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2/06/08 |
颁布日期: |
2012/06/08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2/06/08 |
颁布日期: |
2012/06/08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
(浙人社发〔2012〕17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浙委〔2011〕23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10〕72号)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精神,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下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就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要约行动”的重要性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企业劳动关系主体任何一方依法就签订职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行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依法履行职责,表达劳动者利益诉求,切实维护劳动者经济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的内在要求。对于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广大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认识“要约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要约行动”作为推动企业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抓手,采取切实措施,通过要约促应约,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效开展,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已建立工会的企业,2012年年底前要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目标。
二、正确把握“要约行动”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要约。要约是启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条件和法定程序。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开展“要约行动”时应严格按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加强指导,规范运作。
(二)坚持劳资双赢。开展“要约行动”应兼顾企业长远发展和劳动者的具体利益。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坚持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并重,在企业发展的基础上维护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合理增长。
(三)坚持合力推进。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密切配合,整合三方优势,加大推进“要约行动”力度。通过调查研究、组织培训、联合发文、召开会议、全面部署、监督检查等,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格局。
(四)坚持因企因地制宜。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因企因地制宜开展“要约行动”。对规模以上企业,可以单独开展要约,企业工会组织提出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要约,企业方要积极应约;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要约。要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根据区域的实际情况,由三方机制中的劳动者一方代表向企业一方代表提出要约。
三、合理确定“要约行动”的重点
开展“要约行动”的重点对象:一是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未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二是工资协议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三是劳动者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企业;四是世界500强在浙企业。
开展“要约行动”的重点内容:一是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将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作为要约重点内容;二是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将工资支付办法、劳动者生活费作为要约重点内容;三是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要约重点内容;四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要把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作为要约重点内容;五是实行股份制的企业,要把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作为要约重点内容;六是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以合理确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控制超时加班为要约重点内容;七是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以合理制定行业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工资调整最低幅度等为要约重点内容。
四、依法规范“要约行动”的开展
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根据《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要求规范要约双方的要约行为。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要约行动”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各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要指导劳动者一方和企业方积极开展要约与应约。
启动要约前,协商双方应做好信息收集和调研分析等准备工作。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了解本地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情况,研究确定协商的议题和标的,以增强要约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实施“要约行动”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要约,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应约。已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向企业方提出要约;企业方要求集体协商的,向本企业工会提出要约。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劳动者一方推举协商代表,向企业方提出要约;企业方要求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者或地方工会(产业工会)提出要约。县级以下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行业工会或者区域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代表企业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行业性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要约。
五、切实加强“要约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领导,推动要约。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组,加强对各地开展“要约行动”的指导和服务。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把“要约行动”作为普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抓手;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工作目标,精心组织部署,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要加强对企业和基层工会的工作指导,主动协调和帮助解决“要约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引导企业和职工积极响应“要约行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三方共推、企业与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协作,指导要约。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管理,加大监督监察力度,督促各类企业积极开展“要约行动”,认真做好工资协议的审查登记工作,及时处理协商中出现的争议。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培训与指导,努力提高职工方协商代表业务素质和能力,积极主动开展“要约行动”,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通过培训与指导,引导企业积极应约或主动要约,增强企业经营者贯彻《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自觉性,增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动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三)加大宣传,大胆要约。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运用各种宣传阵地,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良好氛围。要注重选树培养一批各种类型、各具特色的工作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这些典型单位的做法与经验,发挥典型单位的带头引路作用,推动各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四)优化队伍,主动要约。全省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17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的培训工作,培养一批熟知劳动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协商程序、技能和策略,具有较高协商素质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动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在“要约行动”中的骨干作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