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管理标识牌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四川省城乡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关导则

颁布机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5/14 颁布日期: 2012/05/14
颁布机构: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四川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5/14
颁布日期: 2012/05/14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有关导则的通知 (川城乡治办[2012]5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委主要领导关于“坚持常态治理,健全标准、完善机制,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要上水平”的重要指示精神,省治理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省级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行业标准、技术导则,经多次征求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反复讨论修改,编制了《四川省城乡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置导则(试行)》等六个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应在本技术导则的指导下,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通知》(川办函[2011]250号)精神,密切联系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附件:1.四川省城市管理标识牌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2.四川省城乡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3.四川省城乡环卫设备配置技术导则(试行)   4.四川省城乡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置导则(试行)   5.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及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略)   6.四川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四川省城市管理标识牌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发挥全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规范城市街道、桥梁、场所标识牌管理,方便市民对城市地理位置的识别,提升城市管理整体形象,结合全省城市街道、桥梁、场所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除交通标识/指示牌、户外广告、商招店招外,全省建制镇以上城市道路、立交桥、天桥、地下车/人行道路、广场、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城市管理标识牌的建设。   1.0.3 本技术导则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地名标牌城乡》、《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试行)》等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   1.0.4 城市管理标识牌建设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标识牌   建制镇以上城市路(地)名牌和公共场所用于指引公众或公布某些信息的标示牌。 3 责任主体   3.0.1 标识牌应随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厕所等建成后一同设立。建设单位应按本技术导则对标识牌进行规范设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交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或维护。   3.0.2 市、区直管的道路、桥梁、公共场所标识牌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 4 技术标准   4.0.1 标识牌设置的具体位置可根据街道、桥梁、公共场所所处的地理位置灵活安排,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明示、实用、美观等要求。   1 城市道路:标识牌的应设置在市政道路两旁,设置在路口处的应距路口2~5米,应做到清晰、美观、协调,且不妨碍正常交通;   2 人行天桥:标识牌应设置在主车行道上方桥跨部分的栏杆外侧,其中跨越道路的直线型天桥应在桥跨两侧分别设置,跨越路口的圆盘型或X型等其他形式天桥,应在跨越每个路口桥跨上方设置。   3 立交桥:标识牌应设置在跨越道路路口桥跨部分的栏杆外侧,同一座立交桥跨越多个路口时,各路口均应设置。   4 地下人/车行道路:标识牌应设置在地下人/车行道路的每个进出口上方。   5 广场:标识牌应设置在广场标志性构筑物上,且显眼、大方、美观。   6 公共厕所:标识牌应设置在卫生间门口贴近道路且比较显眼的街沿边上,如有可能,最好在周边50米内各路口设置卫生间指示牌。   7 标识牌设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必须符合环评的有关要求。必要时,可请专家对标牌设置进行环境影响评审,并出具评价报告。   4.0.2 标识牌的外观   1 标牌的外观应平滑、整齐。   2 标牌不应存在以下缺陷:   1)明显的毛刺、裂纹.   2)明显的划痕、损伤和颜色不均匀;   3)面积大于20 mm2的气泡.   4)发光、反光性能明显不均匀。   4.0.3 用反光膜制作的标牌,同一颜色的反光膜作底面时严禁拼接。   4.0.4 标识牌的版面必须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一般地,街牌、巷牌、广场、公共厕所标识牌应标示汉字名称和英文名称,标识牌上部五分之三区域应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对应的英文名称。   2 街道、地点名称为实意,英文名称应直译。