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2011修正)

颁布机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7/15 颁布日期: 2011/07/15
颁布机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1/07/15
颁布日期: 2011/07/15
上海市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 (1999年5月4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根据2011年7月15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汇区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程序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火灾事故,严格灾情报告制度,妥善处理灾后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其他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派出机关和本区其他有关组织,在实施火灾处警、灾情报告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时,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并遵守本程序规定。   第三条 区政府依法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区公安分局对本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其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履行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调查鉴定火灾原因的职责。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警署在接到火灾通知后,必须赶赴现场,负责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了解火灾的基本概况,并应组织力量保护现场,积极配合消防监督人员开展火灾调查工作,警署、派出所领导可根据需要提请公安分局调用交巡警警力,设定警戒区,实行交通封锁。   第五条 区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火灾通知后,值班人员必须赶赴现场,迅速了解基本情况,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并应会同警署、派出所及时向公安分局总值班报告现场基本情况,并应及时报告火灾现场变化情况和扑救工作进展。   第六条 公安分局总值班在接到火灾现场的情况报告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分局领导和区政府办公室(工作时间)或区政府总值班(夜间及节假日)报告:   (一)火灾已经或预计可能达到重大或特大标准的;   (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已经或预计可能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三)火灾已造成人员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四)居民火灾受灾户已经或预计达到5户以上的;   (五)火灾发生在老式居民楼、棚户简屋区,现场人员尚未安全疏散,可能造成险情的;   (六)火灾造成大面积停电、停水、停气,影响居民生活的;   (七)受灾户情绪激烈,可能发生事态的;   (八)火灾发生在正在开放的影剧院、歌舞厅、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和幼儿园、托几所、养老院、医院等处,现场人员尚未安全巯散,可能造成险情的:   (九)火灾发生在大型商业区、党政机关、铁路干线、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企业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以及其他重要场所的;   (十)火灾发生在繁华路段、主要交通干线,影响交通正常通行的;   (十一)上级领导到达火灾现场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公安分局领导在接到火灾情况报告后,遇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到达火灾现场。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或总值班在接到火灾情况报告后,遇有第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区分管领导报告。区分管领导到达现场后,应视现场情况向区主要领导报告。   区政府办公室(总值班)根据火灾情况,视情向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 遇有第六条第(一)、(二)、(三)(四)、(十一)项情况之一的,或有其他特别重大情况的,公安分局或消防机构领导可直接向区领导报告。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或总值班在接到火灾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向火灾发生地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通报情况;遇有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十一)项情况之一的,或居民火灾受灾户两户及以上的,或居民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应及时组织人员到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火灾调查工作的需要,区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通知起火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到场,被通知单位应积极配合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及工作需要,公安分局总值班可提请区政府通知民政、房管等部门和火灾发生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居委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共同处理善后事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负责落实受灾居民基本生活安排和救助工作,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火灾调查、维持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的工作。   区民政局应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受灾居民救助工作。   区房管局应督促、指导火灾发生地物业管理机构做好受灾房屋的查险和修缮工作。   火灾发生地居委会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火灾调查、维持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的工作,配合、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受灾居民救助工作。   第十三条 允许清理火灾现场由公安消防机构作出决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决定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火灾处警、原因调查、善后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火灾处理工作中,应相互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到场、推诿、拖延;因未有效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四)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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