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程序
颁布机构: |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0/26 |
颁布日期: |
2011/10/26 |
颁布机构: |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淄博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10/26 |
颁布日期: |
2011/10/26 |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淄环发[2011]155号)
各区分局、县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处、文昌湖生态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及危险废物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程序》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淄博市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程序
为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一、市内及跨市危险废物转移程序
(一)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管理
1、需提交的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
(1)、转移危险废物的请示
(2)、《危险废物季度转移计划》
(3)、区县环保局对转移计划的初审意见
(4)、首次申请转移的需提交《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
2、计划的审核: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季度制定转移计划,在下一季度前10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市局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函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并抄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对个别单位在签定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时预付处置费用的,经审核若不具备转移条件,一律不予批准转移。
3、转移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1)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主要工艺、产品;
(2)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物理化学性质、有害成分;
(3)危险废物的去向、处理(处置)方式;
(4)危险废物计划转移数量、转移期限;
(5)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有关信息。
(二)联单申领
1、申领:
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领;
对个别产废量大、类别广、接收单位多、转移频繁的产废单位在本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经市级环保部门批准的,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负责申领联单。
2、需提交的材料:
(1)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申请;
(2)领取联单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原件;
(3)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原件;
(4)产废单位环评批复文件和“三同时”验收文件;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6)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及工艺流程;
(7)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承担运输作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
(8)运输路线及沿途敏感点标注;
(9)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原件。
(以上材料中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原单位公章)
3、初次申请:市内转移的提交上述材料中的(1)至(7)项;跨市转移的,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到市环保局危管中心进行备案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交上述材料中的(1)-(9)项申请办理,若转移的危险废物危险性较大,还应提交危险废物成分监测报告及废物转移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4、再次申请:若转移危险废物的类别、处置单位和处置方式及运输单位不发生改变的,提交(1)-(2)项申请办理。
5、异地转移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经营企业出具的指定业务办理人的正式文件;
(4)经营企业公章、合同章、业务章等印章的印鉴及使用范围的说明文件;
(5)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承担运输作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为复印件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原单位公章)
(三)联单发放
1、市环保局对企业申领转移联单的材料受理、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发放转移联单;
2、对跨市转移的,发函征求接受地环保局意见,待接受地环保局同意接收并复函后,予以发放转移联单;
3、市内转移的,转移联单原则上发放一个月的使用量;市外转移的,转移联单的发放数量由市环保局酌情处理。
4、转移联单发放时,市环保局就领取联单企业的季度申请予以复函,将相关要求及发放的第一个月转移联单编号函告申请联单的企业,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对在市内区县间转移的,复函将同时抄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企业所属区县环保局;后两个月转移联单的发放,由申领企业将已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汇总后,对照转移计划列出本月所需转移联单的数量,向市环保局上报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发放转移联单,发放转移联单的编号将定期向区县环保局发送电子统计表格。
5、发放的转移联单实行统一的编号管理,在编号处加盖淄博市辐射环境和危险物监督管理中心公章。
(四)联单运行
转移联单领取后,应在20日内转移完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填写并运行转移联单。
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区县环保局,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3、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5、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三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三日内报送市环保局,(同时向区县局上报复印件),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市内转移的,联单第五联报送接受地区县环保局;跨市接收危险废物的,联单第五联报送市环保局(向所在地区县局上报复印件)。
6、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地环保局,并通知产生单位。
(五)联单归档
1、转移程序完成后,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将联单送交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时返还上次领取的联单后,才可领取下一次的转移联单,如逾期不交或者故意隐藏的,市局在一段时间内,将不予批准其任何转移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
2、转移联单各联留档保存期限均为5年,以贮存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市环保局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移出(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二、跨省危险废物转移程序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报告原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包括:(1)类别、数量、组分、物化特性;(2)转移时间、批次,运输路线(转移计划可以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
3、移出单位与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原件;
4、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与运输公司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及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6、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原件。
(二)办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述材料,经市环保局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厅申请办理转移。
(三)联单的领取及归档
跨省转移的联单由省环保厅发放,转移程序完成后,向市环保局上报转移联单第二联副联的复印件。
三、跨省、市接收危险废物程序
(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接收危险废物的请示;
2、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3、危险废物处置合同;
4、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案及工艺流程;
5、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承担运输作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
6、运输路线及沿途敏感点标注。
(二)材料初审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应在签订合同10日内将接收申请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审核。
(三)联单归档
转移程序完成后,按要求及时将转移联单送市环保局备案;跨省接收危险废物的,向市环保局报送转移联单第五联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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