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3/29 颁布日期: 2005/03/29
颁布机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03/29
颁布日期: 2005/03/29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发〔2005〕1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   经区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徐汇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 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的纲要》(沪府发〔2003〕75号文),徐汇区共有两处历史文化风貌区,即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和龙华历史文化风貌区。衡山路-复兴路历史文化风貌区是上海保存最完整的、规模最大的以花园住宅为主的历史文化风貌区,龙华历史文化风貌区是以烈士陵园和寺庙为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具有重要地位。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沪府发〔2004〕31号文),按照市委、市府关于“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设立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保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地局,由房地局、规划局、文化局、国资办、城管大队、天平街道、湖南街道和龙华街道派员组成,具体落实保护委员会决定的各项工作。   二、区房地局负责本区优秀历史建筑和保留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区规划局负责本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文化局负责本区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和名人寓所(故居)的依法保护和监管;   本区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意见。   三、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全面规划、整体保护、积极利用、依法严管”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最科学的保护制度。   四、本意见所称的优秀历史建筑,是指按《条例》第九条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本意见所称的保留建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确定保留范围内的花园住宅、公寓、成片新式里弄建筑。   五、区政府可以指定机构,建立历史建筑收购--储备--经营机制,储备优良历史建筑资产,以利于本区历史文化风貌区进一步的保护利用。   六、区政府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捐赠或其他形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对向区政府捐赠历史建筑或在历史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本区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专项资金,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房地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根据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区规划管理部门应明确每片风貌区的风貌特色及保护准则,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与区房地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确定风貌区内每幢建筑的“拆、改、留”性质,提出各类建筑规划控制及环境景观保护的具体要求。   九、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建立定期日常管理和巡查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巡查,完善日常保护管理体系。   十、授权经营的公有历史建筑,确需进行整幢建筑使用权置换等经营事项的,应将置换方案报告保护委员会,核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办理。   十一、经认定的本区优秀历史建筑和保留建筑,应在房地产登记册上记载,实行分类保护管理。当事人申请保留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转移、变更登记的,应向房地产登记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并在重新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书注记“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保留建筑”或“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   十二、严格产权转让和出租(包括转租)管理,实施告知承诺制度。保护建筑产权转让或出租时,转让人或出租人应根据告知书的要求,对该处保护建筑的保护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受让人或承租人应了解保护建筑的状况,签收书面告知书,双方应对保护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书面承诺。双方保护承诺书等文件应作为转让或出租合同的附件。   十三、搭建违法建筑的优秀历史建筑或保留建筑在买卖、转让、转租时,须拆除违法建筑并经区规划管理部门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认证后,方可至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买卖、转让、出租登记、备案手续。   十四、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普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   十五、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并建立日常监督保护管理制度。   十六、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区规划、房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优秀历史建筑日常修缮的管理。   十七、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建立专门档案。   十八、区规划管理部门、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文物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加强信息互通,强化协同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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