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6/13 |
颁布日期: |
2012/06/13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6/13 |
颁布日期: |
2012/06/13 |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苏卫应急〔2012〕19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省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能力,规范卫生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残疾和事故危害,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处置铁路事故应急预案》等,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江苏省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省铁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各项紧急医学救援工作迅速、有序、科学、高效进行,提高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紧急医学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残疾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处置铁路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交通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人员受伤、生命危险和健康危害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如发(次、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则分别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级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力指导下,由事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事故级别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2)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事故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避免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3)依法规范,科学处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等要求,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学人力、物力、技术,借助现有紧急医学救援信息网络资源,科学做好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建设和储备,加快推进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组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2 事故分级
根据铁路交通安全事故对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程度等,将铁路交通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导致100人以上重伤;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4)需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安全事故。
2.2 重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导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4)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安全事故。
2.3 较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导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4)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安全事故。
2.4 一般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导致10人以下重伤;
(3)需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铁路交通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字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紧急医学救援组织体系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现场指挥部、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基地)、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专家组。
3.1 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现场紧急救治、转运救护、院内收治、心理干预和卫生防疫等工作,按省卫生厅下发的相关标准加快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组建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并开展培训演练等。
3.2 现场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铁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地设立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紧急救治、转运救护、物资调配、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3.3 医疗卫生机构
3.3.1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包括各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等,主要承担伤病员的现场紧急救治、院内收治、心理干预等任务。
3.3.2 急救医疗中心(站)
承担向铁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地派出救护车辆、安排救护人员进行现场救治、转运救护等任务。
3.3.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承担铁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地的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3.3.4 采供血机构
承担铁路交通安全事故中伤病员的临床救治用血任务。
3.3.5 卫生监督机构
承担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3.4 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性质及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承担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3.5 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对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本预案中铁路交通安全事故分级或根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事件分级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Ⅳ级)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响应。
发生较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Ⅲ级)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响应。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共同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Ⅱ级),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紧急医学救援响应,省、市、县三级卫生部门共同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安全事故(Ⅰ级)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本省医疗卫生救援力量不足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援助。
4.2 响应程序
各医疗卫生机构接到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后,在迅速启动卫生应急响应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紧急医学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紧急救治、转运救护、院内收治、心理干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救治和事件发展趋势等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和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紧急医学救援信息;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4.3 现场紧急医学救援与指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的特点,立即调派救护车辆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骨科、胸外、急诊、ICU、普外、呼吸、神经外、心内、烧伤等医护人员),携带专业急救设备及必需药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救治工作。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科学指挥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立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指挥效率。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并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3.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卫生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病员转运出危险区,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用红、黄、绿、黑4种颜色的腕带,分别对危重、重、轻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 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采用正确方式将伤病员搬运到安全区,对伤病员初步检查,进行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心肺复苏等处置,并填写伤情标志卡。将处置后的伤病员按照伤情分别安置在红、黄、绿、黑4个区域,集中等待转运。在实施现场抢救过程中,切实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3.2 转运救护
按照“先重伤、后轻伤,先分类、后运送”的转运救护原则,按伤情分类及抢救情况进行转运,并负责转运途中的救护工作。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伤病员,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伤病员转送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汇总。
(2)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3)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4)合理分流伤病员,并按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4.4 院内收治
医疗机构接到救援指令后,应提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并应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和抢救专班,做好人员、技术、药械、设备、血液、生活保障等各项准备;如有需要,紧急腾空病房和床位,做好事故伤病员的院内收治准备;开通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的伤病员,做好伤病员的院内救治工作。
院内救治应优先安排危重和重伤病员的救治,专家指导组集体会诊,制定诊疗方案,按照“一人一组一案”的诊疗原则,即每名伤病员由一组医务人员负责诊疗护理,实施个性化的诊疗方案,落实临床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措施。
4.5 心理干预
做好伤病员及家属的心理干预工作,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危机援助,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事故造成的心理社会影响,促进事故后心理健康恢复,维护社会稳定。
4.6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事故类型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有关专业机构及人员,进行现场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按照专业规程,携带必要的消杀药品和器械到指定地点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监督执法,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7 信息报送与发布
接到事故信息的急救医疗中心(站)要在第一时间将事件信息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迅速核实信息,将初步核实及后续了解的信息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急救医疗中心(站)、承担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迅速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的同时,要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紧急医学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此后要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应急〔2011〕16号)要求每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整理信息,并向本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8 响应终止
当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全部安全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事故发生现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紧急医学救援现场指挥部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紧急医学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紧急医学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4.9 总结与评估
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参与救援的部门、单位对紧急医学救援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纳入事故总结报告。评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事件概况、伤病员救治情况、心理干预和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措施的效果评价、事故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5 保障措施
5.1 卫生应急信息系统
加快推进省急救医疗指挥中心与县级急救医疗站联网运行,进一步强化省、市、县三级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功能;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卫生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实现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紧急医学救援信息的横向、纵向连接。
5.2 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及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综合性和各专业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网络建设,确定辖区内综合(或专科)实力强的医院为定点紧急医学救治机构;组建综合性紧急医学救援应急队伍,加强外科、ICU、中毒、核辐射、烧伤等专业力量的配备;要保证紧急医学救援队伍的稳定并加强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紧急医学救援能力。
5.3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紧急医学救治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必须物资的储备,建立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机制,同时应主动协调经信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运、补充等工作。
5.4 经费保障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紧急医学救援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管工作;由发生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紧急医学救援费用,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的理赔工作;如事故因自然灾害等引起,无法律责任方时,卫生行政部门应与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紧急医学救援所需费用。
5.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紧急医学救援必须的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协调铁路、交通、公安、民航等部门以保证紧急医学救援人员、转运伤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6 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技能(包括核生化)培训普及工作,在广泛普及紧急医学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群众性救助网络,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5.7 工作会商
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要与铁路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建立信息联络渠道,确保及时接收、处理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请求;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通报信息、总结经验、及时处理工作中相关问题。
6 奖惩
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铁路交通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本预案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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