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本区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4/19 |
颁布日期: |
2005/04/19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5/04/19 |
颁布日期: |
2005/04/19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公安静安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本区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静府办发[2005]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集团)公司:
公安静安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本区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本区消防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4]47号文)的精神,区政府于年初制定了《上海市静安区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并由杨培源副区长代表区政府与各委、办、局、街道、(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签约。从目前执行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部门和单位都落实了责任制,实行了层层签约,但仍有个别部门和单位尚未形成工作机制,深度和广度的责任体系未真正到位,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不是很好。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推进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隶属区政府的各委、办、局、街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好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隶属区委、区政协的行政部门参照执行):
(一)明确委、办、局、街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系统、本单位、本地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好责任部门和具体管理人员,并成立相应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负责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大事宜和日常事务。
(二)制定本系统、本单位、本地区的年度工作计划,按计划实施督促、检查,并进行量化考评。
1.根据行业、辖区特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行业、辖区应控制指标,明确努力方向,明确各节点工作措施,明确年度消防工作经费预算,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规则(即重大火灾隐患和一般火灾隐患限期整改所需的财力、物力、时限的分配方式)。
2.根据区政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实行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的制度。《目标责任书》应结合行业特点,具体务实,限时达到目标,限时解决具体问题。全面推行全员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实行“五级”考核,即委、办、局对具有行政隶属的单位(法人)进行考核,单位对部门进行考核,部门对岗位进行考核,岗位对个人进行考核。
街道对其隶属单位和街道级重点列管单位依照上述逐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重点列管单位中隶属委、办、局的由委、办、局负责考核。
(三)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任务书的下达,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及考核办法于每年3月31日前送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统一考核、实施奖惩。
二、区属(集团)公司按委、办、局的方式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职能,年度工作计划及下属企业的考核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送区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区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区防火监督处实施考核,其《目标责任书》的签订仍实行四级目标考核。
四、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并进一步细化、细分奖惩细目。
五、2005年度区各委、办、局、街道年度工作计划及各类登记表(见附件1至5)请于2005年4月22日前报公安静安分局防火监督处(联系人:范明荣; 联系电话:62588800×38331)。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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