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2/04/10 |
颁布日期: |
2002/04/0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2/04/10 |
颁布日期: |
2002/04/02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2]3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上海市静安区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静安区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进一步加强静安区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上海市静安区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静安区停工待建建设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上海市静安区停工待建建设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待建办),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计委、建委、规划局、房地局、住宅局、工商静安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闲置土地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闲置土地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后,连续满1年或者超过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1年以上(含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闲置土地的确认)
闲置土地由区待建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认定。闲置土地使用者应当将闲置土地的范围、面积,闲置的时间和原因等有关资料,如实向区待建办提供,并接受调查。
第六条 (土地闲置不满两年的处理)
土地闲置不满2年的,由区待建办核发《限期动工开发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在规定限期内动工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处理)
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无偿收回。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闲置满2年,且没有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土地,由区建委组织落实动迁补偿安置工作后,纳入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
第八条 (土地出让闲置两年的处理)
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满2年,且土地使用者全额或者部分支付地价款的,经区待建办批准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闲置土地:
(一)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要重新确定开发建设时间,限期动工开发建设,限期不超过1年。半年之内不能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对土地实施绿化等环境保护措施;限期期满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回闲置土地。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安排临时使用。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动工开发建设,仍不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收回闲置土地。
(三)置换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九条 (土地划拨闲置满两年的处理)
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闲置满2年,且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收回闲置土地的补偿)
闲置土地被收回时,原土地使用者已经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完成房屋拆迁工作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对其在取得批准用地文件后或者依法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进行地上物和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开发土地的实际投入,由区待建办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后,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由区待建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特殊原因闲置土地的处理)
因不可抗力或者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以及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导致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向区待建办申报,经认定后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障碍消除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重新确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期限内开发建设;土地使用者无力开发建设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由区人民政府收回闲置的土地。
第十二条 (收回闲置土地的程序)
收回闲置土地,由区待建办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二)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三)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四)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五)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六)公告。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被收回的办理方式)
被依法收回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土地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变更土地登记和注销其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四条 (收回的闲置土地处理方式)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纳入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或者依法重新确定使用者。出让依法收回闲置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
第十五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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