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日期: |
2010/10/1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1/01 |
颁布日期: |
2010/10/12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静府发〔2010〕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精神,积极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2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大节能政策的引导力度和激励作用,在调整完善《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静府发〔2008〕10号)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原则)
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能量系统优化、加强用能管理等措施达到降低能耗目标的,区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奖励。
第二条 (方式)
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节能奖励和政府出资开展用能评估和诊断。
第三条 (范围)
凡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且生产经营场地也在本区的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开展以下节能降耗工作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为降低能耗、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等目的,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和建筑围护结构、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二)支持达到节能65%标准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含商场、宾馆、商业商务楼宇,下同)和新建居住建筑示范性项目,达到节能50%标准的既有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改造示范性项目,实施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示范性项目。
(三)支持通过关、停、并、转、迁等方式,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
(四)支持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安装电力分项计量器具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提高能源统计管理水平等,在用能管理、节能降耗方面成效显著的项目。
(五)列入市重点支持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节能降耗项目。
第四条 (自主改造项目补助及贷款贴息)
企业自主落实节能技术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措施,经审核,改造后年度总能耗低于改造前年度总能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补助,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为节能降耗向银行申请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区政府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按银行贷款实际利率的50%实施,贴息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
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并由节能服务企业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金额高于15万元且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50吨标准煤的项目,应给予节能服务企业节能奖励。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600元的奖励;按年节能率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其中,年节能率在10%~20%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年节能率在20%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励。
对于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或补助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予以分享。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对符合享受以上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合同金额高于1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2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其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六条 (建筑项目以奖代补)
对节能标准达到65%及以上,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和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示范性项目,采取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方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补贴100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对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建筑规模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和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改造示范性项目,采取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方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补贴100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实施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新建建筑或既有公共建筑改造示范性项目,采取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方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补贴50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励。
第七条 (循环经济项目以奖代补)
对企业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园林和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回收网络建设的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对被评选为国家或上海市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40万元。
第八条 (节能量奖励)
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开展技术改造,改造后年度总能耗比改造前年度总能耗节约30吨标准煤以上(含30吨标准煤)的,可以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600元的标准,获得专项奖励。
企业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节约能耗的,以上一年度相应总能耗值为基数,可以按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600元的标准获得专项奖励。
第九条 (管理与监督)
节能专项扶持资金实行财政统一拨付制度。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后节能量或节能率审核,采取企业申报、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用能企业向区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其中工业、商业企业和含有商业零售业的楼宇向区商委申报,纯办公楼宇向区建交委申报,旅游饭店向区旅游局申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或经委托具有资质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后,报区节能办。经区节能办审核确认后,向区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并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1、《静安区节能实施项目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申请报告
5、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6、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7、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8、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区节能办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区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效果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费用由节能专项资金支付。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稽查和审计。
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除予以通报批评外,须追回节能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其他)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依照本《意见》第四条、第八条获得的各类节能专项资金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不能重复享受,已从其它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能源消费量、节约能耗量的确定原则和换算方法,以市级权威部门的解释为准。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意见由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区相关政策的变化适时予以调整并公示。
第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发布后,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发改委<关于促进企业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静府发〔2008〕10号)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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