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5/10 颁布日期: 2012/05/10
颁布机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05/10
颁布日期: 2012/05/10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城〔2012〕9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宿州、六安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   为全面推动我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排涝管理水平,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安徽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多数城市排水标准偏低,排涝泵站排水能力不足,排水设施管理不规范。特别是近年来受集中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增多的影响,我省部分城市道路多次出现大面积积水,造成城市居民出行不便、财产受损,社会反响较大。   为保障城市安全度汛,现就加强我省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城市排水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   (一)科学编制规划,合理确定排水标准。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是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首先要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编制和完善城市排水专项规划。规划要远近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按照“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合理划分排水区域,按雨、污分流的要求,分别制定城市雨、污水收集系统。要根据当地社会发展和经济实力,科学确定城市排水标准。   技术指导意见:   1、在编制排水规划时,排水系统可根据当地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2、排水规划应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规划排水系统。我省属于降雨量偏多地区,制定排水系统时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污水由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送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雨水由雨水系统收集,就近排入水体,或通过提水泵站排到外河。   3、适度超前确定城市排水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一般采用0.5年~3年,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一般采用3年~5年。过去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经济实力的影响,我省均采用规范的下限,城市干道和高架桥下穿道经常出现长时间积水,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考虑近40年来我国排水设计标准一直没有提高,而城市建设水平已大幅度提高,短期积水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因此,要求按照规范的上限或适度超上限确定城市排水标准,以防止或减少城市发生大面积积水的机率。   4、准确校核城市排涝设施的能力。水利部门提出按二十年一遇的排涝标准确定城市排涝泵站的装机能力。我省可参照上海市道路积水标准校核城市排涝泵站的排水能力(即城市道路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积水时间不超过1小时,积水范围不超过道路路线长50m),采用雨水重现期对排水设施的能力进行分析,根据道路高程确定内河排涝水位,按该雨水系统内城市道路积水深度不超过15cm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则应调整排水系统设计,包括放大雨水管径、增设透水砖路面、建设雨水调蓄池、增加泵站排涝能力等措施。   5、充分考虑蓄、渗、排、用并举,重点突出“两个确保、两个利用、一个推广”。两个确保:一是确保按照设计标准保证城市排水畅通。全省县城及县城以上城市要基本消除社会反响大、影响面广的积水区:即发生降雨强度在每小时35毫米以下时,城市道路不出现积水;发生降雨强度在每小时35--45毫米能在雨后2小时内排除积水,城市重要地段及交通枢纽不发生积水;二是确保在超过设计标准时,退水快,积水时间短。即发生降雨强度每小时45--55毫米能在雨后6小时内排除积水;发生降雨强度在每小时55毫米以上时,不发生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   两个利用:一是充分利用城市的公共绿地及自然或人工修建的河、湖等排水沟渠,作为超标准降雨时的临时调蓄水体;二是科学、合理利用雨水资源,作为对水质要求不高的景观和道路用水水源。要引导和鼓励雨水利用、屋顶绿化等设施建设。   一推广:积极推广透水砖路面作为人行道、广场、庭院、停车场等地面硬化设施,以利于雨水下渗。   (二)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调蓄能力。   在城市开发建设中,要体现低影响开发的重要理念,充分利用原有的自然水系,综合治理水环境。要合理利用景观空间对暴雨径流进行控制,采用雨水蓄渗、透水砖路面等调蓄、渗透手段减少雨水径流量。要扩大城市绿化面积,推广“下凹式”绿地建设,充分发挥绿地的渗水功能。要尽可能保留原有的自然水系、湿地,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城市要恢复已填埋的沟、河、湖、塘,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将其改造成湿地,恢复蓄洪分流功能。要推广雨水调蓄池建设,提高水体的调蓄能力。   技术指导意见:   1、低影响开发(LTD)强调城镇开发应减少对环境的冲击,其核心是建立源头控制理念,构建城市的自然排水系统,合理利用景观空间,对面源污染进行处理和对暴雨径流进行削减。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道路在建设中易造成道路垫面不透水层的增加,导致径流量增加。城市规划时,通过低影响开发理念实现雨水控制和利用,采用渗透、调蓄等手段减少雨水径流量。具体措施包括屋顶绿化、下凹式绿地、透水砖路面和雨水调蓄池等。   2、下凹式绿地是将绿地低于周围地面适当深度,可削减绿地本身的径流,同时周围地面的径流能流入绿地下渗。下凹式绿地结构设计的关键是调整好绿地与周边道路和雨水口的高程关系,即路面标高高于绿地标高,雨水口设在绿地中或绿地和道路交界处,雨水口标高高于绿地标高而低于路面标高。如果道路坡度适合,可以直接利用路面作为溢流坎,使非绿地铺装表面产生的径流雨水汇入下凹式绿地入渗,待绿地蓄满水后再流入雨水口。   3、注重建设并发挥城市雨水调蓄池作用。在城市建设中,应推广建设雨水调蓄池。设置雨水调蓄池,将部分雨水暂时储存在调蓄池中,可降低下游雨水干管的管径,提高区域的排水标准。对于城市内河的主要污染源来源于合流制排水系统的溢流污染物或分流制排水系统排放的初期雨水,在排水系统雨水排放口附近设置雨水调蓄池,可将浓度较高的污染物或初期雨水暂时储存在调蓄池中,待降雨结束后,再将储存的污水通过污水管道输送至污水处理厂,以减少面源污染。在缺水地区,通过建设雨水调蓄池,可以充分利用雨水资源。   雨水调蓄池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河道、池塘、人工湖等水体景观设施建设。雨水调蓄池的布置视其作用而定:当主要用于削减城镇面源污染时,可将调蓄池布置在排水系统的末端;当主要用于削减洪峰流量时,一般将调蓄池布置在排水系统的起端或中间位置;当主要用于雨水利用时,调蓄池应靠近用水量较大的地方,以减少雨水利用管渠的工程量。   (三)加强规划管理,完善排水体系。   排水专项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组织实施。各地要以规划为依据,统筹推进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要根据城市的发展和需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使排水设施建设与城市发展同步。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排水专项规划进行制定或修编,以保证城市发展的需要。   二、全力推进城市排水设施建设   (四)加快排水设施建设,实施雨污分流。   各地在城市建设中,要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时序进行,科学利用地面、地下空间,保证泵站、雨水管网等排水设施建设用地和管位需求。要按照规划要求,及时完成新建成区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系统,突出保障人口密集区和城市主干道的运行安全。