如:省体育馆(Provincial Stadium)、火车北站(North Railway Station)、省医院(Provincial Hospital)、公共厕所(Public Toilets)、儿童公园(Child Park)、汽车北站(Automobile North-Stop)等。   3 街道、地点名称无实意,英文名称可用拼音代替。如:高升桥(GaoShengQiao Road)、菊乐路(JuLe Road)、太升南路(South TaiSheng Road)、芳草街(FangCao Street)、八宝街(BaBao Street)、天府广场(TianFu Square)、骡马市(LuoMaShi Street)等。   4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路(地)名标牌标示应按当地政府规定的一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字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地,民族文字应标示在汉字名称之上.占标牌上部五分之一的区城,标牌中部五分之三区域应用于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一用于标示英文名称。   4.0.5 标识牌的书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路(地)名标牌汉字应使用等线黑体字。   2 地名的汉字书写形式必须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   3 文字端正,笔画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整体位置适中。   4 英文一般使用宋体(Arial),应按规范格式书写,单词之间要有间隔,且间隔应至少大于一个大写英文字母,单词的首字母应大写。   5 拼音部分应按照普通话拼写。地名中的多音字和有异读的字应根据普通话审音委员会审定的读音拼写。拼写方法应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   1) 专名与通名分写;   2) 专名或通名中的修饰、限定成分。单音节的与其相关部分连写,双音节和多音节的与其相关部分分写;   3) 通名已专名化的,按专名处理;   4) 以人名命名的地名,人名中的姓和名连写;   5) 地名中的数词用拼音书写;如:五块石市场(WuKuaiShi Market)、九眼桥(JiuYanQi等;   6) 标牌上的每个汉字拼音首字母一律大写;   6 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拼写原则上应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7 道地名中的序数词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一医院(No.1 Hospital),人民南路四段(Section 4.RenMin RD.S.)等。   8 街道地名英文标示如若太长,非关键词可使用缩写,如:Road(RD)、Street(ST)、South(S)、North(N)等。   4.0.6 标识牌的颜色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路(地)名标牌颜色应符合《安全色(GB/T 2893)》的规定,一般为蓝(绿)底白字。   2 其他的标识牌可根据不同的功能采用不同字体颜色和背板颜色。   4.0.7 标识牌的尺寸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路(地)名标牌书写平面的尺寸规格应符合下表规定,误差不超过钣金件自由公差。   2 标牌书写平面四周可加一定宽度的外沿。外沿宽度尺寸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误差不应超过钣金件自由公差。   表4.0.7 标牌书写平面四周允许外沿宽度 图文书写平面尺寸(长x高) 外沿宽度 (1700~1200)×(500~300) ≤25 450×150 ≤20 900×5O0 ≤25 15O×90 ≤12 600×400 ≤15   3 路(地)名标牌字体大小和间距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保证协调、美观。   4.0.8 标识牌的制作材料和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除灯箱式外,标识牌基材可使用耐腐蚀、抗冲击性能好的铝板、钢板等金属材料和新型板材。基材表面应光滑、平整,没有伤痕、裂纹、污垢。使用铝板、钢板等金属材料时.应做好表面防锈处理。基材应与标牌面所采用的各种材料具有相容性。   2 标识牌应具备耐水性、耐中性盐雾性能和耐自然气候曝解性能。   3 标识牌应具备耐老化性,使用漆膜的标牌耐老化性能不应低于《色漆和清漆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GB/T 1766-1995)》中的5.1款规定的综合老化性能等级2级的指标。   4 α、β、γ辐射值严禁超过清洁水平。   5 除灯箱式外,标牌应具备足够的抗冲击性,1Okg?cm冲击强度下不应破损。   6 反光标牌应使用在照明条件好的地方,反光材料初始逆反射系数值不应小于《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 279-1995)》表5的规定。   7 长余辉蓄光标识牌初始亮度应高于5000mcd/m2,10小时内亮度不应低于3.0mcd/m2。   8 电致发光标识牌在黑暗环境中应具备足够的可视性,亮度不应低于1500mcd/m2。安全性能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GB 4706.1-2005)》和《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GB 8898-2001)》的规定。   9 具备通电条件的标识牌可采用LED发光立体字,材料包括4mm厚亚克力面板,10mm厚绝缘板、PVC底板、字边喷塑、LED电源等,LED灯为白光,并安装定时开关。   10 具备通电条件的标识牌可采用表面覆反光膜立体字,材料包括4mm厚亚克力面板,10mm厚绝缘板PVC底板、字边喷塑,字表面覆盖反光膜,反光膜应采用逆反射、耐候、耐盐雾酸腐、耐高低温性能优良的工程级标准反光膜。   4.0.9 标识牌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立体字表面应光滑平整,裁边整齐,且必须安装牢固,钢结构的安装必须符合《CECS 148-2003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有关要求。   2 特殊部位的标识牌应采取防盗措施。 本技术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技术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2: 四川省城乡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1 总 则   1.0.1 为了进一步对四川省城乡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进行科学、统一和规范的管理和评价,促进四川省城乡环境质量的提升,维护道路清洁容貌和防止道路扬尘污染,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城乡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评价和质量管理。