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 生效日期: | 2012/05/09 | 颁布日期: | 2012/05/09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 生效日期: | 2012/05/09 | 
              
              	| 颁布日期: | 2012/05/09 |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
(京质监特设发〔2012〕150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市特检中心,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2011年7月29日发布并实施,过渡期至2012年7月31日,以下简称新版标准)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贯彻实施新版标准和新版检规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产品供应执行标准版本的备案工作
  对于符合《通知》要求按照旧版标准供应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扶梯”)产品的合同项目,由扶梯制造、安装或者改造单位填写《北京市扶梯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报扶梯安装地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相关单位要如实填写《备案表》,并对备案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各区县质监局(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的合同项目进行抽查确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并于6月15日前将扶梯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局特设处(汇总表格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各单位)。
  二、严格按照检规要求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扶梯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于符合《通知》要求可以执行旧版标准的扶梯,实施监督检验时要同时查验《备案表》,未经备案的,一律按照新版检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三、认真做好新版检规中有关项目的整改工作
  本次扶梯新版标准关于“防碰挡板”、“防夹装置”、“扶手带下缘距离”、“使用须知”和“制停距离”等修订项目(以下简称“修订项目”)已列为新版检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项目(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2),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本市扶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一律按照新版检规的要求对“修订项目”进行检验。
  凡未达到新版检规对于“修订项目”相应要求的扶梯(已经按照旧版标准配置“防夹装置”的除外),使用单位应委托扶梯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扶梯制造、改造、维修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整改,并务必于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质监局。
  附件:1、北京市扶梯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
  2、新版检规修订项目检验要求
  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新版标准与检验规则有关事宜的通知(略)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附件1:
  北京市扶梯执行旧版标准合同项目情况备案表
*合同号	 	*合同签定日期	 
*制造单位	 	制造许可证号	 
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号	 
*安装地点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约定标准情况
(√/×)	GB16899-1997	 	设备数量	 
	未 约 定	 	*合同交货日期	 
*设备型式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规格型号	 
*提升高度	m	*使用区长度	m	*名义速度	(m/s)
*倾斜角	°	*名义宽度	mm	*输送能力	P/h
 
*合同号	 	*合同签定日期	 
*制造单位	 	制造许可证号	 
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号	 
*安装地点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约定标准情况
(√/×)	GB16899-1997	 	设备数量	 
	未 约 定	 	*合同交货日期	 
*设备型式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规格型号	 
*提升高度	m	*使用区长度	m	*名义速度	(m/s)
*倾斜角	°	*名义宽度	mm	*输送能力	P/h
 
*合同号	 	*合同签定日期	 
*制造单位	 	制造许可证号	 
安装单位	 	安装许可证号	 
*安装地点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合同约定标准情况
(√/×)	GB16899-1997	 	设备数量	 
	未 约 定	 	*合同交货日期	 
*设备型式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规格型号	 
*提升高度	m	*使用区长度	m	*名义速度	(m/s)
*倾斜角	°	*名义宽度	mm	*输送能力	P/h
 
  注 1: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备案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存档;
  2:表格中带*项为必填项。
  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新版检规修订项目检验要求
1
防护挡板	如果建筑物的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当设置一个高度不应小于0.30m,无锐利边缘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位于扶手带上方,并且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2
扶手带
外缘距离	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25mm。
3
防夹装置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围裙板防夹装置。
(1)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毛刷、橡胶型材)组成;
(2)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
(3)刚性部件应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30mm;
(4)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mm和30mm之间;
(5)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55mm之间;
(6)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倾斜角;
(7)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当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当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的位置。
4
使用须知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当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以下内容:
①  应拉住小孩;
②  应抱住宠物;
③  握住扶手带;
④  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
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5
制停距离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
(1)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
名义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2)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者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人行道:
名义速度 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0.90m/s   0.55~1.7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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