要按照城市的排涝标准,加快城市排涝泵站的建设。   在旧城改造中,要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对原有的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加快老城区雨水管网的改造进度。全面开展城市低洼易涝片区调查,制订老旧街巷的排水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照轻重缓急有序推进。   (五)综合治理水环境,改善人居环境。   各地要以城市水系及滨水绿地为重点,对城市水环境进行综合整治。要以创建人居环境(范例)奖和园林城市为抓手,建设和改造城市河道、池塘、人工湖等水体景观设施,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和湿地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调蓄和排水能力。   (六)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全面负责城市排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建设单位要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应将城市排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承担相应的建设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从事执业活动,并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要合理安排工期,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排涝工程在汛前完工并发挥效益。汛前不能投入使用的项目,要做好内涝防范措施,修建临时排涝工程并注意做好与周边排涝设施的衔接和沟通。   道路雨水管网、排涝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升城市排水系统科学化、自动化和先进性水平。   三、切实加强排水设施的管理   (七)落实维护经费,做好日常养护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及操作规程,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要落实道路雨水管网和排涝泵站维修养护专项经费,按照管养分离原则,积极推广市场化运作方式,由专业队伍负责城市雨水系统和排涝泵站的日常维修养护。   各泵站管理单位可参照水利部、财政部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实行定岗定员。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以工作量定员”的原则,落实专业管理人员,确保排涝设施及时发挥效益。   (八)依法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制止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杜绝人为挤占和填埋河道、排水渠道、雨水调蓄池等水体的现象发生。   各地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确保排水工程发挥应有的效益。要加强雨水系统和排涝设施的检查,强化建设工程工地的管理。严禁将施工泥浆、砂浆、废水等排入城市排涝管网,保障城市排涝设施安全运行。   (九)加强汛前检查,消除内涝隐患。   在每年汛期来临前,城市排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对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城市排水存在的排涝能力不足、雨水管网阻塞、小区设施不配套等问题,及时制定方案,消除存在的各类隐患。要加强对雨水管网、排水沟渠的清淤、维护工作,确保雨水井蓖正常收水、排水通畅。要对排涝泵站机电设备和供电线路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汛期泵站正常运行。   加强对积水易涝区域的防范,发现有堵水或内涝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要协同有关单位清除市区河道、排水渠道等水体的阻水障碍物,拆除占压排水设施的违章建筑。   要认真排查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可能存在的各类隐患,重点检查深基坑、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的导流方案和度汛措施落实情况。   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队伍建设。   城市排涝设施建设投资需求大,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关系民生、关系城市安全的大事来抓。要加大对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并足额落实日常养护经费。切实加强排水设施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强化城市排水队伍建设,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十一)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   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已完成预案的城市,要根据城市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根据城市排水的需要,组建应急抢排队伍,配备临时机泵、移动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等应急设备和器材,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作用。要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提高应急抢险处置能力。   (十二)做好预测预报,提高预警水平。   加强暴雨预测预报是减少城市涝灾损失的关键。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要与水务、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雨、水情,科学调度排水工程,及时腾空底水,增加河、湖调洪能力。要建立和完善暴雨和灾害性天气预警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适时启动应急响应,提前落实防灾、减灾措施。各地要利用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渠道,及时主动向公众发布雨情、水情、道路积水等有关情况,指导群众做好防范工作。   (十三)强化防汛值班,保证信息传递。   各级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防汛值班制度,落实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严肃值班纪律,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各类汛情、险情信息及时传递。要对城市立交桥、泵站出水口、低洼地区、主要道路积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为城市排水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支持,掌握防汛排涝工作主动权。   (十四)注重宣传教育,增强防灾意识。   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面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城市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公众防灾意识、自救互助能力和防灾避险主动性。发生灾害性天气时,按照防汛机构发布的汛情公告,及时疏导道路交通,抢排道路积水,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防洪排涝,努力将因突发灾害性天气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十五)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措施。   各地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城市防洪排涝统一指挥调度的工作机制。要全面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组织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在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下,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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