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文物保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1/18 颁布日期: 2006/01/18
颁布机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1/18
颁布日期: 2006/01/18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文物保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发〔2006〕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区域文物保护管理,提升城区文化内涵,现将《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文物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元月十八日   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文物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加强对本区文物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徐汇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区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管理;区文化局作为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文物保护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文化执法大队)负责对全区文物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二、徐汇区人民政府坚持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的通知》(文物办发〔2003〕26号文)精神,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徐汇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区文化局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徐汇区文化局、公安分局、财政局、规划局、房地局、工商分局、旅游局、绿化局、文化执法大队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   四、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徐汇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文化局予以登记公布,并制定保护措施。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区文化局要会同区规划局划定其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做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区别情况设置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区文化局和区文化执法大队对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日常管理和定期巡查制度,并与区规划局、区房地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完善日常保护管理体系。   各街道、镇要建立和健全区域内群众性文物保护网络,聘请文物保护联络员,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和管理措施。区文化局负责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六、徐汇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区建设规划时,应当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需要,事先由区规划局会同区文化局、区房地局商定其保护措施,并纳入建设规划。   七、文物保护单位除可以建立博物馆(纪念馆)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报区文化局,并征得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后,报公布该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区文化局。   八、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应报区文化局备案。   九、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者应按照《文物保护法》中有关规定,加强保护和管理。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时,应报区文化局批准,有关修缮施工方案应报区文化局审核。   十、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十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   十二、区文化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等行政部门要依法保护管理历史人物的故居(旧居、寓所)和纪念地;区文化局负责区历史名人故居(旧居、寓所)和纪念地的认定、挂牌和保护工作。   十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家。区政府对捐赠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四、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行业博物馆、纪念馆、民间收藏馆的建设。加强馆际之间的交流和联动,倡导文博资源共享,发挥博物馆、纪念馆群的规模效应,为培育和塑造当代城市精神服务。   十五、徐汇区人民政府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