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政府常务会议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4/01 |
颁布日期: |
2011/02/23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顺义区政府常务会议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4/01 |
颁布日期: |
2011/02/23 |
北京市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顺政发〔20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2月16日第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顺义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行为,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使用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备案制度(告知备案)。
第二章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
第四条 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本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五条 使用单位应将本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情况(品种、数量及危险性等)、重大危险源情况和事故应急预案等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属地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每3年进行一次。使用单位品种、工艺、设备及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后15日内重新备案。
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及原料,并将处置方案于停产后15日内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和储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隐患排查与整改;危险作业管理;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使用;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
第八条 使用单位应设置专用危险化学品库,由专人负责管理。专用危险化学品库建筑材料要满足一定的耐火等级,并设置通风、防火、防爆等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应当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等国家标准。
第九条 在有可燃或有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等监控设施。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使用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具备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对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等具有高事故风险的施工作业环节,按程序办理和签发危险作业许可证,进行现场检查和安全措施落实确认,安排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重要岗位、重要设备设施、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职工(涉及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对职工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职工(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转岗、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职工进行专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属地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职责如下:
(一)负责辖区内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使用单位的情况调查、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应在15日内将使用单位设立及其改建、扩建备案情况上报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并填写《顺义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确认表》。上述情况应及时录入顺义区安全生产网络化动态监管系统;
(三)监督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四)对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五)对不能自行处理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六)建立约谈工作制度,及时约谈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记录要存档;
(七)每季度对本辖区使用单位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并上报综合监管部门等。
第十六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负责行业监管。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是指负责不同行业类型的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区农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交通局、区体育局、市药监局顺义分局等部门。具体职责:
(一)负责行业内所辖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二)负责行业内所辖使用单位的情况调查、统计汇总工作;
(三)协调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对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五)对不能自行处理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移送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六)建立约谈工作制度,及时约谈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记录要存档;
(七)每季度对本系统使用单位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并上报综合监管部门等。
第十七条 区公安、质监、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负责专项监管。具体职责:
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区质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区环保局: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污染现场的应急监测,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市工商局顺义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专项监管部门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属地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
(二)及时处理属地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
(三)组织、配合开展相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四)建立使用单位约谈制度。
第十八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具体职责:
(一)负责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二)组织、指导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三)组织相关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对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及时处理属地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
(五)建立例会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例会;
(六)建立函告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发送建议函;
(七)对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等。
第十九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应建立使用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信息库和档案,全面掌握本地区(本系统)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形成资料齐全、查询便利的信息体系。
第二十条 综合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岗前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
第二十一条 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应按照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分类分级情况参照危险化学品类)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数量的情况,对使用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定期监督检查的频次:
A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属地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D级单位:行业监管(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属地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定期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应按顺义区安全生产网络化动态监管系统企业自查自报情况,定期对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隐患。对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应进行“挂账”管理, 列为本地区(本系统)首要治理目标。
第二十三条 综合监管部门应适时根据顺义区安全生产网络化动态监管系统数据库统计分析及时组织相关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属地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单位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事故,要组织召开现场会。
第四章 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二十六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和属地管理部门未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的,由区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列入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可作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推荐、评选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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