农村地区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评价可参照本技术导则执行。   1.0.3 本技术导则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管理与评价标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试行)》等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   1.0.4 城乡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评价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乡道路   城市及乡镇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2.0.2 道路清扫   对道路全面的清洁作业,包括机械清扫和人工清扫。   2.0.3 道路保洁   对道路清洁的保持性作业。   2.0.4 道路冲洗   对道路清洁采用一定水压的水流进行冲洗的清洁作业。   2.0.5 道路洒水和喷雾   对道路采用洒水和喷雾及时防止扬尘的清洁作业。   2.0.6 道路可见垃圾污渍密度   在道路上一定面积内可见垃圾和污渍的个(处)数。污渍一般包括油渍、痰渍和粪便渍等。   2.0.7 道路清洁度   以道路感观(定性)质量评价与定量质量评价综合反映道路的清洁程度,用百分制数值表示。   2.0.8 道路环境突发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道路环境严重污染和通行严重障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等事件。 3 城乡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及清洁度指标   3.0.1四川省城乡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和清洁度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和清洁度标准表 级别 划分条件 城市清洁度指标(分) 乡镇清洁度指标(分) 一级 位于重要党政机关、外事机构周边和重要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公园广场、交通场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70.0 ≥65.0 二级 位于一般商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交通场站等公共场所周边的道路 ≥60.0 ≥55.0 三级 位于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周边的道路 ≥50.0 ≥45.0 四级 位于远离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地区的道路;无排水管道、路缘石和人行道未硬化等简陋的道路 ≥40.0 ≥35.0 4 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的一般要求   4.0.1 道路清扫作业和冲洗作业应避开交通高峰期完成。清扫和冲洗工作结束后即应开始道路保洁作业。   4.0.2 道路清扫保洁机械作业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防止扬尘污染。   4.0.3 在机械不能作业的情况下,应采用人工作业;人工作业过程亦应提高垃圾扫净率并防止扬尘污染。   4.0.4道路洒水和喷雾作业频率应根据路面尘土量、天气情况和空气质量确定。抑尘剂应根据产品性能合理使用。   4.0.5 道路冲洗喷水设备的水压应大于等于300kPa。冲洗作业频次应根据路面垃圾尘土量确定。   4.0.6 结冰期可采用防冻剂溶液进行道路洒水喷雾作业,防冻剂溶液的配制应根据其冰点和地表湿度确定浓度。   4.0.7 路面清扫保洁收集的垃圾必须按指定场地分类存放,严禁裸露和扫入排水箅。   4.0.8 雨后雪后应及时进行路面积水积雪清除工作。   4.0.9 餐饮饭店、集贸市场和建筑工地等周边道路应适当增加各项作业频次。   4.0.10 道路冲洗作业应优先采用再生水。 5 清扫保洁感观质量评价   5.0.1 感观质量检查评价   1 感观评价指标   1)道路整体:整体清洁,无成片垃圾、污渍、积水、冰雪和明显灰带;   2)道路边角:边角部位清洁,无积存垃圾和明显积尘;   3)路面:呈路面本色;   4)垃圾容器:垃圾容器清洁,投放口不被堵塞,周围无垃圾;   5)排水箅:排水箅及周边无成片垃圾和积水;   2 在检查道路的300~500m路段,各检查人员应根据各项评价指标独立进行检查,按各指标符合质量要求的程度作10分制评价。   5.0.2 一般规定   1 应对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质量检查评价应由3~5人组成的检查组实施。   2 检查及检测宜采用随机或重点选择道路的方式进行。   3 检查及检测应在路面较干燥的条件下进行。   5.0.3 感观质量评价   1 感观质量评价应按下表规定作记录。   表5.0.3道路清扫保洁感观质量项目评价表 评价项目 整体感观 道路边角 路面本色 垃圾容器 排水箅 合计 检查人员评价分值             检查人员评价分值             …             平均分             权重 3 3 2 1 1 10 加权值               2 感观质量评价加权值应按下式计算。   G= G1×3+ G2×3+ G3×2+ G4×1+ G5×1   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   式中G--感观质量评价加权值;   G1--整体感观评价平均分;   G2--道路边角感观评价平均分;   G3--路面本色感观评价平均分;   G4--路边垃圾容器感观评价平均分;   G5--道路排水箅感观评价平均分; 6 定量质量评价指标   6.0.1 道路可见垃圾污渍密度   1道路可见垃圾污渍密度的检测:   在检查道路的300~500m路段,分别于车行道和人行道观测1000m2面积的可见垃圾污渍个(处)数。   2 应按下表规定作记录,单位:个(处)/1000m2   表6.0.1 道路可见垃圾污渍数量记录表 路段序次 车行道 人行道 1     2     …       注:1)观测对象不包括尘土等;   2)单独污渍以≤1m2为1“处”,单独纸塑等垃圾以≤0.1m2为1“个”;   3)在与检查道路不相邻的另外3~4条路段,重复操作。   