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4/17 颁布日期: 2007/04/17
颁布机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07/04/17
颁布日期: 2007/04/17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7〕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和《上海市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沪府办〔2007〕15号文)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为建设“和谐徐汇”、“平安徐汇”,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建设“和谐徐汇”、“平安徐汇”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及市政府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全面提高本区消防工作水平。   二、任务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区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到2010年,区域公共消防安全、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导向机制基本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区建设同步实施,做到基本还清“旧账”、确保不欠“新账”;建立起一支快速反应、专业高效的消防应急力量;构建起科学完善的火灾防范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城区防控火灾能力全面提高,切实达到减少一般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工作“三提高”、“三降低”的目的。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职责   1、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华泾镇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所赋予的法定职责,健全和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总结部署年度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公安消防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消防工作抄告、通报制度,互相通报发现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工作重要情况。每年11月份,区政府听取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专项工作回报,并将消防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考评。   2、各行业系统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区有关行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单位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预防和处理侵害他人和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发现火灾隐患的,应立即整改;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公安、教育、卫生、文化、规划、工商、技监、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从根本上杜绝产生新的火灾隐患。   3、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公安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并维护保养好消防器材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2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其共用的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对无法协商一致而统一管理的或存在自身确无能力整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确定整改办法并认真落实。   4、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监督和灭火职责。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定期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公安消防部队要严格执勤备战制度,保证人员和装备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要熟悉辖区道路、消防水源、重点单位的情况,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全力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抗御火灾能力   1、加快城镇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区政府将结合城区发展和消防专项规划修订情况,将消防有关工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消防站点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要按照消防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要求,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新增、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在城区建设和改造中,要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2、加强消防装备建设。要将徐汇消防支队作为处置突发公共灾害事故的主要力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消防新技术、新成果,为增强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战斗力提供科技支撑。同时,全区消防站及其装备建设要在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有所突破,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能够基本满足火灾扑救与社会抢险救援的需要。   3、逐步建立城市火灾预警系统。要适应城市消防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积极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抓紧建设城市火灾信息监控系统。三年内,要建成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   (三)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着力消除火灾隐患   1、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要认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以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农夹居”场所、闲置厂房等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场所和设施,要责令停止使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实施,优先安排“农夹居”场所、闲置厂房、易燃建筑密集区等的拆迁改造。   2、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查整治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依法督促整改,必要时可以提请区政府有关部门督办。对区政府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应当向区政府说明情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建议。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区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   3、加强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工商、技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加大消防经费投入,提高对公共消防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加大对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区政府将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根据消防事业发展和地方财力的可能,逐步增长。   2、加大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建设的投入。公安消防队伍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还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空难、爆炸、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工作。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有计划地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消防站、设施建设经费。   3、巩固和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坚持“现役为主、多种力量、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消防队伍发展思路,从徐汇区的实际出发,继续大力发展地方消防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积极发展社区义务消防组织或志愿消防队,提高社会面的自防自救能力。   4、建立和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消防工作的调控作用。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文)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信贷良性互动机制,火灾保险费用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同时,积极探索、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逐步推行实施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保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消防职业培训等中介服务。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1、切实抓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区政府制定实施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持续推进消防宣传“四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活动。大力开展关于消防的公益宣传,并将其纳入本区精神文明建设范畴。司法、劳动保障、科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普法、科普和岗位教育、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民政和居(村)委会要定期对敬老院、孤寡老人、病残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服务。公安消防、劳动保障部门和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妇联、共青团、工会等团体要积极开展对妇女儿童、青少年和企业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2、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积极推行消防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护保养和操作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人员,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导游、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区政府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与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分管负责人在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的全区消防工作会议上签订,进一步明确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期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并按照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日常考核由区公安消防支队于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次月起,每两个月组织对各相关部门完成工作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考核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各考核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方案分组对各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抽查、考核。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职责考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和平安创建等考评体系,把消防工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考核采取量化评分方式,由区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进行逐项细化,设置分值,确定年度消防责任制考核细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等,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2、健全消防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文)精神,切实抓好消防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不依法审批、监督检查的,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3、建立和落实重特大火灾事故查处制度。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区政府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重伤3人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由各相关部门组织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工作组要提交调查报告,报告中要分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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