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加力推进省地节能环保型建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6/28 |
颁布日期: |
2012/06/28 |
颁布机构: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安徽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6/28 |
颁布日期: |
2012/06/28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加力推进省地节能环保型建筑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2〕13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我省自2007年开展省地节能环保型建筑建设试点工作以来,共有133个项目被列为试点,这些试点项目在省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建科〔2005〕78号)和我厅《关于开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试点的通知》(建房〔2007〕61号)要求,加快全省建筑建设方式的转变,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现就加力推进全省省地节能环保型建筑建设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覆盖面
从2012年开始,各省辖市每年均要申报2个或2个以上省地节能环保型建筑建设试点项目,要重点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房项目进行试点。要建立分级试点工作机制,“十二五”期间,我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确定不少于30个项目作为省级试点,今年没有完成申报任务的市要在7月25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各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每年都要确定一批市级省地节能环保型建筑建设试点项目。
二、加强规划与设计引导,把好试点项目准入关
各地要充分发挥规划与设计在推进省地节能环保型建筑建设试点中的引导作用,依据试点项目所在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四节一环保”的要求,切实组织做好试点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查工作,加强对试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三、做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严把试点项目综合质量关
省地节能环保型建筑建设试点项目应当在3年内完工,在具体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确保试点的各项标准落到实处。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试点项目符合要求。
四、加强建筑科研与技术集成,提升住宅产业化水平
各地要加强科研,重视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完善建筑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及材料、部品和竣工验收标准、规范体系。要积极开发和大力推广先进、成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要促进建筑材料、部品的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提升住宅产业化水平。
五、制定和完善激励政策,提升示范效应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试点项目的激励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积极筹集资金,扶持试点项目建设。从今年开始,对于被列为试点的项目,纳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库,优先推荐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中央财政将对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2012年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对被列为试点的项目全装修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绿色建筑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六、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开展省地节能环保型建筑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具有我省特色的建筑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省地节能环保型建筑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转变观念,把全面推进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和沟通,认真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促进试点工作的全面有序开展。要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试点企业和消费者的宣传,提高对省地节能环保型建筑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从今年起,我厅将把省地节能环保型建筑建设试点工作纳入对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要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试点的成效列为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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