3 道路平均可见垃圾污渍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公式(略)   式中d--道路平均可见垃圾污渍密度,个(处)/1000m2;   dj--某路段可见垃圾污渍密度,个(处)/1000m2;   n--重复路段条数;   j--重复路段序次。   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   6.0.2 道路垃圾量   1 道路垃圾量的检测:   在检查道路的300~500m路段,于非机动车行道(靠路缘石)和人行道分别采集1m2面积的垃圾样品:将平方米框架置于路面,用扫帚收集框内垃圾和尘土,并称量其重量,称准至0.1g,保留一位小数。   2 应按下表规定记录   表6.0.2 道路垃圾量记录表 路段序次 车行道 人行道 1     2     …       注:1)在与检查道路不相邻的另外3~4条路段,重复操作。   3 道路车行道平均垃圾量和人行道平均垃圾量应分别按下式计算: 公式(略)   式中c--车行道或人行道道路平均垃圾量,g/m2;   cj--某路段垃圾量,g/m2。   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   6.0.3 定量质量评价   1道路可见垃圾污渍密度检测结果应按下表规定作10分制评价,并作记录。   表6.0.3(1) 道路可见垃圾污渍密度评价表 评价项目 可见垃圾污渍密度 分值 10 9 8 7 6 5 4 3 2 1 车行道 检测值个(处)/1000m2 <5.0 5.0~6.9 7.0~8.9 9.0~10.9 11.0~14.9 15.0~18.9 19.0~22.9 23.0~28.9 29.0~35.0 >35.0 评价分值                     人行道 检测值个(处)/1000m2 <10.0 10.0~11.9 12.0~13.9 14.0~17.9 18.0~21.9 22.0~27.9 28.0~33.9 34.0~41.9 42.0~50.0 >50.0 评价分值   平均分     2 道路垃圾量检测结果应下表规定作10分制评价,并作记录。   表6.0.3(2) 道路垃圾量评价表 评价项目 垃圾量 分值 10 9 8 7 6 5 4 3 2 1 检测值g/m2 <60.0 60.0~69.9 70.0~79.9 80.0~94.9 95.0 ~109.9 110.0~129.9 130.0~149.9 150.0~169.9 170.0~190.0 >190.0 评价分值 人行道   车行道   平均分     3 道路定量质量评价加权值应按下式计算,并按下表规定记录。   D=D1×5+D2×5   式中D--道路定量质量评价加权值;   D1--可见垃圾污渍密度评价平均分;   D2--垃圾量评价平均分;   5--各项权重值。   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   表6.0.3(3) 道路清扫保洁定量质量评价表 评价项目 可见垃圾污渍密度 垃圾量 合计 平均评分       权重 5 5 10 加权值         6.0.4 道路清洁度评价   道路清洁度的百分制评价应按下式进行综合加权值计算,并应按下表规定记录。   Q=G×0.4+D×0.6   式中Q--道路清洁度(分);   0.4,0.6--各项权重值。   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   表6.0.4 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表 评价类别 感观质量 定量质量 合计 加权值       权重 0.4 0.6 1 道路清洁度(分)       本技术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技术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3: 四川省城乡环卫设备配置技术导则(试行)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四川省城乡环境卫生设备配置,提高全省城乡环境卫生水平,促进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卫设备的配置。   1.0.3 本技术导则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清扫、收集、运输》、《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规范制定。   1.0.4 城乡环卫设备的配置,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乡环卫设备   一般指废物箱和环卫车辆。   2.0.2 废物箱   供行人丢弃废纸、果壳、烟蒂等废弃物的容器。   2.0.3 环卫车辆   用于城乡环境卫生作业的各种专用车辆,包括扫路机、洒水车、垃圾车、真空吸粪车、餐厨垃圾车等。   2.0.4 扫路机   用作清扫、收集和运输分散在路面上的垃圾尘土等污物的机械。   2.0.5 洒水车   装有水罐、水泵和喷嘴,能使水流具有一定压力,沿管网经喷嘴喷洒在路面上,起冲洗、除尘和降温作用的车辆。   2.0.6 垃圾车   用于收集和转运垃圾的专用车辆。   2.0.7 真空吸粪车   利用发动机动力驱动抽气真空装置,使罐体内产生一定真空,通过吸粪管将粪井内总含水率92%以上粪液吸入罐体内随车转运,并利用气压或自流进行排放的车辆。   2.0.8 餐厨垃圾车   具有密闭罐体,用于收集和转运餐饮业餐厨垃圾的专用车辆。   2.0.9 道路宽度   道路中间设有绿化隔离带时,道路宽度指从隔离带边缘至同侧路面边缘的距离;道路中间未设绿化隔离带时,道路宽度指道路两侧路面边缘之间的距离。 3 废物箱配置标准   3.0.1 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脏、耐腐、耐用、易清洁,并能防雨、阻燃。   3.0.2 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0.3 在商业文化大街、城市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   3.0.4 城市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商业文化、金融业街道:50~80米;   2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80~150米;   3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300m。   3.0.5 重点镇、优先发展镇、重点旅游镇、经济发达镇的废物箱可略低于城市标准进行配置。   3.0.6 一般乡镇的废物箱设置间隔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农贸市场、商贸街、车站进出口区域、乡镇政府机关驻地以及其他重点地段:80-150米;   2 其他道路:200-300米。 4 清扫保洁车辆配置标准   4.0.1 城市以及重点镇、优先发展镇等经济实力比较强的乡镇主干道、次干道应逐步提高机械化清扫程度,并应选择适用性强的吸扫结合式机械化清扫车辆。   4.0.2 清扫保洁车辆每个班次工作时间为8小时。   4.0.3 道路机械清扫作业应根据车型、作业面积、作业频次等因素配置扫路机。