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5/19 |
颁布日期: |
2009/05/1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5/19 |
颁布日期: |
2009/05/19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闸府办发[2009]16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区县人民政府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沪府发(2008)19号]以及《2008年闸北区节能减排工作安排》[闸府办发(2008)12号]要求,设立闸北区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节能减排是采用相关措施,减少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实行清洁生产等,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我区的节能减排工作,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进一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企业效益,推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资金扶持重点、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重点:重点耗能企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产品研发、节能产品应用及推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推广、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试点单位的创建、节能项目专家咨询以及节能减排工作先进单位奖励等。
第五条 扶持方式分为贴息、补贴和奖励。
(一)贴息标准
对符合资金支持领域的节能减排项目,根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1年以上,含1年),按照贷款实际到位和支付利息情况,给予20%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息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限1年,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补贴标准
1、对区重点推进的高耗能企业结构调整或搬迁,一次性补贴2万元至5万元。
2、对年耗能8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诊断编制节能方案的工作给予0.5万元的补贴。
3、对消除污染因子排放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4、对在建筑项目中采用节能环保型的材料和产品或利用可再生能源,根据节能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5、对使用先进的节能、环保产品达到年节能20吨标煤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至2万元。
(三)奖励标准
1、在年产值或收入不低于上年规模的情况下,通过技术节能达到年节能5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对节约部分按每吨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2、对取得上海市清洁生产审核资格证书的企业或循环经济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对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效果显著的先进单位酌情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
第六条 贴息项目、补贴项目、奖励项目由相关部门及单位自愿申报。
第七条 各街道(镇)和各委办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本系统的项目推荐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填报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向街道(镇)或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质材料,街道(镇)或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交区节能办。
第八条 区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审核后,报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扶持资金预算的安排,并依据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批准意见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申请工作每年安排2次,分别为3月份和8月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减排项目扶持资金后,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节能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节能办、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半年向区节能办报送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区节能办负责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闸北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