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日期: 2000/08/28 颁布日期: 2000/08/28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公平竞争
生效日期: 2000/08/28
颁布日期: 2000/08/28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静府发[2000]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科委拟订的《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参照《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从我区的区情实际出发,通过评审本区科技进步奖活动,鼓励和激发我区企业(团体)和个人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科学技术在社会各领域的渗透和应用,提高科技水平,推动我区“科教兴区”战略广泛深入地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为建设“双高区”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奖励领域主要涵盖以下成果:   公开出版、发表或播放的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专著、编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理论普及读物、图集、年鉴、论文、研究报告、音像制品等。   第四条 自然科学技术奖励领域主要涵盖以下成果:   (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1、新技术、新工艺:达到或接近同类技术国内先进水平,对生产、建设、科研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经一年以上的实践,证明功能稳定可靠,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新产品:采用新原理、新构思、新设计、新材料,结构新颖,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类产品国内先进水平,经一年以上的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新材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含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材料的先进水平,经一年以上的生产、使用,证明性能可靠,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新设计(含系统工程和基建工程):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设计数据指标可靠先进,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主要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工程建成或产品制成后经一年以上的考验,满足了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新品种):自行发现的、具有优良性状或具有特殊优良性状、或用新技术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一年以上的生产、使用,证明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手段,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技术革新或对原有设备、工艺、产品进行重要改进,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科学技术管理、科技著作、软科学研究、标准和计量等成果。   1、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在科技管理、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中,通过发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思维、应用科学方法、运用现代科技等措施作出重要贡献,推动科技进步,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科技著作主要有:   (1)科技专著类(包括学术专著、基础论著、技术著作、工具书);   (2)科技教材类(指大专院校使用的科技类教材,包括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等);   (3)科普图书类。   以上科技类著作,应在实际应用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软科学研究。就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及机制、体制、思维创新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标准化科技工作。在研究制订标准和标准化科学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计量科技工作。在研究精密测试技术、计量检测技术、规程和方法,建立新的计量标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在促进“科教兴区”战略的实施,推动科技在各行业应用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其他科技进步项目(成果),也可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 凡已获得国家(部)级和市(局)级奖励的项目(成果),均不得再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章 奖励等级   第七条 区科技进步奖按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八条 获奖等级的基本评审标准是:   一等奖:   自然科学及其他科技进步项目(成果):科学技术水平接近现有同类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关键性技术有突破或创新,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有较大推广价值及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在学科上有建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二等奖:   自然科学及其他科技进步项目(成果):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有一定创新,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较大,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及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上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三等奖:   自然科学及其他科技进步项目(成果):科学技术水平属于国内先进水平,技术上有一定难度,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有推广价值及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上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第九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科学进步项目(成果),经区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凡需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成果),应符合下述规定条件:   (一)隶属关系或税收关系在本区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在上述单位工作或在本区居住的个人(包括华侨、外籍华人和其他外国人),均可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项目(成果)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三)申报的项目(成果)如符合以下八个方面,在评奖中将优先考虑;   1、电子与信息;   2、生物与医药;   3、新材料;   4、光机电一体化;   5、航天、海洋与现代运输装备;   6、能源与环保;   7、民用核能技术;   8、传统产业中的高科技应用。   (四)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时限为申报前两个年度中完成的项目(成果)。   (五)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成果)应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和报齐所需附件材料。   (六)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均不得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申报程序办理:   单位完成的,由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科委。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由项目(成果)主持单位会同参与单位联合申报,并由项目(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科委。   (三)由中国学者与外国学者合作完成的项目(成果),其主要学术思想为中国学者提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以国内完成为主,如中国学者被推荐作为第一完成者,应征得共同完成该项目(成果)的外国学者同意,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后,方可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社会团体、民营科技企业单位完成的项目(成果)和个人完成的非职务项目(成果),可通过挂靠单位或直接向区科委申报。   (五)申报的项目(成果)应提供《鉴定证书》、《查新(检索)证明》、《用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软科学应提供《研究课题报告》、《使用部门证明》、《评审证书》。   (六)哲学社会科学个人的研究成果,应由成果的作者提出申报。   (七)哲学社会科学集体成果,应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提出申报。如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因故不能申报,则需出具书面证明改由第二主编或第二作者申报。   (八)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申报应提供《研究成果报告》、《公开证明材料》。   (九)申报单位应将申报项目(成果)的材料和附件装订成册。   (十)申报项目(成果)无需交纳申报费和评审费。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区科委收到申报项目(成果)材料后,做好核对、专业分类和专家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工作   (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选定项目(成果)的主审专家。   (二)提前安排工作时间让专家预先审阅申报的材料。   (三)组织专家评审会,对项目(成果)进行实质性审查,确定项目的评审结果。   (四)依据专家的评审结果,提请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召开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会议,对专家评审结果予以审定,确保获奖项目及等级。   第十五条 经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成果)在《静安时报》上公告。 第七章 异议的处理和裁决   第十六条 对已公告的获奖项目(成果),如有异议,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区科委提出,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的处理原则是:   (一)涉及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一律由该项目(成果)的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处理结果应书面报区科委备案。   (二)上述争议问题的处理,一般以项目(成果)鉴定证书为主要依据,申报书上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该是对项目(成果)有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单位和个人,一般业务协作单位和个人不列入名单。   (三)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有权对所有项目(成果)的争议处理意见或结果进行审核和最后裁决。   第十八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成果)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或有意重复申报获奖的,可不受异议期限的限制,向区科委提出,经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 对评审项目(成果)提出争议或揭发问题者,应按争议或问题性质提出书面材料报送区科委,书面材料必须指明项目(成果)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实事求是地申述争议或问题的实质性内容,同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和附件,还必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否则不予受理。提出的书面材料和附件,不得诬告或捏造事实,否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受理争议项目(成果)后,受理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秉公处理,实事求是地作出公正的结论,报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一条 对裁定意见和结论,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十二条 涉及争议问题的有关各方,应持积极态度,按受理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和旁证文件,如在十五天内不作答复,即为弃权,由受理争议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三条 每项争议一般在争议期后三十天内处理完毕,在争议未解决前不予授奖,如自公告之日起七十五天内争议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成果)本年度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允许重新申报。 第八章 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成果)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成果)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六条 申报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该单位在该项目(成果)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九章 奖励形式   第二十七条 设立上海市静安区科技进步奖励基金,基金主要来源:   (一)区财政拔款;   (二)区科技发展基金的部分运作效益;   (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的捐赠款;   (四)冠名权收入;   (五)其他来源。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区科学技术进步各等级奖励项目(成果),均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由上海市静安区科技奖励基金或项目(成果)完成并产生效益的单位支出。   第二十九条 如奖金由项目(成果)完成并产生效益的单位支出,该单位应将该项目所产生直接经济效益证明材料报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按该项目所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5%至10%比例提取奖金发放,不再由上海市静安区科技奖励基金支出。   第三十条 奖金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分配和发放,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进行,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70%以上。   第三十一条 奖金发放以申报单位为单位,奖金应如数发给项目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不得截留。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获奖项目(成果)的申报单位应做好获奖项目(成果)的材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区科委。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1998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若干意见》停止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年八月十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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