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2012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6/27 |
颁布日期: |
2012/06/27 |
颁布机构: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6/27 |
颁布日期: |
2012/06/27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2012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2〕8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四川省2012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30号)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以下贯彻意见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5?12”汶川特大地震对我市地质环境条件造成的长期影响和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落实责任,履职到位。按照我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市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各项工作。
综合地质环境条件和降雨趋势进行分析,2012年汛期降雨、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在我市西部地震灾区偏重,其他地区与常年接近。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是重点防治区,需防范泥石流、滑坡、崩塌等灾害的风险;金堂县、蒲江县、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双流县、新津县、新都区是次重点防治区,需防范滑坡、崩塌等灾害的风险。地质灾害高发期为6月下旬至9月,特别要将阶段性强降雨时段作为重点防范期。
二、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是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防灾工作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体系,县级政府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汛期各项防灾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二是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防灾责任。完善和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防灾联动机制。国土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公路、航道沿线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水利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信、安监部门负责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业主单位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预防和监管工作;旅游部门负责景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重要信息、突发事件要及时通报,快速反应。
三、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措施
主汛期已至,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做好地质灾害巡查排查、监测预警、工程治理、应急值守等各项防灾工作,并落实以下防灾措施。一是强化气象预警预报,上下联动共同应对强降雨天气过程。市、县两级国土、气象和水务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强降雨天气过程前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为基层政府和受威胁群众采取防范措施争取时间。二是认真贯彻“提前避让”方针,坚决避免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要强化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及时启动防灾预案。在发布地质灾害四级及以上预警后,县、乡两级政府立即组织相关区域内的受威胁群众进行提前转移避让,重点做好安置点、景区、场镇、工矿企业等人口密集区的转移避让工作。三是突出西部景区等重点区域的防灾工作,加强对游客等外来人员的宣传、管理和保护。存在高风险的山区、景区,基层政府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游客等外来人员的宣传引导,在强降雨天气来临前对游客进行劝离、疏导,并通过交通管制等方式限制人员进入危险区,避免造成大规模人群受灾或滞留。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四川省2012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30号)(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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