3)必要时,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协调供应我区天然气调度、供应;   (4)加强燃气管网的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   (5)视情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处置规程;   (6)组织相关应急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等进入待命状态;   (7)视情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   (8)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它有针对性的措施。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有关单位、所在社区和市民一旦掌握和发现燃气隐患或燃气事故,应及时通过报警电话(110或119)或本区燃气应急电话57815999报警。   4.1.2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燃气企业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或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报告。   4.1.3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区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生燃气事故,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应急办、市燃气处、市建设交通委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区应急办向市应急办在1小时内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有特别重大、特殊情况信息的,必须立即报告。   4.2 即时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社区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在第一时间实施即时处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3 先期处置   4.3.1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措施,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有关责任部门。当其发展态势或衍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或区应急联动中心应及时报请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   4.3.2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燃气事故发生后,应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4 应急响应   4.4.1分级响应   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Ⅰ、Ⅱ、Ⅲ、Ⅳ)四级。   4.4.1.1 Ⅰ、Ⅱ级(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燃气事故,根据上海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区相应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响应,各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灾、抢救伤员和维持现场秩序等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将燃气事故及处置情况上报区政府、上海市政府。并配合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相关配合与保障工作。   4.4.1.2 Ⅲ、Ⅳ级(较大、一般事故)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燃气事故,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有关管理机构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相应等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灾、抢救伤员和维持现场秩序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政府、市建设交通委;超出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4.4.2各级主要响应人员 一般燃气事故(Ⅳ级) 1、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领导;2、区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建交委、卫生、民防等部门分管领导;3、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政府分管领导;4、相关燃气企业负责人。 较大燃气事故(Ⅲ级) 1、区政府分管区领导;2、区建交委、公安、消防、安监、卫生、民防等应急联动单位部门领导;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领导;4、相关燃气企业的负责人。 重大燃气事故(Ⅱ级) 1、区政府分管区领导;2、区建交委、公安、消防、安监、卫生、民防等应急联动单位领导;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领导;4、相关燃气企业的负责人 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Ⅰ级) 1、区政府的主要领导;2、区建交委、公安、消防、安监、卫生、民防等应急联动单位主要领导;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4、相关燃气企业的负责人。   各级响应人员可根据事故发展态势作必要的调整,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高效进行。   4.4.3响应等级的调整   各类燃气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日和敏感时期,其事故应急处置的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5 现场指挥和协调   4.5.1燃气事故发生后,区建设交通委、区应急联动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燃气企业视情组成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各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相关专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职责权限,确定供气安全保障、应急抢险、治安维护、人员疏散、信息发布等现场处置责任单位,并及时掌握应急处置重要情况,按有关规定(时限、程序、形式内容)向上级报告,确保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4.5.2主要响应措施   (1)指挥、协调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设置事故警戒区域,对有关场所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作用等必要措施,维持现场治安与交通秩序;落实事故现场周边防火、防静电等安全防范措施;迅速或切断危险链,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实施人员伤亡的生命救助和应急抢险。   (3)做好现场调查、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街镇、园区管委会组织治安、交通保障,视情做好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工作,对受停气、降压等影响的用户进行告知和宣传,稳定市民情绪;   (5)根据事故情况,做好燃气应急调度,视情采取临时供气措施;   (6)尽快恢复社区正常秩序,力争做到应急处置、恢复及善后工作同时进行;   (7)及时掌握应急处置重要情况,按有关规定(时限、程序、形式、内容)向上级部门报告,遇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8)组织其它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4.5.3本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救援和提供保障。各应急处置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5.4燃气专业抢险现场指挥由相关燃气企业领导担任,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燃气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同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燃气企业要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指令采取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措施,并做好宣传和告知工作。   4.6 安全防护   4.6.1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应急抢修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现场抢修所必须的器材设备(防爆工具、通信、照明、可燃气体检测器、空气呼吸器等防毒自救和其它个体防护用品)。备品、备件、设施必须定期维护,确保状态完好。   4.6.2燃气企业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现场处置时,应首先掌握事故发生的地点、部位、原因和影响范围,按照预案要求,落实抢修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防止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事态扩大。   4.7 信息共享和处理   4.7.1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明确信息的采集范围、内容、报送方法传输反馈程序等要求,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4.7.2实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时,燃气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信息,及时报告事故现场进展情况;各联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时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事发地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员伤亡、物损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7.3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跟踪和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区政府。   4.8 信息发布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要配合区政府新闻办做好信息发布。   4.9 应急结束   4.9.1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完成,次生、衍生等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4.9.3一般或较大燃气事故由发布启动预案的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发布启动预案的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1.1善后工作组。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受灾后果,视情成立善后工作组。一般燃气事故,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成,负责人由事发地政府指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区政府公安、住房保障、民政、信访等有关政府部门,事发地政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保险监管机构等单位或部门组成,负责人由区政府指定。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伤亡人员的救治与安抚;受损情况的收集、汇总,以及评估、鉴定、维修工作;信访接待工作。   5.1.2现场清理   燃气事故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如发现事故造成水管爆裂、断电、环境污染等,应立即通知供水、供电和环保等部门组织抢修。供气单位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5.1.3受损评估与鉴定   善后工作组及时统计、核实燃气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所造成的损失和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形成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   5.1.4救济与安抚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根据各自章程,对受灾人员进行救济和救助。   5.1.5保险   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   5.2 事故调查与评估   5.2.1一般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安(消防支队)、安监、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调查,或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对突发燃气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开展事故调查,提出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5.2.2事故调查一般首先由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调查。人为故意造成的燃气事故,由公安部门按刑事案件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非人为故意造成的燃气事故,公安部门移交事故调查小组按燃气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5.2.3一般燃气事故的调查,造成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从业人员伤亡的燃气事故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其他燃气事故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燃气事故的信息管理,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1.2相关联动单位负责提供所掌握的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协助现场抢险救援。   6.2 队伍保障   6.2.1燃气企业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松江燃气公司不少于40人,其他燃气企业不少于10人),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抢险等相关知识和技能;松江燃气公司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全区的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当其他燃气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在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配合其他企业开展应急救援。   6.2.2燃气企业要与本市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的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以利应急处置时有效协同配合。   6.2.3民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 物资保障   6.3.1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车辆、通信联络等必须的应急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情况必须掌握,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依托市、区各级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物资应急及时供应。   6.4 治安保障   6.4.1燃气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社会秩序,并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6.4.2区公安分局负责燃气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予以协助配合。居委会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6.5 经费保障   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6.6 技术支撑   6.6.1燃气企业应积极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建立并逐步完善燃气管网的地下信息系统(GI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和实时数据监控系统(SCADA);不断完善燃气泄漏报警、火灾报警和联动切断等安全预警系统,提高燃气设施、设备、系统的可靠性,为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6.6.2依托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及各方面专家,建立燃气应急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机制,为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培训   7.1.1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应依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用气宣传与培训的组织管理。   7.1.2各街镇和社区组织应将“燃气安全”纳入社区安全的工作内容,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群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燃气事故的发生。   7.1.3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要加强和扩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和覆盖面,采用各种形式引导市民关注“燃气安全”,提高市民安全用气和应急防护的意识与能力。   7.1.4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燃气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学校和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   7.1.5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应急抢险、自救互救等),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演练   燃气企业应建立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制度,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确保应急抢修队伍始终处在预警状态;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视情适时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数量概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名词定义   ①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其中燃气销售企业包括以管道输送、瓶装液化气、车用加气等方式经营燃气的企业;   ②燃气供气站点: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等;   ③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燃气的站点、中高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④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锅炉、空调器等器具。   8.3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4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并报区应急办审核。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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