机械清扫宽度一般为3米,每个班次扫路机可参照以下标准配置:一般地面道路,每13万平方米道路应配置1辆;高架道路,每18万平方米道路应配置1辆。   4.0.4 道路机械冲洗、洒水作业应根据车型、道路宽度、作业频次等因素配置洒水车。机械冲洗洒水作业冲洗宽度为14米时,每个班次洒水车可参照以下标准配置:   道路宽度小于14米时,载重5吨以下的车型洒水作业应按每48公里道路长度配置1辆,高压冲洗作业应按每64公里道路长度配置1辆;载重5吨以上的车型洒水作业应按每64公里配置1辆,高压冲洗作业应按每80公里道路长度配置1辆。   冲洗14~28米宽的道路时,应按上述标准的2倍配置,并以此类推。   4.0.5 农村地区清扫保洁作业应根据需要配置保洁车辆,并应配备相应清扫保洁工具。 5 垃圾车配置标准   5.0.1 垃圾车的配置宜结合生活垃圾清运量、收集范围、路面状况以及当地经济实力综合考虑,应实现生活垃圾密闭运输。城市及重点镇、优先发展镇的生活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一般乡镇及农村的生活垃圾每周应收集不少于2次。   5.0.2 垃圾车的配置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适应,车身颜色应匹配收集的生活垃圾种类,车身应有明显标志,标志的图案和色泽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规定。   5.0.3 生活垃圾收运可遵循以下原则:   1 单程运输距离10公里以内,宜采用非压缩式垃圾车直接运输;   2 单程运输距离 在10~20公里范围时,宜采用压缩式垃圾车收集运输;   3 单程运输距离在20~30公里范围内时,宜采用中小型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压缩后运输;   4 单程运输距离30公里以上时,宜设置大中型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二次中转运输。   5.0.4 垃圾车应与垃圾收运方式相适应,垃圾车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直接非压缩运输的垃圾车宜采用密闭化性能好的车厢可卸式车型,载重应在5吨以上;   2 直接压缩运输的垃圾车宜以后装压缩式垃圾车为主要车型,载重应在8吨以上;   3 生活垃圾转运站前端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应以中小车型为主,载重宜1~3吨,包括密闭化性能好的自卸式收集车、桶式侧装车、微型收集车等;   4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配套的二次转运车辆应具有较大运载能力,载重不应小于10吨;   5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应根据各地道路状况、运输距离以及经济实力选用密闭化性能良好的自卸式收集车,或电动、人力三轮车。 6 其他环卫车辆配置标准   6.0.1 尚未接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仍利用化粪池等设施对粪便进行简易处理的地区应配置真空吸粪车。   6.0.2 真空吸粪车的配置应根据化粪池数量、粪渣产量、运距等因素综合考虑,粪渣产量可按0.025~0.045吨/年?人计算。   6.0.3 实施餐饮业餐厨垃圾集中收运处理的地区应配置餐厨垃圾车。   6.0.4 餐厨垃圾车的配置应根据餐厨垃圾产量、运距等因素综合考虑。餐饮业餐厨垃圾产量可按0.1~0.25公斤/日?人计算。   6.0.5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以下车辆:   1 装载机,用于清除堆积垃圾和完成特殊应急任务;   2 自卸垃圾车,用于配合装载机清除堆积垃圾和完成特殊应急任务;   3 高压清洗车,用于冲洗垃圾车辆及其它清洗工作;   4 环卫车辆抢修车,用于环卫车辆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抢修;   5 疏通车,用于疏通淤堵的管道或沟渠。 本技术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技术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4: 四川省城乡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置导则(试行)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四川省城乡清扫保洁队伍建设,促进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道路清扫保洁人员的配置。   1.0.3 本导则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试行)》等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   1.0.4 本导则中人员定额均按每周40工时制,每班次8小时标准工时制计。   1.0.5 城乡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置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城乡道路   城市及乡镇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及其附属设施。   2.0.2清扫保洁人员   以人工作业方式从事道路清洁作业和对道路清洁的保持性作业的劳动人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聘用人员。 3 人员配置   3.0.1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辖区范围内道路的清扫保洁等级,并应根据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确定清扫保洁人员。   3.0.2 城乡道路分为城市道路和乡镇道路。   1城市道路根据道路类型、所处地段以及商业网点数量、人流量、车流量等因素分为四级。   ①一级城市道路范围应包括: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总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6)对城市市容有重大影响的道路。   ② 二级城市道路范围应包括:   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总长度60~70%的路段;   3)中小型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③ 三级城市道路范围应包括: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④四级城市道路范围应包括: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2 乡镇道路等级可按照以下标准分级。   ① 重点镇、优先发展镇、重点旅游镇、经济发达镇,道路等级应参照城市道路等级划分;   ②一般乡镇道路等级可如下划分。   1)集市区、商贸街、车站进出口区域、乡镇政府机关驻地以及其他重点地段为三级乡镇道路;   2)乡镇其他区域、路段为四级乡镇道路。   3.0.3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应按照道路等级配备。   1 一级城市道路,每2500~35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2 二级城市道路,每3500~45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3 三级城市道路,每4500~55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4 四级城市道路,每5500~65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3.0.4 乡镇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应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1重点镇、优先发展镇、重点旅游镇、经济发达镇应按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人员配置数量乘以0.8~1.0的系数;   2 三级乡镇道路,每5000~6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3四级乡镇道路,每6000~8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   3.0.5 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可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农村集中居住区域的公共空间(道路和公共活动场地),每8000~10000平方米清扫保洁人员不应少于1人/班次;散居的自然村民组应按照每班次每120~150户配置1名保洁员,分布较散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保洁人员。   3.0.6 其他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可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高速公路每2公里(单向长度)每班次可配置1名保洁员;国道、省道、县道每公里每班次可配置2名保洁员。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6: 四川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技术导则(试行)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四川省生活垃圾填埋场(以下简称“垃圾填埋场”)的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评价,考核垃圾填埋场的实际建设和运行状况,提高全省生活垃圾(简称“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水平并为今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本评价技术导则。   1.0.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对四川省各类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的评价。   1.0.3 本技术导则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法规和标准范制定。   1.0.4 对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评价时,除应执行本技术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评价内容   2.0.1 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内容应包括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和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评价。   2.0.2 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评价内容应包括垃圾填埋场设计使用年限、选址、防渗系统、渗沥液导排及处理系统、雨污分流、填埋气体收集及处理、监测井、设备配置等。   2.0.3 垃圾填埋场运行评价内容应包括垃圾填埋场进场垃圾检验、称重计量、分单元填埋、垃圾摊铺压实、每日覆盖、垃圾堆体、场区消杀、飘扬物污染控制、运行管理、渗沥液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安全管理、资料等。 3 评价方法   3.0.1 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应采用资料评价与现场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3.0.2 被评价的垃圾填埋场责任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1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如建设单位为企业,则提供项目备案或核准批复);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   4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详细勘察报告;   5 设计文件、图纸及设计变更资料;   6 施工记录及竣工验收资料;   7 运行管理资料(如垃圾量、覆土、消杀、管理手册等);   8 环境监测资料;   9 特许经营协议或委托经营合同;   10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0.3 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的评分标准应符合本技术导则附录A、B的规定。   3.0.4 评价分值计算方法应按下式计算:   M=∑[(100一X子)×f子]   式中M--垃圾填埋场评价总分值,为各子项得分加权值之和;   X子--子项实际扣分值;   f子--子项权重,见附录A、B。   3.0.5 垃圾填埋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子项的实际扣分不应高于规定的最高扣分。   2 若提供的资料或现场考察无法判断某项的水平,则该子项分值为0分。 