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颁布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6/26 颁布日期: 2012/06/26
颁布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6/26
颁布日期: 2012/06/2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2〕57号 2012年6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编制了《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范围包括全省33个设市城市(11个设区市、22个县级市)、110个县城、现状人口1万人以上的建制镇(省级重点镇)。   一、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再生水利用率为目标,以建设设施和保障运行为主线,以“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建管并进”为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加强监管,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速度,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缓解水资源紧张状况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企业为主。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有效的支持政策;健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营的积极性。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污水处理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改善要求相适应,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内容和布局。   3突出重点,把握关键。重点建设、完善城市和县城污水配套管网,大幅度提高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通过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加快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科学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因地制宜选用先进适用的处理技术、工艺。   4严格监管,稳定运行。完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中设市城市达到90%以上、县城达到80%、建制镇达到40%。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设市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县城及建制镇达到30%。   新建污水管网4528.1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规模155.2万立方米/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58.1万立方米/日,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规模34.7万吨(干泥)/年,新建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规模110.2万立方米/日。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1建设任务。“十二五”期间,全省规划新增污水处理规模155.2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75万立方米/日、县城11万立方米/日、建制镇69.2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地处重点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根据水质目标和排污总量控制要求,选择具备脱氮除磷能力的工艺技术。对于小规模污水处理厂,宜选择“简易可行、高效低耗、管理方便”的污水处理工艺,鼓励采用自然、生态处理方式。   (二)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   1建设任务。升级改造达不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大力改造除磷脱氮功能欠缺、不具备生物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   “十二五”时期,全省规划改造污水处理规模258.1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188万立方米/日、县城53.6万立方米/日、建制镇16.5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规划要求,逐一改造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厂,改造方案要充分利用现状设施,工艺选择要可靠、便于管理。   (三)加大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力度。   1建设任务。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不足的问题,重点加大建制镇污水管网建设力度。   “十二五”时期,全省规划新增污水管网4528.1公里,其中设市城市944.4公里、县城2215.1公里、建制镇1368.6公里。   2技术要求。新建排水管网采用雨污分流制。已建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结合当地条件,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于实施的,可采取截流式合流制。   (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1建设任务。由各设区市统筹建设相对集中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优先解决产生量大、污染隐患严重地区的污泥处理处置问题。   “十二五”时期,全省规划新增污泥处理能力处置能力34.7万吨(干泥)/年,其中设市城市20.5万吨(干泥)/年、县城11.4万吨(干泥)/年、建制镇2.8万吨(干泥)/年。   2技术要求。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根据处置要求和泥质标准,以循环利用为目标,选择经济可行、运行稳定的污泥处理技术。   (五)积极推动再生水利用,加大再生水利用量。   1建设任务。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发展用户、分质供水”和“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   “十二五”时期,全省规划新增再生利用能力110.2万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50.9万立方米/日、县城43.2万立方米/日、建制镇16.1万立方米/日。   2技术要求。加强再生水利用市场调查,明确用水对象的水质水量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再生水工艺建议采用MBR、反渗透、微滤、超滤等技术途径。再生水用途主要为工业生产、城市杂用和景观环境,其中用于景观环境的再生水量不超过用于工业生产和城市使用再生水量之和。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十二五”时期,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规划总投资154.2亿元。其中,新增和改造污水处理厂投资分别为33.7亿元和10.3亿元,分别占总投资的21.9%和6.7%;新增城市配套污水管网投资63.4亿元,占总投资的41.1%;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总投资23.4亿元,占总投资的15.2%;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投资23.4亿元,占总投资的15.2%。   (二)资金筹措。   1对于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项目,资金筹措以企业投资为主,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各地采用BOT、TOT、合资、合作等方式筹资建设。   2对于污水管网和再生水管网的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等予以支持,或与污水处理厂项目捆绑筹资建设。   3对于建制镇小型污水处理厂,按区域将项目打捆,采用统一建设和运营模式,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实现低建设成本和规模化运营,并研究制定设施建设运营的补贴政策。   4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积极争取外国政府或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赠款,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5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为污水处理厂及再生水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供资金支持保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将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严格兑现奖惩。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保障企业正常运营。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力度,做到应征尽征,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之间关系,研究出台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降低污水处理生产运行成本。进一步转变污水处理厂的营运模式,推动污水处理厂企业化改革,逐步实现运营主体企业化、运作管理市场化。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再生水的生产和利用。推广应用再生水利用技术,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体系,建立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再生水利用系统。理顺地下水、地表水和再生水等资源的价格关系,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通过价格杠杆鼓励使用再生水,控制地下水开采。落实再生水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再生水利用企业的激励措施,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研究开发高效低耗的污水、污泥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在各地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规划中,加大对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组织实施产业化示范工程,建立产学研联盟,支持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   (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力促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利用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从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选址适宜,设计合理,施工严密,调试到位。加大项目招投标过程和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和审计,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强化设施运营监管,加强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督考核问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准限额排污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或污水收集率80%以及建成后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   五、规划实施   (一)落实责任。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规划全面实施;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达标稳定运行纳入地方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并提高权重。   (二)加强协调。全省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电力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要加大对列入规划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先给予资金、土地等方面的支持,优先审批、核准或备案;要定期对污水处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1“十二五”全省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计划表(略)   2“十二五”全省城镇新增污水处理规模计划表(略)   3“十二五”全省城镇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规模计划表(略)   4“十二五”全省城镇新增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规模计划表(略)   5“十二五”全省城镇新增污泥处理处置规模计划表(略)   6“十二五”全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规模计划表(略)   7“十二五”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投资汇总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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