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意见

颁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6/29 颁布日期: 2012/06/29
颁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6/29
颁布日期: 2012/06/29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2〕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步伐,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污染减排取得明显实效,根据省环保厅《练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粤环发〔2010〕45号)、《关于汕头市历史遗留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粤环函〔2011〕39号)和有关环保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继续推进印染行业污染专项整治,用一年的时间,全面完成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任务,确保印染行业定点基地建成之前,现有基地外的印染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纳入环保规范监管。现就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印染行业污染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快印染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推进当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与落实“十二五”污染减排、推进练江污染整治和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本次印染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牵头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印染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开展对印染行业污染的集中清理和整治,市环保局加强督查指导。按环保规定要求治理无望的印染企业要落实关停,落后工艺、落后产能的要加速淘汰,保留的企业要进行规范管理和治污升级。同时强化对日常环境的监管和环保后续的督察,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有力推进污染整治,高质量地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维护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认真确定拟保留印染企业   各区在对辖区内印染企业(含服装洗水及配套印染工序,下同)进行全面调查,摸清现状的基础上,对项目未经环保审批许可擅自建设的印染企业,由属地乡镇政府根据当地村镇建设及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提出其中拟保留印染企业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各区审定保留印染企业工作于2012年9月底前完成,并将现有印染企业名单及保留印染企业名单送市环保局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保留印染企业:   (一)国家明令取缔的“土法漂染”(十五小)厂点;   (二)无工商营业执照;   (三)位于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四)历次污染整治行动中已被取缔的厂点;   (五)2011年1月市政府《关于对练江流域汕头段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的通知》(汕府〔2011〕1号)出台后,练江流域新建印染项目。   (六)潮阳区谷饶镇、潮南区两英镇在省对其印染企业污染挂牌整治验收(2009年底)后新建的印染项目。   三、全面开展污染整治行动   (一)对项目未经环保审批许可擅自建设,且在保留印染企业名单外的印染企业,由区政府组织属地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断水断电和拆除设备等强制性关停取缔措施,并按减排核查要求建立台帐。上述关停取缔工作应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各区环保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保留印染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污染整治工作。根据企业现状,对照《汕头市印染企业污染专项整治要求》(下简称《整治要求》,详见附件),逐个下达整治任务并限期完成。超过限期时间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印染企业应停产治理,原项目经环保审批许可建设的印染企业也应对照《整治要求》,对存在不足之处进行整改。   (三)保留印染企业应委托有环评资质的机构,对企业生产能力、污染排放强度、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进行评估;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参照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和工况要求,对治理效果和排污情况进行监测(近两年已评估且生产设备、产污治污状况稳定的,可不另行评估)。区环保部门根据评估、监测结果和印染企业排污许可申请,组织核查后对达到《整治要求》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原持有排污许可证印染企业通过年审),纳入环保规范监管,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印染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卫星定位坐标、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企业信息)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清洁生产、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淘汰落后产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由负责监管的职能部门直接依法处理。   (五)对保留印染企业2013年5月底前仍未能达到《整治要求》的,不再列为保留印染企业,由区政府组织属地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强制关停。整治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整治工作完成后,各区政府将工作总结书面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情况汇总报告市政府。   四、强化监管长效机制   (一)为进一步规范印染企业排污行为,强化污染源监管长效机制,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在印染行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核发,规定排污企业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及排放浓度限值。印染企业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达不到管理要求不予通过年检。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各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近年我市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中已关停取缔印染企业的“回头查”,发现死灰复燃的,报请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关停措施,切实改变已关停企业“关而不死”的现象。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区环保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区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对偷排、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且严重超标、多次超标、超排放总量排放的排污单位依法按高限处罚,并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吊销其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其中第一次停产期限三个月,第二次停产期限四个月,第三次停产期限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实施强制关停。对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治任务、逾期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且擅自排污的,按无证排污查处。   (三)各区政府要加快推进印染行业定点基地建设,促使印染项目入园生产经营,从根本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实现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污染治理、市容改善。我市印染行业定点基地建成前,现有基地外的印染企业必须随政府环保政策的标准的提升持续改进,治理污染、淘汰落后产能;印染行业定点基地建成后,保留印染企业必须按规划要求无条件迁入定点基地生产。   (四)加强督查督办完善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区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限制整改;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由市环保局联合市监察局予以挂牌督办。市政府将对逾期未能完成整治任务的区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应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汕头市印染企业污染专项整治要求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汕头市印染企业污染专项整治要求   一、印染企业(洗水、配套印染工序除外)不属于“十五小”中的“土法漂染”,其中: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米以上,毛机织物印染年生产能力达到100万米以上,针织或纱线印染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吨以上。纺织企业的配套印染工序不规定生产规模,但只为本企业的主业服务,不得接受外加工。   二、项目未经环保审批许可擅自建设的印染企业,已纳入区政府确定的保留印染企业名单。   三、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其中:   污水处理按生产规模配套物化和生化二级处理设施,设施日处理能力与生产设备满负荷产能相匹配(每吨纱线、针织物印染产能配套污水处理能力不低于130吨,每百米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产能配套污水处理能力不低于2.5吨)。生化处理池应具备满足设计工艺要求停留时间的有效容积。排放废水应稳定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规定;   锅炉应配套高效除尘和脱硫设备,10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还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确保锅炉烟囱高度及锅炉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规定。原则上每个锅炉房只设一根烟囱,堆放煤炭场地应落实防雨淋措施。车间废气(定型废气)要收集处理、集中排放。   四、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排污口,并申领了《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其中:排放废水原则上只设一个废水排污口,外排污水必须从规范化排污口排放,厂外边界要设置有开放式排水检查井。没有可简化处理流程的超越管、溢流口,以及私设暗管、将污水混入雨水管道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   五、按《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排水均需安装流量计,监控设备应落实运营责任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日排水量4000吨(或200吨/小时)以上的企业还需安装COD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20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需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   六、依法妥善处置固废危废。按污水处理规模配套污泥脱水干化设备,妥善处置脱水后印染污泥,防止二次污染。设置工业固体废物固定贮存场所,落实防雨淋防渗漏措施,设立标志牌,建立台帐。对产生的危险废物,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贮存场所需设立警示牌,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正常。企业已落实技术人员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进行日常管理及维护,建立健全了设施运行维护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设施正常运行。企业自身没有技术能力对污染治理设施(含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进行管理或维护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专业化运行管理或维护。   八、环保部门对环保违法行进行处罚,违法主体已履行处罚决定;近两年排污费已缴纳入库。   九、保留印染企业承诺在我市印染行业定点基地建成后,按规划要求无条件迁入定点基地进行生产和经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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