4 评价等级   4.0.1 根据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实际情况,全省分为以下三类地区:   1 实行“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模式的平原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和旅游地区的乡镇、村庄,县级及以上城市为一类地区。   2 离市(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较远、不具备转运条件,但需要分片区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乡镇、村庄为二类地区。   3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乡镇、村庄为三类地区。   4.0.2 垃圾填埋场的评价应按评价总分值划分,并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表4.0.2  垃圾填埋场评价等级划分  等级 类别 I级 II级 Ⅲ级 IV级 一类地区 M≥85 70≤M<85 60≤M<70 M<60 二类地区 M≥85 70≤M<85 55≤M<70 M<55 三类地区 M≥85 65≤M<85 50≤M<65 M<50   注:M为垃圾填埋场评价总分。   4.0.3 垃圾填埋场的无害化评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I级:达到了无害化处理要求;   II级:基本达到了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Ⅲ级:对部分污染施行了集中控制处理,但需要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措施;   IV级:简易填埋,污染环境。   4.0.3 在对一、二类地区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进行统计时,I、II级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填埋量应计入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量;Ⅲ、Ⅳ级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填埋量不应计入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量。在对三类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进行统计时,I、II、Ⅲ级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填埋量应计入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量;Ⅳ级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填埋量不应计入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量。   4.0.4 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公式(略)   式中 a--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率(%);   m--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量;   m总--垃圾总产生量。   附录A 一、二类垃圾填埋场评价内容及评分表   表A 垃圾填埋场评价内容及评分 评价分项及得分 评价子项 子项权重 子项评价内容 最高扣分 子项实际扣分 子项满分分值 子项实际得分                   A 工程建设                                         A 工程建设 设计使用年限 0.01 10年以上 0   100   8~10年 40 8年以下 100 选址 0.03 符合选址标准要求 0   100   不符合选址标准要求 100 防渗系统 0.2 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HDPE膜作为主防渗层,并按有关标准和工程需要铺设地下水导流层、膜上膜下保护层等辅助层 0   100    采用天然黏土或改良土衬里防渗,渗透系统满足不大于1.0×10-7cm/s的要求,场底及四壁衬里厚度不小于2m 0 只采用垂直防渗措施 60 无防渗措施或采取的防渗措施不能满足标准要求 100 渗沥液导排及处理系统 0.03 场底铺设有连续的渗沥导流层并具有完善的渗沥液收集系统 0   100     场底无连续的渗沥液导流层只有导流肓沟 30   无任何渗沥液导排、收集、处理设施 100 雨污分流 0.02 具有雨污分流设施和功能 0   100   无雨污分流设施和功能 100 填埋气体收集及处理 0.04 按规范要求设置了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导出后集中燃烧或利用 0   100   设置了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导出后直接排空 60 未采取措施控制填埋气体 100 监测井 0.04   布设了五点监测井,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设本底井一眼;填埋场两旁各30~50m处设污染扩散井两眼;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m处、50m处各设一眼污染监视井 0   100   布设了监测井,但数量或设置方位不满足上述要求 70 未设置监测井 100 设备配置 0.03 机械设备按标准要求配套齐全,并有垃圾压实机 0   100   其他机械设备配套齐全,但无垃圾压实机 40 其他机械设备配套不齐全,无垃圾压实机 100 B 运行管理 进场垃圾检验 0.01   有垃圾检验措施且能有效控制有害垃圾进场 0   100   无检验措施或未能有效控制有害垃圾进场 100 称重计量 0.04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记录资料完整 0   100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记录资料不全 50   无称重计量 100 分单元填埋 0.05 场内分区、分单元作业,未填埋区和作业单元雨水进行单独导排 0   100   未分作业区,雨水、污水混合 100 垃圾摊铺压实 0.02 使用专用压实机械,按标准分层摊铺、压实 0   100   用专用压实机械,但未分层压实 30 未用压实机械对垃圾进行压实 100 每日覆盖 0.02 做到每日覆盖 0   100   未做到每日覆盖 100 垃圾堆体边坡 0.01 堆体边坡不大于1:3 0   100   堆体边坡大于1:3 100 垃圾堆体覆盖 0.01 终场边坡及时覆盖 0   100   堆终场边坡未及时覆盖 100 场区消杀 0.01 有消杀(蚊、蝇、鼠等)措施且效果良好 0   100   无消杀(蚊、蝇、鼠等)措施或有措施但效果不好 100 飘扬物污染控制 0.05 有防飞散设施及措施,并管理良好,周围无飘扬物 0   100   