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2009)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6/26 |
颁布日期: |
2009/06/26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9/06/26 |
颁布日期: |
2009/06/26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09〕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区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加强对划转市与区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资金使用方向不变的原则,加强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障乡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乡村公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关于北京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77号)和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划转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9〕3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路政局统计范围的乡道、村道(含桥涵)的日常维护及大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的统称,是指经市路政局批准备案的区级以下(不含区级)公路。
乡级公路是指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不属于区级以上(含区级)公路范畴的乡与乡之间和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级公路是指直接为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第四条 乡村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补助资金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专项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乡村公路实行市、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负责、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的管理养护体制。
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批准乡村公路发展规划,筹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将区级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批准和下达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项目预算计划。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如下:
(一)昌平公路分局
1.公路分局作为区乡村公路主管部门,按照市、区有关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规定,组织检查、评比和监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和完善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发展规划。
3.负责拟定本区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性计划,编制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项目预算计划,按照区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计划,报市路政局备案,并监督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执行情况。
4.组织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二)区财政局
1.会同昌平公路分局审核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项目预算,按照区政府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计划,将乡村公路建养补助资金列入年度政府预算。
2.负责乡村公路建养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3.负责指导、检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公路建养补助资金的财务核算工作,并做好资金监管。
(三)区发改委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区域路网进行整体包装立项审批。
(四)规划昌平分局
负责组织编制乡村公路发展规划,组织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区域路网进行前期规划。
(五)区市政管委
会同昌平公路分局建立乡村公路建设统筹工作机制,掌握道路工程进展情况。
(六)区新农办
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农村道路建设与乡村公路建设衔接问题,避免重复投资。
(七)区审计局
会同区财政局、昌平公路分局等部门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进行检查、监督。
(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2.负责制定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3.编制本辖区内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报昌平公路分局批准。
4.按照北京市和本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被批准的管理养护计划,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做好本辖区内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本年度的8月份编制下一年度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性计划,并于8月底前报送昌平公路分局审核。
昌平公路分局根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性计划,会同区财政局拟定本区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并编制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项目预算计划报区政府批准。
区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编制应当考虑建设工程的全部投资(含建设费、管理费以及质量监督费),调整计划及应急抢险工程另行上报。
第八条 公路分局将区政府批准的本区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报市路政局备案,并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达本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
第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需对本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进行调整的,应以书面形式于6月底前向昌平公路分局提出,经批复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本区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分为大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工程两个类别。其中,大修工程包括公路路面大修工程、桥梁新建和改造工程等;日常养护包括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含路基、路面、桥涵)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清除路面杂物、(预防性)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
第四章 乡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乡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平原按三级路标准建设,山区按三、四级标准建设;平原路面宽度不得低于6米,山区不得低于5米,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予以适当调整;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为4CM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透层、18CM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30CM天然砂砾、土路基;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为20CM水泥混凝土、18CM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30CM天然砂砾、土路基。
乡村公路新(改)建工程应按照有关要求设置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完工。
第十二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平原地区路面宽度不得低于6米,山区不得低于5米;大修工程路面结构为:沥青混凝土路面为4CM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透层、18CM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为20CM水泥混凝土、18CM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原路面。
