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2/05/15 颁布日期: 2012/05/15
颁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12/05/15
颁布日期: 2012/05/15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2〕02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防治关系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重大民生问题。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突出强调了用人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明确了对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制度。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卫生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推动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发展,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职责,除继续负责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和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工作,负责职业病报告管理,开展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以外,新增加了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等职责。   目前,根据本市实际,我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商了本市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交接方案,正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中。在方案获批之前,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我局前阶段的要求,认真履行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监管职责;同时结合《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共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认真开展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和放射卫生监管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组织开展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2年上海市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2〕7号)中《2012年上海市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和《2012年上海市放射卫生工作方案》的各项工作。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End------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