无防飞散设施及措施或防飞散效果不好,周围存在飘扬物 100 B 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 0.05 有运行作业手册及设备操作维护保养手册,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健全;场内标识齐全、规范 0   100   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不健全;标识不齐全、不规范 100 渗沥液处理 0.1 渗沥液处理后出水监测数据全部达标 0   100   渗沥液处理后出水监测不达标次数占总监测次数的比例小于20% 40 处理后出水监测不达标次数占20%以上,或简易处理,出水基本不能达标 80 渗沥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 100 环境监测 0.05 配备较完善的环境监测设备或能定期委托具有相关监测资质的单位对大气、渗沥液、地下水、地表水及噪声等项目的主要指标进行监测,能提供连续、完整、准确的监测资料和报告 0   100     能监测或委托监测主要污染指标,但不能按标准定期进行 50   未采取任何监测措施 100 环境影响 0.03   所有排放指标监测数据均达标(包括自测和权威部门监测) 0   100     排放指标监测数据达标率大于50%小于100% 50   排放指标监测数据达标率小于50% 100 安全管理 0.05 安全设施配备齐全,安全制度健全,从未发生过安全事故 0   100   安全设施配备不齐全,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发生过安全事故 50   曾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100 资料 0.1 资料齐全、正规 0   100     资料不齐全、不正规 100   注:雨污分流--阻止填埋区汇水面积内的雨水进入填埋垃圾体的方法和措施。   场区消杀--垃圾填埋场内进行的杀灭老鼠、苍蝇、蚊虫等有害动物和昆虫的过程和措施。   飘扬物--指从垃圾填埋场中被风刮起、飘扬在场区或周围空中的塑料袋、废纸等轻物质。   附录B 三类垃圾填埋场评价内容及评分表   表B 垃圾填埋场评价内容及评分 评价分项 及得分 评价 子项 子项 权重 子项评价内容 最高扣分 子项实 际扣分 子项满 分分值 子项实 际得分                     A 工程建设                                   A 工程建设           选址 0.1 符合选址标准要求 0   100   不符合选址标准要求 100 防渗系统 0.1 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HDPE膜作为主防渗层,并按有关标准和工程需要铺设地下水导流层、膜上膜下保护层等辅助层 0   100    采用天然黏土或改良土衬里防渗,渗透系统满足不大于1.0×10-7cm/s的要求,场底及四壁衬里厚度不小于2m 0 只采用垂直防渗措施 60 无防渗措施或采取的防渗措施不能满足标准要求 100 渗沥液导排及处理系统 0.05 场底铺设有连续的渗沥导流层并具有完善的渗沥液收集系统 0   100     场底无连续的渗沥液导流层只有导流肓沟 30   无任何渗沥液导排、收集设施 100 雨污分流 0.05 具有雨污分流设施和功能 0   100   无雨污分流设施和功能 100 填埋气体收集及处理 0.05 按规范要求设置了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导出后集中燃烧或利用 0   100   设置了气体导排设施,填埋气体导出后直接排空 60 未采取措施控制填埋气体 100 监测井 0.05   布设了五点监测井,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设本底井一眼;填埋场两旁各30~50m处设污染扩散井两眼;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30m处、50m处各设一眼污染监视井 0   100   布设了监测井,但数量或设置方位不满足上述要求 70 未设置监测井 100                 B 运行管理                                               B 运行管理                       B 运行管理   称重计量 0.03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记录资料完整 0   100     有称重计量设施,统计记录资料不全 50   无称重计量 100 分单元填埋 0.08 场内分区、分单元作业,未填埋区和作业单元雨水进行单独导排 0   100   未分作业区,雨水、污水混合 100 每日覆盖 0.03 做到每日覆盖 0   100   未做到每日覆盖 100 垃圾堆体边坡 0.03 堆体边坡不大于1:3 0   100     堆体边坡不大于1:3 100 垃圾堆体覆盖 0.03 终场边坡及时覆盖 0   100   终场边坡未及时覆盖 100 场区消杀 0.05 有消杀(蚊、蝇、鼠等)措施且效果良好 0   100   无消杀(蚊、蝇、鼠等)措施或有措施但效果不好 100 飘扬物污染控制 0.05 有防飞散设施及措施,并管理良好,周围无飘扬物 0   100   无防飞散设施及措施或防飞散效果不好,周围存在飘扬物 100 运行管理 0.1 有运行作业手册及设备操作维护保养手册,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健全;场内标识齐全、规范 0   100   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不健全;标识不齐全、不规范 100 环境监测 0.05 配备较完善的环境监测设备,能定期对大气、渗沥液、地下水、地表水及噪声等项目的主要指标进行监测,能提供连续、完整、准确的监测资料和报告 0   100     能监测主要污染指标,但不能按标准定期进行 50   未采取任何监测措施 100 环境影响 0.03   所有排放指标监测数据均达标(包括自测和权威部门监测) 0   100     排放指标监测数据达标率大于50%小于100% 50   排放指标监测数据达标率小于50% 100   安全管理   0.1   安全设施配备齐全,安全制度健全,从未发生过安全事故 0         100         安全设施配备不齐全,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发生过安全事故 50   曾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100 资料 0.02 资料齐全、正规 0   100     资料不齐全、不正规 100   注:场区消杀--垃圾填埋场内进行的杀灭老鼠、苍蝇、蚊虫等有害动物和昆虫的过程和措施。   飘扬物--指从垃圾填埋场中被风刮起、飘扬在场区或周围空中的塑料袋、废纸等轻物质。 本技术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了便于在执行本技术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