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04/28 | 颁布日期: | 2008/04/28 | 
            
          
         
        
          
            
              
                | 颁布机构: | 环境保护部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国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04/28 | 
              
              	| 颁布日期: | 2008/04/28 |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8]48号
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办〔2008〕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实行按总量多因子计征的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排污者应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规定:“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
  
  按照上述规定,对每一排放口计征排污费时,若同一排放口排放多种污染物,应将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分别折算成污染当量数,再将污染当量数最大的前3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累加计算应征排污费。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