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林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自然生态保护 |
生效日期: |
2012/07/13 |
颁布日期: |
2012/07/13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林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自然生态保护 |
生效日期: |
2012/07/13 |
颁布日期: |
2012/07/13 |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林规〔2012〕2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农委):
为进一步加强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管理,维护正常流通秩序,依法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木材及其制品凭证运输范围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我省下列木材及其制品列入凭证运输范围:
1.原条原木类:各种规格的原条和原木等;
2.木质半成品类:枕木、板材、方材、线材、条材、木片、包装箱板、其他木质半成品等;
3.人造板类:胶合板(木胶板、竹胶板、竹木混胶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纤维板、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细木工板、拼接板(指接材)、实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强化复合地板)、竹木复合地板、单板等;
4.竹材类:毛竹、刚竹、淡竹、杂竹、竹质人造板、竹地板等;
5.移植林木类:采挖移植的林木、胸径5厘米以上的绿化大苗、树兜、树桩等;
6.属国家一、二级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7.进口木材;
8.其他类:枝桠材、商品薪材、木屑、木炭、大宗木竹半成品,采伐、加工剩余物等。
消耗木材、竹材加工生产的大中型工具、农具和家具等生产、生活用具,三条及其制品、大宗制品不列入凭证运输的范围。
二、严格木材运输证签发和管理
根据国家林业局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要求,自2010年7月1日起,取消省内、出省木材运输证分类,全国统一使用新版木材运输证。原省内、出省木材运输证,从2010年7月1日已停止使用。新《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的全国木材运输管理系统管理。木材运输证自起运地到运输终点全程有效,需再次运输的,凭有效证件到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新证。进口木材凭合法来源证明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木材运输证。
签发运输证的人员必须是我局授权的木材运输证签发人员,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木材运输证签发人员在签发木材运输证时必须对所签发的货物进行审核确认,不得随意签发,对违法、违纪办证的人员,除要追究行政责任外,对造成违法运输或给货主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由责任人全部或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各市要做好木材运输证的统一领取及编号登记工作,一旦发现运输证外流,将追究责任。各办证点要做好木材运输证的台账管理工作,提高办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防止浪费运输证行为。
三、加强木检站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各木材检查站要进一步加强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意识,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杜绝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三乱”现象,认真检查过往车辆的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证明。
2004年我局发出的《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的通知》(苏林政〔2004〕26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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