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3/12 颁布日期: 2012/03/12
颁布机构: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3/12
颁布日期: 2012/03/12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随着我区的进一步开发开放,持续高强度的开采地下水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地面沉降;由地面沉降引发的地面标高损失、排水系统失效、防汛能力降低、建筑物地基下沉等灾害已经严重危胁到我区的城市建设和区域开发。为缓解因地面沉降对城市建设和区域开发造成的影响,切实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下水资源禁采、限采管理   城市建成区(包括核心城区及汉沽城区、大港城区)禁止开采地下水,不再审批地下水取水许可。开发建设区(包括高新产业区、临港经济区、东疆保税港区、滨海旅游区、中新生态城、北塘经济区、中心渔港经济区、南港工业区、轻纺经济区)限制开采地下水,年均地面沉降≥30mm的,不予审批地下水取水许可,年均地面沉降<30mm且无地表水源的,可视情况审批地下水取水许可。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包括设施农业、园林绿化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规模较小或开凿农业机井的可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三、严格规范地热(温泉)井的审批管理   凡在新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开凿地热(温泉)井的,必须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有关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凡未经批准开凿地热(温泉)井并取用地热水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予以处罚。   四、慎批严管地源(水源)热泵项目   严格执行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源热泵系统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水资〔2011〕45号),建设地源热泵项目必须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建设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尤其要严格项目建成后的日常监管,确保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灌采比不低于95%,不恶化地下水水质。建设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必须办理凿井许可证,规范凿井施工作业,避免污染地下水。   五、高度重视控制地面沉降工作   造成我区地面沉降的因素有地下水持续超采和大规模填海造地及高密度高层建筑建设等,其中地下水超采是主要原因,因此控制地下水开采是控制地面沉降的重要措施。要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逐步压缩开采量直至零开采;积极调整地下水开采层次,减缓开采层次过度集中导致的地下水位降幅。加强深基坑(开挖深度5米及以上)疏干排水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基坑周边地区地下水位的下降幅度,有效预防基坑周边地区的地面沉降。严控高速铁路沿线地下水开采,防止地面不均匀沉降,保障高速铁路安全运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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