第十三条 新建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Ⅱ级,与道路路基同宽。
第五章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作业采取招聘沿线村民组建养路队的模式,负责乡村公路的日常巡视和养护作业。
第十五条 原则上按每3公里乡村公路里程设置1名养路作业人员组建养护队,养护队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路管理站进行统一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保持养护队伍的稳定。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质量考核标准:
(一)路肩表面清洁无杂物、无坍塌;路肩坡度符合要求,路肩等宽。
(二)边沟整洁、无杂物、无淤塞;边沟无损坏。
(三)挡土墙、护坡、水簸箕完整无破损。
(四)桥、涵构造物无堵塞,排水设施畅通。
(五)路面无大面积坑槽、无冲沟、无积尘杂物。
(六)沥青路面保持整洁,经常进行清扫,发现翻浆及坑槽及时修补,防止损坏面积扩大。
(七)雨季应及时将路面积水排除,及时整修路肩,防止油路啃边。
(八)一般等外路的维护:经常保持路面平整,无坑槽、车辙、土岗、露骨等病害,及时清理路面堆积物,保证公路畅通。
(九)补坑及处理翻浆:春季道路会出现坑槽及翻浆,应加强道路的巡视,对出现的坑槽、翻浆及时修补。
(十)冬季应及时进行路面铲冰除雪工作,保证道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七条 乡村公路小修维护工程应当按照年度计划下达的工程项目和数量具体实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施工队伍实施。
第十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公路养护里程按照区政府每年下达的年度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确定。
第十九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向养护作业人员发放补助。养护作业人员的补助费用,从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月对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昌平公路分局每季度将对本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年终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年度末期对本辖域内的乡村公路路网技术状况进行自我评价,昌平公路分局将进行抽查,作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原则上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昌平公路分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原则上不应低于四级路标准,施工图设计应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且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并报昌平公路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修工程,必须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乡村公路大修工程档案管理,对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乡村公路大修工程的交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昌平公路分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须对乡村公路大修工程等施工情况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 昌平公路分局要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委托有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对乡村公路大修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监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章 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三十条 对于区政府批准的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项目预算计划,按用途主要划分为日常养护(含小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含桥涵等应急抢修工程)两大类,补助标准为:
(一)北京市对乡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和大修工程实行分类定额补助。
1.日常养护:乡道每年每公里4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
2.大修工程:
(1)平原乡道每公里补助25万元,平原村道补助20万元;山区乡道每公里补助40万元,山区村道每公里补助30万元。
(2)桥梁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涵洞每道补助2000元,挡墙每立方米补助50元。
(二)区政府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加大对乡村公路的投入。
1.日常养护:乡道每年每公里补助12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2.大修工程:
(1)平原乡道每公里补助25万元、村道每公里补助20万元;山区乡道、村道每公里补助10万元。
(2)桥梁每平方米补助1500元;涵洞每道补助2000元,挡墙每立方米补助100元。
3.新(改)建工程应根据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计划投资下达计划。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安排投资补助以外的资金缺口部分,其中:
1.平原乡道每公里10万元,平原村道每公里10万元;
2.桥梁每平方米1500元;涵洞每道2000元,挡墙每立方米50元。
第八章 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本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项目预算,会同昌平公路分局拨付乡村公路建养补助资金。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区、镇(街道)两级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共管专用帐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套资金需预先拨入共管专用帐户,经核实后,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共管专用账户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备案。
1.乡村公路大修工程资金拨付方式: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工程开工前期手续(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或施工委托书、相关合同、开工报告等)报昌平公路分局审核备案后,由区财政局依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程开工前期手续审核备案情况拨付启动资金(不超过补助金额的60%)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程交(竣)工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工程交(竣)工结算报公路分局备案,区财政局将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工程交(竣)工结算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尾款;超出区级补助资金部分,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支付。
2.日常养护资金拨付方式:年初,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日常维护预算计划,将养护补助资金(不超过年度日常维护预算的80%)拨付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区财政局、昌平公路分局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年度日常维护计划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
第三十二条 支出日常养护资金,须经主管镇长及公路管理站站长签字。
第三十三条 乡村公路建养补助资金严禁用于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乡村公路日常维护资金主要用于日常养护、小修维护工程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路管理站及养护人员的费用等;大修工程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改造费用以及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大修工程不得提取建设单位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大修工程应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照合同规定预留5%质保金;工程缺陷责任期(通常为一年)期满后,按照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大修工程交工验收前,应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审计。
第三十六条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专项专用原则,并接受财政、交通、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使用乡村公路补助资金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的通知》(昌政发〔200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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