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6/21 颁布日期: 2010/06/21
颁布机构: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6/21
颁布日期: 2010/06/21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0〕502号) 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工作,增强受理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09〕2号公告)以及《云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程序》的有关规定,经我委2010年6月18日召集昆明、曲靖等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申办煤炭经营资格证受理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煤炭经营资格证实行三级受理和审查   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受理、初审和监管工作。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炭经营资格的受理、复审和监管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受理、审查、发证和监督管理。   二、县级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做到有申报必受理。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对各申报企业的材料和条件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率必须达到100%,现场核实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名。根据核实结果以及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方可受理,并必须将所受理企业名单及各企业的申报材料和条件等内容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部门网站、部门公示栏同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和举报。   公示期间,若有举报投诉的,必须组织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查证,发现存在问题的申报企业,将其申报材料予以退回;经查证举报不实的,可进入审查程序。   (二)审查   公示期满后,无举报投诉的以及有举报但经查证不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必须将其申报材料和条件等内容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部门网站、部门公示栏同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若有举报投诉的,必须组织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查证,发现存在问题的申报企业,将其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公示期满后,无举报投诉的以及有举报但经查证不实的,在其《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申报情况、受理情况、公示情况、公示结果一并报送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三、州市级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收到县(市、区)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对申报企业的材料和条件等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核实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名。根据核实结果以及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和举报。   (二)审查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所受理的申报企业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经复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和条件等内容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部门网站、部门公示栏同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除在州(市)进行外,还必须发回县(市、区)同时进行。   公示期间,若有举报投诉的,必须组织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查证,发现存在问题的申报企业,将其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示期满后,无举报投诉的以及有举报但经查证不实的,在其《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连同县、市两级的申报情况、受理情况、公示情况、公示结果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省级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各州(市)上报的煤炭经营企业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和举报。   (二)审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在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其申报材料和条件等内容在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示栏同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除在省级进行外,还必须发回州(市)、县(市、区)同时进行。   公示期间,若有举报投诉的,必须组织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和查证,发现存在问题的申报企业,将其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示期满后,无举报投诉的以及有举报但经查证不实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经办业务处室填写审批表格,送会审处室会签后,报委领导审批。   五、受理审查要求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内部审查责任制,规范审查行为,并承担相关把关责任。   (二)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所有材料必须保证字迹清楚,用复印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三)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受理中介机构为企业代办的申报材料。   (四)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时,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自送达。   (五)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受理时,必须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送达。   (六)省工信委受理时,必须由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送达。   (七)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受理、审查的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   (八)由于执行本受理审查规范,受理时间调整为:县级截止到2010年7月20日,州市级截止到2010年8月10日,省级截止到2010年8月31日。   六、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监督举报电话   省监察厅驻省工信委监察室0871-3515276   委煤炭行业管理处0871-3515270   附件: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的规范填写说明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的规范填写说明   一、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文件   是指由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主送当地县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正式请示文件。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   由申请企业按照申请表规定的格式和填写说明如实填报(申请表一律单面打印填写)。   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工商登记的正式使用的企业详细名称。   新设立企业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致;存续企业要与当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一致。   申请表封面的“申请企业(盖章)”应与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指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文件的规定,代表本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新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与公司章程和上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字一致;存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与当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名字一致。   申请表封面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应由本人签字。   (三)企业地址:是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处的行政区划、地址,具体填写到所在州(市)、县(市、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门牌号码。   (四)企业类型: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反映企业所有制性质及投资来源的企业组织类型。新设立企业的类型,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认的类型相一致;存续企业的类型,要与最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类型相一致。   (五)经营方式:指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组织形式,包括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三种主要方式。   (六)经营范围:指煤炭经营业务属于企业主营业务或兼营业余,应根据实际填写。   (七)注册资本: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新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核实的注册资金一致;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加盖年检印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注册资本一致。   (八)储煤场地面积:指煤炭经营企业在购入与销售过程中,用于中转储存煤炭、经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产权证明或者是租赁协议所核定的场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九)从业人员:指在本企业工作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十)专业人员:指在本企业从业人员中,专门从事煤炭购销、计量、质量检验、储存管理等人员数。   (十一)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指与企业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三、行政主管部门(单位)批复意见   是指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或在存续企业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正式批复文件,并附企业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请示设立煤炭经营企业或在存续企业增加煤炭经营业务的文件。   四、公司章程   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企业制定的公司章程。应加盖企业公章。   五、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是指提供由申请企业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本企业从事煤炭经营作出的全面分析评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煤炭经营实施安排、煤炭经营效益预测、结论等内容。应加盖企业公章。   六、注册资本证明   是指由企业提供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内容完整的验资证明。同时须附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事务所具有法定资格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会计事务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负责验资、出具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个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是指需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的文件或董事会关于选举产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议,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八、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   是指提供企业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办公地址的产权证明。拥有办公场所产权的,应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办公场所租赁协议和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给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所提供的产权证明必须与企业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办公地址一致。   九、储煤场地产权证明   是指提供企业用于经营煤炭时作为煤炭存储的场地的产权证明,同时应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置。企业拥有储煤场地产权的,提供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属租赁的,应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租赁协议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储煤场地产权归属、使用权归属证明文件。   跨地区经营的(储煤场地所在地与企业工商执照上登记办公场所所在地与不一致的),须经储煤场地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   十、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是指提供由企业储煤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验收文件或证明。   十一、计量设施、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   是指煤炭经营企业独立配备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的,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必须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委托计量和质量检测的,应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被委托方的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书,同时应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被委托方的计量和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复印件。   十二、煤炭计量、质检人员上岗证书   是指煤炭经营企业独立配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测设施的,要配备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书的计量和质检专业技术人员;委托煤炭计量、质检的,需提供被委托方计量和质检专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证书。   十三、煤炭洗选加工企业   申办企业是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的,还须提供相关部门对洗选加工项目的核准文件及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洗选加工企业必须提供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文件。   十四、申报材料中所用复印件必须在空白处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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